。
概行正法。
着傳谕該督等、即遵照前旨嚴辦。
其未獲之首犯王剛、及夥犯等。
共九名。
仍嚴饬文武各屬。
按名迅速擒拏。
勿使一名漏網。
再此案人犯至三十七名之多。
起意自非一日。
該犯等、平時在獄。
必有豫行夥商情事。
管獄典史及禁卒人等。
豈竟毫無知覺。
即知府、知縣、近在本城。
亦何至漫不經心。
玩視囹圄若此。
并着該督等嚴行審訊。
如禁卒人等、有知情疎縱情弊。
即行從重究拟具奏。
至颍州民俗。
素稱刁悍。
此等愍不畏死之徒。
肆行無忌。
該處府縣。
非得精明強幹之員。
難資治理。
即江蘇之淮徐豐沛等處。
民情亦與颍州相仿。
其府縣等官。
亦應加意遴選明幹之員。
方能整頓。
近來外省每有越獄之事。
安徽此案。
尤堪駭異。
總由該督遠在省城。
于各屬人材。
未能留心揀擇。
任聽各屬層層欺蔽。
互相委卸。
于監獄重地。
亦漫無防範。
以緻疎脫人犯若此之多。
可見外省官員。
不能如京城之刑部堂司各官。
尚知勤慎小心也。
着一并傳谕各督撫。
于緊要地方。
務須慎選妥員。
随時督饬。
如仍前延玩颟顸。
緻滋贻誤。
則惟該督撫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薩載、富躬、仍着速行回奏。
并遇便通谕各督撫知之。
尋薩載奏、此案十月初九日、據鎮道等禀報。
适臣考校武闱。
即先飛劄安徽撫臣。
并饬臬司、總兵、星往查辦。
随将情形奏聞。
但未将武闱事竣。
即行親往緣由聲明。
實屬疎忽。
其在逃各犯。
現據總兵李化龍禀報。
親往豫省分界。
督饬弁兵。
改裝偵緝。
批、此人如何。
又奏、臣仍嚴饬文武員弁。
懸賞購線。
迅速擒拏。
不使一名漏網。
至颍州民俗刁悍。
誠如聖谕。
非精明強幹之員。
難期勝任。
現與撫臣商籌。
遴員酌調。
得旨、覽。
尋奏、蒙詢總兵李化龍人如何。
查該鎮于營務留心。
人亦明白曉事。
得旨、可勝提督否。
尋奏、臣在颍州查辦反獄之案。
與李化龍時常接見。
看其氣局開爽。
言論明晰。
又往來該鎮駐劄之所。
留心訪察。
知其馭兵、寬嚴尚為得當。
将來如蒙聖恩。
畀以小省提督。
似可勝任。
得旨、覽。
○以福建興泉永道李廷揚、為廣東按察使。
○調江南壽春鎮總兵李化龍、為貴州古州鎮總兵。
山東登州鎮總兵陳大用、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以山西蒲州協副将柯藩、為山東登州鎮總兵。
○已卯。
宗人府議處宗室明定、貪利妄控。
請旨照例圈禁一年。
得旨、依議。
上年加恩宗室。
一體給與四品頂戴。
原所以示優眷而昭勸勵。
今明定乃貪利妄控。
實屬不知自愛。
若僅照例圈禁一年。
無以示儆。
明定着革去頂戴。
嗣後宗室有似此犯圈禁之罪者。
即着革去頂戴。
着為令。
○旌表守正被戕廣西西林縣民羅某女羅氏。
○庚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絞犯一人。
山東斬犯一人。
餘八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勒圖奏、伊犁遣犯張小六、即張應魁、于八月二十四日在配脫逃等語。
張小六、系内地積匪。
從重改發伊犁為奴之犯。
情罪重大。
乃膽敢于配所乘間脫逃。
甚為可惡。
該犯籍隸四川。
或徑逃回内地。
亦未可定。
着傳谕李侍堯、畢沅、李世傑、嚴饬所屬。
于該犯經過關津隘口。
并原籍地方。
嚴密查拏務獲。
即行審明正法。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山東道禦史項家達、提督山西學政。
○辛巳。
谕、據禦史福伸等參奏、都察院經曆瑭玠、因伊子慧甯、追繳仆婦身價一案。
私發堂票。
擅提坊役責打。
請解任交部審訊一摺。
瑭玠以經曆微員。
辄敢以私事屢發堂票。
拘役責打。
并稱五日限内不完。
再行重責。
實屬越分滋事。
自應革職交部審辦。
本日都察院、亦将此案參奏。
自系聽聞禦史參劾。
始行具奏。
且僅請将該經曆革職。
并無交部之語。
殊屬非是。
所有都察院堂官。
着嚴行申饬。
○又谕、據毓奇奏、江淮衛守備李仁、辦理漕務。
催趱重運。
俱屬實心實力。
今曆俸已滿。
即應推升都司。
懇将該守備李仁、留于本任。
俟有漕标都司缺出。
奏請補授等語。
地方得力員弁。
推升他省。
督撫等奏請留任。
自為承辦事件、亟須幹練人員起見。
而因此啟取巧規避之漸。
亦恐不免。
李仁、着照該督所請。
仍留衛守備之任。
即照昨日京營奏留守備王秉任之例。
以留任之日起。
扣滿五年。
方準升轉。
嗣後各省奏留文武人員。
俱照此辦理。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等奏、黃河形勢兜灣。
刷成新河一摺。
内稱郭家堂一帶。
黃河坐灣。
溜勢偏趨南岸。
田家樓埽工。
系頂沖迎溜。
正拟于老灘挑挖引渠。
引溜直趨。
現在興工。
尚未挑成。
而河溜日見塌進。
勢甚迅速。
當即乘勢啟放河頭河尾。
共刷寬一百數十丈。
全河大溜暢達。
所有田家樓埽工。
現經淤閉等語。
覽奏欣慰。
已于摺内批示矣。
郭家堂老灘。
正在挑挖引渠。
仰邀河神默佑。
乘勢塌寬。
全河大溜。
忽然取直歸中。
自系善機。
朕心深為嘉悅。
但閱圖内、郭家堂即逼近新河。
該處現有民居。
向來堤外灘地、距河稍遠之處。
原準民間住居。
惟不準私築堤堰。
緻礙水道。
例禁本明。
前後降旨、命河臣會同地方官。
妥協辦理。
但恐日久廢弛。
小民各護田廬。
仍不免私自圈禁。
侵占河形。
以緻汛水長發時。
有礙溜勢。
于河務大有關系。
除将此摺、交軍機處存記。
于明春南巡。
就近亦可親臨閱看外。
着傳谕薩載、李奉翰、蘭第錫、何裕城、明興、于南北兩河灘地。
留心實力查辦。
毋得視為具文。
○漕運總督毓奇奏、回空尾幫。
過濟甯後。
将南旺以南各閘啟放。
俾汶水暢行。
足資浮送。
惟泇河廳屬之彭口、十字河一帶。
淤沙較厚。
經運河道沈啟震。
督饬所屬晝夜挑挖。
臣複親督員弁。
趱押幫船。
按塘啟閉。
蓄水挽行。
于十月十五日盡數摧出東境。
得旨嘉獎。
○壬午。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八人。
餘九十五人予勾。
○谕、前因安徽省、有斬犯王剛等結群越獄一案。
自因地方官、平日玩視囹圄。
漫不經心所緻。
已降旨通行申饬。
又據李本奏、拏獲松桃廳越獄絞犯隴七觀等二名。
審明正法。
其石老華一犯。
尚未弋獲。
本日又據孫士毅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