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甯州亦有斬犯羅恒可、越獄脫逃之事。
監犯越獄。
向來各省。
亦難保其必無。
但從未有今年奏報之多者。
即如江蘇省人犯。
業已解至司監。
竟緻疎脫。
甚而如安省王剛等糾衆逞兇。
至三十七名之多。
尤堪駭異。
此皆由地方官、平時視為泛常。
毫無防範。
而督撫等、複任聽屬員層層欺蔽。
不加整饬。
以緻監獄廢弛。
屢報脫逃。
實為可恨。
除石老華、羅恒可、二犯。
着該撫嚴饬各屬。
上緊緝拏務獲。
迅速審拟具奏外。
并着再行傳谕各督、撫、随時留心督饬文武員弁。
于監獄重地。
加意防閑。
如有仍前疎縱者。
惟該督撫是問。
○又谕、據富綱等奏、遊擊蘇爾相、老成曆練。
熟悉邊情。
現在駐防杉木籠。
未得送部引見。
請賞給參将職銜。
俟有相當缺出奏補。
以示鼓勵。
蘇爾相、因邊防得力。
是以俯允所請。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癸未。
谕、國史之修。
所以彰善瘅惡。
信今傳後。
我國家凝承景贶。
垂裕萬年。
前曾降旨。
将開國以來王、公、大臣、及在朝滿漢文武。
内自卿貳以上。
外自将軍、督、撫、提督以上。
并綜核生平實迹。
各為立傳。
蓋因前代諸史。
皆由後世史官。
編纂勝朝事迹。
曆年久遠。
湮沒失傳。
以緻網羅散佚。
采及稗官。
褒譏好惡。
任意軒轾。
率無定評。
何如及早裒集。
免緻聞見失真。
傳疑襲誤乎。
茲國史諸臣列傳進呈。
皆經朕親覽。
詳加核定。
公是公非。
不少假借。
以期徵實傳信。
但國史體例。
與曆代史不同。
館臣纂輯。
惟應據事直書。
無庸分别各門。
至若忠烈廉孝。
以及奸臣宦官。
曆代皆附入列傳。
我朝百代昇平。
并無此等事也。
惟貳臣傳一門。
前經降旨。
另編甲乙。
乃我朝開創所有。
此實扶植綱常。
為世道人心之計。
自應另立專門。
以存直道。
至叛逆之臣。
如吳三桂等、亦應明正罪狀。
另立一門。
用昭斧钺之嚴。
所有現辦滿漢臣工表傳。
及宗室王公表傳。
蒙古王公事迹。
其在乾隆四十年以前者。
俱着該總裁等、董饬纂修等官。
速為纂辦。
勒限五年。
陸續進呈。
候朕欽定成書頒行。
并寫入四庫全書。
垂為信史。
至該館采錄事實。
向俱恭照實錄、紅本、核實記載。
第自雍正八年、設立軍機處以來。
五十餘年。
所有谕旨批奏事件。
未經發鈔者尚多。
着先将乾隆四十年以前、軍機處所存檔案。
令該館總裁、纂修等。
詳悉查閱裒輯。
以昭典核。
○又谕、昨工部奏銷節慎庫收發錢糧月摺。
有理藩院修理衙署。
工程處咨領出運渣土價值錢文一款。
理藩院修理衙署。
既派大臣督修。
所有動用過銀兩。
自當另案報銷。
與工部無涉。
何得于工部月摺内。
另列出運渣土款項。
自系承辦工程之員。
及工部司員、相為影射。
藉端浮銷。
嗣後此等工程。
既有專派大臣。
即不準将出運渣土款項。
另行列入工部月摺。
所有此項錢文。
不準開銷。
○又谕、和珅前于侍郎任内、充國史館副總裁。
今已升任尚書。
着改充正總裁。
彭元瑞、着充國史館副總裁。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湖北之黃梅、廣濟、黃岡、江夏、四縣。
及江蘇之上元、句容、丹徒、三縣。
因六月間江水盛漲。
濱江地畝。
均被淹浸。
緻成偏災。
業經降旨。
令該督撫實力撫恤。
毋緻失所。
第念被災地方。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展赈蠲緩。
并此外勘不成災地畝。
應否量予加恩。
分别酌借口糧之處。
着傳谕該督、撫、體察情形。
查明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再降谕旨。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兩江總督薩載、江蘇巡撫闵鹗元奏、查得上元、句容、丹徒、三縣。
因江潮盛漲。
被淹成災。
業已分别給赈。
小民口食有資。
無庸展赈。
懇于明春酌借耔種。
俾資耕作。
報聞。
湖北巡撫姚成烈奏、查被水各邑内、惟黃梅、廣濟、二縣。
成災較重。
恐正赈散竣之後。
民食不無艱難。
懇展赈一月。
其黃岡、江夏、二邑。
被災本輕。
無庸展赈。
止須于明春借給耔種口糧。
得旨、屆時有旨。
○吏部議處台灣失察私鑄炮位一案。
查兩司與督撫。
同為統轄大員。
督撫既有失察之咎。
則兩司亦應一并議處。
乃定例未經議及。
至道員所轄地方。
較知府稍廣。
而定例與知府同一處分。
殊欠周匝平允。
請嗣後失察鑄炮之案。
将藩臬與督撫。
一例議處。
道員處分。
酌減為降三級調用。
得旨允行。
○甲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四人。
餘九十四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富躬奏、審明拏獲颍州府阜陽縣監越獄重犯。
已經予勾之張恕雅、武三、二犯。
先行斬枭。
其已奉予勾。
未敢同逃之汪九、秦四、耿進甫、三犯。
遵旨暫停行刑一摺。
已勾之絞犯汪九等三犯。
于王剛等逞兇越獄時。
未敢同逃。
尚知畏法。
着加恩免其處決。
仍着牢固監候。
此外未逃各犯。
着薩載、富躬、查明所犯情節。
并現在如何問拟緣由。
分别輕重。
開單具奏。
到日再降谕旨。
至未獲首夥各犯。
着傳谕薩載、富躬、嚴饬文武各屬。
按名迅速擒拏。
毋使一名漏網。
至張恕雅、動手傷官。
本應淩遲處死。
今該撫已将該犯斬枭。
首犯王剛、起意越獄。
情節更重。
未便輕縱。
拏獲後。
即應将該犯問拟淩遲處死。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乙酉。
谕曰、刑部議駁四川、總督李世傑條奏、川省褲刀殺人。
請照鳥槍殺人例治罪之處。
毋庸議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褲刀不過金刃中之一類。
前因金刃傷人。
較手足他物為甚。
降旨内外問刑衙門。
于秋審時。
核其情近故殺者。
列入情實。
嚴示創懲。
以期辟以止辟。
若以褲刀比照鳥槍。
概從故論。
則小刀菜刀等類。
亦可殺人。
何能逐物定例。
緻滋繁擾。
況該省褲刀等項。
原非日用應有之具。
本宜嚴禁。
該督如果督饬府州縣。
實力嚴查。
将各該州縣城市店鋪。
私行打造售賣之處。
重加懲治。
遇有攜帶褲刀犯案。
即照匪徒辦理。
此等兇器。
不患不銷毀淨盡。
如此方為正本清源。
又何必多立科條。
以緻故殺本律。
轉多淆混乎。
此奏朕初以李世傑、為戢除兇暴起見。
所言似為近理。
批交部議。
部臣并不因批示。
有意迎合。
即切實指駁。
今閱所駁。
于情理實為允協。
應依議行。
朕斷不肯因有嘉獎之批。
稍有回護。
朕辦理庶務。
鑒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