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議處。
朕于秋審案犯。
詳閱招冊鑒空衡平。
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苟其人有一線可生之路。
即免其予勾。
以體上天好生之意。
而情節之重者。
斷不能屈法施仁。
所謂辟以止辟。
非有意從嚴也。
倘外間無識之徒。
或謂阿桂迎合朕旨。
而刑部堂官、又順從阿桂意指。
以緻改入情實者多。
是以私意妄為揣測。
豈知朕矜慎庶獄。
務期平允。
生死總視其人之自取。
全無絲毫成見乎。
将此明白宣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審拟偷馬賊犯馬之玉等一案。
據馬之玉供出、有直隸民人李三、即李文普、陝西回民王二、共三次出口。
竊販蒙古丹津多爾濟、什特瓦偷來馬十匹。
及二十餘匹。
進口售賣等語。
該二犯現在逃匿。
尚未緝獲。
又從前降旨饬緝之偷馬賊犯孫八、系陝西臨潼縣人。
孟大、系山東人。
吳大、王四、系陝西人。
久經查拏。
俱未獲解。
着傳谕各該督撫。
即行嚴饬所屬。
實力躧緝。
務将該犯等拏獲。
派員解送刑部審辦。
毋緻遠揚漏網。
○又谕曰、刑部進呈朝審冊内。
戶部筆帖式皂保等、捏造契紙。
指房诓銀一案。
内有滿洲閑散世良家人範得祿、從中說合。
吓詐銀兩。
先事在逃。
經刑部移知步軍統領衙門。
并五城一體嚴緝。
迄今已逾半載。
尚未就獲。
該犯因已敗露。
畏罪先逃。
自不敢複在京藏匿。
或潛往他省。
亦未可定。
除就近傳知步軍統領各衙門。
仍行嚴拏外。
着傳谕各省督撫。
一體嚴緝務獲。
毋得視為通緝具文。
緻令漏網。
○又谕曰、慶桂奏稱、據派往查拏偷挖私參之副都統阿林等報。
拏獲私挖人犯六百餘名。
參幾二百兩等語。
所辦好。
歇山停采。
特因滋長而設。
今觀此奏。
适滋奸匪偷挖之斃。
朕見及此。
是以降旨。
明年仍放參票。
不必歇山。
着傳谕永玮、嚴饬派出查拏各員。
務須加意搜查。
斷不可輕縱。
再吉林拏獲偷挖人犯之官兵、應行獎賞之處。
摺内并未聲明。
着傳谕慶桂、如尚未賞。
照例賞賜。
以示獎勵。
○又谕、據吉林将軍慶桂奏、遣犯林阿撞、魯壽山、潘秀成、雅甯、揭三子、于本年七月、九月、在配先後脫逃等語。
林阿撞等。
俱系搶竊案内、發遣吉林為奴之犯。
膽敢在配乘間脫逃。
情殊可惡。
計脫逃後。
自必潛匿他省。
除傳知盛京吉林将軍嚴緝外。
着傳谕各省、及各該犯原籍督撫。
一體饬屬。
嚴密查拏務獲。
毋任免脫。
○又谕、據刑部奏、安徽太平縣民盛尚令、赴京控告胡鲲池等、抗違前案。
壓良為賤。
控經各衙門。
俱發交本縣。
朦詳完結一案。
請交兩江總督、秉公查辦等語。
盛尚令呈控胡鲲池等、挾仇恃勢。
壓良為賤。
且有官吏受賄舞斃之事。
如果屬實。
不可不嚴行根究。
但恐盛尚令、挾有别嫌。
架詞混控。
希冀将一幹人證。
概行提質。
拖累洩忿。
自不應提訊來京。
遂其奸計。
若交兩江總督查辦。
仍系該省地方官承審。
又不足以服盛尚令之心。
着傳谕薩載、查照所控各情節。
提集犯證。
及曆年卷宗。
至明歲南巡時。
或于楊州、或于江甯附近地方。
候欽派随從大臣。
會同該督、秉公審訊。
所有原告盛尚令、交刑部暫行羁禁。
俟明春。
着随從南巡之刑部堂官。
派員押解帶往。
刑部摺、并鈔寄薩載閱看。
○刑部議覆、陝西按察使王昶奏稱、向例重犯脫逃。
州縣先于本境查拏。
初參限滿不獲。
始造具事由清冊。
分咨鄰省通緝。
查命案初參。
以半年為限。
閱時既久。
頑犷之徒。
早已乘間遠揚。
請嗣後遇有兇犯脫逃。
一面在本地嚴拏。
一面飛咨鄰省通緝。
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依議速行。
○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山東巡撫明興奏、本年輪屆大挑。
又值河道停淤較厚。
現饬沿河州縣。
趕緊雇夫興工。
臣等分往各等督催。
以期蒇工迅速。
得旨、實力為之。
毋為空言。
○丁亥。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曰、李侍堯奏、本年甘省收成。
通計約有八分。
惟甯夏府屬之甯夏、甯朔、靈州、暨花馬池、四處。
八九月間。
秋霖過多。
收成未免減薄。
于明春酌量出借平粜。
以資接濟等語。
甘省地瘠民貧。
遇有災荒。
一經奏聞。
朕無不即谕令加意撫恤。
自勒爾謹、王亶望等、上下通同。
捏災冒赈。
甘省幾于無歲不旱。
朕彼時亦非不風聞其斃。
第以念切民依。
恐降旨查詢。
轉啟諱災之漸。
是以無不俯允所請。
迨四十六年查辦之後。
朕尚恐該省有冒赈一案。
嗣後匿災不報。
屢經傳谕李侍堯、如有歉收之處。
仍當據實入告。
不可因噎廢食。
乃兩年以來。
俱據該督奏報雨旸時若。
收成豐稔。
本年秋收通計複有八分。
甯夏等四處。
轉因陰雨過多。
以緻減收。
更可見從前該省每歲報旱。
悉屬虛捏。
所有本日李侍堯奏到之摺。
并着發交大學士九卿閱看。
○又谕、朕閱看朝審冊内。
皂保私托覺羅兆麟、描摸印記。
诓騙銀兩一案。
覺羅窩什布、系兆麟之叔。
兆麟描畫印記。
已非一日。
豈竟毫無知覺。
所有前經部議、将窩什布降一級留任之處。
着改為實降。
以示懲儆。
○又谕曰、熱河道當保、前在平泉州任内。
失察逃奴。
部議降調。
曾經降旨。
着該督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第念當保、在熱河年久。
尚稱熟谙。
所得處分。
亦屬因公。
着加恩。
改為降三級從寬留任。
即着回任辦事。
○又谕、據富勒渾奏、興泉永道永福、因前署應城縣任内。
失察邪教。
部議降調。
惟查該道駐劄廈門。
政務殷繁。
近因泉州府屬社民陳草等、窩留盜匪一案。
永福緝獲案犯。
甚為出力。
請将永福、暫留興泉永道之任。
以資督緝等語。
永福着加恩改為降三級從寬留任。
所有新授興泉永道曾儒璋、即着留于福建、遇有道員缺出題補。
○又谕曰、伊犁領隊大臣雅滿泰、着由彼前往庫車、換海成來京。
納爾瑚善、着授為伊犁領隊大臣。
頭等侍衛達福、着前往喀什噶爾、更換敦福來京。
○是月、山東巡撫明興奏、河堤兩旁廣種柳株。
以資保障。
并嚴禁近堤取土。
以衛要工。
得旨、實力為之。
○山東登州鎮總兵陳大用奏、時屆冬令。
稽查巡防。
尤宜嚴密。
謹于二十四日。
輕騎減從。
赴各營嚴加考較。
得旨、已用汝壽春要任。
即赴新任可也。
卷之一千一百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