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仍于冬春酌量借粜倉糧。
用資接濟。
以副朕轸恤邊黎。
有加無已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雅德奏、接據台灣道楊廷桦禀報。
有淡水廳奸民林淡等、焚燒殺命一案。
當即飛饬該道、馳赴該境。
速提各犯嚴究夥黨。
盡數根拏。
從重辦理。
至該道楊廷桦、于此等要案。
不即親往督拏。
僅令該廳馬鳴镳、自行查報。
請交部議處等語。
所辦甚是。
台灣民俗刁悍。
向易聚衆滋事。
經上年大加懲創之後其風俗仍未能盡息。
前因新化縣有黃璇毆死廖老一案。
已傳谕富勒渾等。
轉饬楊廷桦實力整頓。
今淡水廳林淡等、又有焚搶殺命之案。
該道并不即時親往查拏。
伊系獲咎降調之員。
經朕棄瑕錄用。
賞給按察使銜。
補授台灣道。
自當感激朕恩。
諸事認真。
奮勉自效。
乃複似此因循玩視。
殊屬非是。
楊廷桦、除交部議處外。
仍傳旨嚴行申饬。
若嗣後再不能實力整頓仍前怠玩。
必将伊從重治罪。
恐該道亦不能辭其咎也。
所有林淡等焚搶案内已獲各犯、即着楊廷桦。
會同該鎮審訊明确。
分别定拟。
應正法、即于該處正法示衆。
仍一面由驿具奏。
其未獲夥犯、并着該地方文武各員弁、迅速按名查拏。
毋使一名漏網。
将此傳谕雅德等、并谕富勒渾知之。
○命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伍彌泰、吏部尚書劉墉、署工部尚書福康安、禮部右侍郎德明、充經筵講官。
詹事劉躍雲、署經筵講官。
○辛卯。
谕、朕于明年正月十一日啟銮。
巡幸江浙。
閱視河工海塘。
所有應行事宜。
各該衙門照例豫備。
○谕軍機大臣曰、李世傑覆奏、滇黔運京銅鉛船隻一摺内稱、據川東道沈清任詳稱、重慶大船。
實系攬頭造就受雇。
并非運員自造船隻。
緻多糜費。
請嗣後每船以七萬斤為率。
接到滇省運銅來咨。
計用船若幹隻。
行知江北同知雇備。
如有中途失事。
将攬頭枷示重懲。
永遠不許承攬别載等語。
李世傑此奏。
止據該道沈清任所禀情形。
酌立規條。
至該道禀詳。
或僅系具文塞責。
未必實力詳查。
熟籌辦理。
滇黔運京銅船。
關系京局鼓鑄。
一到川省。
即系該省應辦要件。
自應視為已事妥協辦理。
總以官物為重。
不可存此疆彼界之見。
今據該督所奏。
嚴饬攬頭小心運送。
如有中途沉失等事。
交地方官追出原領工價。
并永遠不許承載。
亦系補偏救斃之法。
即如所奏辦理。
但着落江北同知承辦船隻。
丞倅微員。
究恐呼應不靈。
未能經理妥協。
此項船隻。
既系沈清任查禀。
伊又系本道。
嗣後川省運銅各船。
即着交沈清任、率屬實力妥辦。
以專責成。
如果料理妥協。
必将該道叙功。
倘仍前經理不善。
亦惟該道是問。
将此谕令李世傑知之。
○又谕、據綽克托奏、請于烏什設立義倉谷石。
借支回民。
俟秋收後照數歸還等語。
向來回疆從無呈報水旱等事。
若照内地設立義倉。
出入谷石之時。
必生斃端。
于回民仍屬無益。
着傳谕綽克托等、将所立義倉裁徹。
其存倉谷石。
酌量情形辦理。
以歸簡易。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秀等奏、本年黑龍江田禾被旱。
請将應交糧石豁免。
水師兵丁。
亦需接濟口糧等語。
黑龍江地方。
既被旱免糧。
兵丁又需接濟。
若每年如此辦理。
所入者少。
所出者多。
将來必形匮乏。
恒秀等豈計不及此耶。
着傳谕恒秀、徹底清查。
有無浮冒情斃。
奏到時再降谕旨。
○河東河道總督蘭。
第錫奏、蒙谕地方事件。
巡撫呼應較靈。
令明興、何裕城幫同辦理。
臣即于十月十九日馳抵曹單。
勘明灘面。
有應行挑引之處。
逐一估辦。
至應種柳株。
責令文武河員。
多為布種。
務期成活。
得旨、好。
一切勉力。
以實妥為之。
○豁除江西鉛山幫漂沒漕米一千一百五石有奇。
○癸已。
谕、據薩載、富躬奏、拏獲阜陽縣越獄人犯審明辦理一摺。
王剛等同謀結夥。
擰斷鎖金□靠。
打傷禁卒。
拳毆典史。
放火反獄。
即與叛賊無異。
乃薩載等奏到摺内。
稱首犯王剛、亦知罪重。
商同脫逃。
并稱系王剛代打木栅。
随同逃走等語。
是何言耶。
監犯越獄。
近如河南等省。
乘禁卒等防範疎懈。
私行潛竄。
此可謂之脫逃。
今王剛等糾夥至三十七名之多。
且放火焚燒毆傷官役。
非反獄而何。
薩載等辦理全案。
及所定罪名。
雖問拟尚無故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