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乃摺内故為宛轉其詞。
有意開脫。
竟似該犯等應得罪名。
轉系情輕法重。
加等辦理。
是薩載等失察此案反獄之咎。
尚屬可寬。
而其規避處分。
化大為小。
不知事理輕重。
飾詞陳奏之罪。
實無可恕。
薩載、富躬、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臬司袁鑒、訊供成招。
是其專責。
薩載等之填砌虛辭。
即系原具禀詳不實所緻。
袁鑒亦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并将朱批抹出薩載等原摺。
令大學士九卿等閱看。
此案除業經正法之陳德等二十四名外。
其知情容留劉永興等各犯。
并疎縱獄囚之禁卒人等、所拟罪名。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
至另摺所奏失察文武各官。
内壽春鎮總兵李化龍、到任未久。
又不同城。
且聞信即親往查拏。
尚知奮勉自效。
有何過處。
着免其交部議處。
其餘不同城之武職各官。
并着加恩免其交部議處。
典史瞿鎬、扭住監犯張恕雅、被毆不放。
當即拏獲。
有此一節。
平日疎縱之咎。
革職已足蔽辜。
着加恩免其發遣。
仍着送部引見。
至摺内朱筆點出之同監人犯盧耀宗、劉斌、聶照、出阻。
亦被各犯毆傷。
是該三犯自知守法。
又複以理勸阻。
尚堪嘉憫。
着薩載等查明、該三犯如系原定死罪。
即加恩減等發落。
如原問軍流以下之罪。
即加恩寬免釋放。
以示朕賞罰嚴明之至意。
○又谕曰、何裕城奏、刑部議駁儀封縣盜犯劉剛等行竊張紹璞家。
臨時行強案内。
為從之李田郎、宋狗、二名。
問拟失入。
此案臬司伍拉納、系照府縣問拟發遣具詳。
情有可原。
何裕城、改拟斬決具題。
未便推诿。
請交部察議一摺。
何裕城、于此案問拟罪名失當之處。
經部駁改。
并不回護。
據實具奏。
尚屬得體。
除按察使伍拉納、及該府縣等、免其議處外。
何裕城、亦着加恩免其交部察議。
該部知道。
○又谕、據何裕城奏、泌陽縣兵役。
拏獲在配脫逃免死發遣盜犯王二、審明即行正法一摺。
該犯王二、籍隸唐縣。
于發遣後起意逃回原籍。
行至泌陽縣。
被兵役拏獲。
可見該犯等在配脫逃。
自必因思念家室。
潛回本省。
現在王二一犯。
認真捕緝。
即能拏獲。
各督撫等、于此等脫逃案件。
果能接準部咨、饬屬上緊嚴緝。
于原籍地方查拏。
斷無不即時弋獲之理。
總由地方官平日既不能留心偵訪。
遇有應行查拏之犯。
視為海捕具文。
僅以一奏了事。
殊非緝匪懲奸之道。
嗣後各督撫等、務宜督饬文武員弁。
于各逃犯奉準部咨後、加意饬屬。
于原籍附近地方設法嚴拏。
不得仍前怠玩。
緻匪犯潛蹤。
幸逃法網。
所有拏獲逃犯王二之泌陽縣知縣楊鳴岐、尚屬留心。
着交部照例議叙。
并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明歲朕巡幸南省、所有随從之大臣、侍衛、及各旗官員兵丁。
俱着照從前之例。
于内庫存貯兩淮解到銀兩内、動用賞給。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議奏。
○甲午。
上還宮。
○遣官祭先醫之神。
○漕運總督毓奇奏、回空漕船。
于十月二十三日、全數渡黃。
現江省各幫。
業已據報抵次。
其餘俱揚帆南下。
臣移咨各督撫。
派員迎催。
核計各幫回空。
較常年可早一月。
于修艌兌開等事。
辦理更覺從容。
得旨嘉獎。
○乙未。
刑部議覆陝西按察使王昶奏稱、各省秋審人犯。
例應提至省城。
督撫會勘具題。
查陝西榆林、延安、綏德、漢中、興安、所屬州縣。
距省自七八百裡、至一千七百餘裡不等。
或地處極邊。
路途曠野。
或界連楚蜀。
山險林深。
倘押解稍有疎虞。
難免中途兔脫。
請嗣後榆林等處秋審人犯。
令不由審轉之道員就近覆勘。
無庸解省等語。
臣等悉心核議。
道員就近覆勘。
祗可免離省窎遠各屬、往返護解之煩。
其路程較近者。
仍須解犯至省。
亦難保無疎脫。
莫若于州縣定案解赴省城時。
将重犯留禁省垣。
秋決時奉到部文。
即在省正法。
于防護重犯之法。
較為周密。
得旨、此議是。
依議行。
○調甘肅按察使福甯、為安徽按察使。
以甘肅蘭州道陳步瀛、為甘肅按察使。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勒圖奏、遣犯王大蕃、于本年九月初一日、在配脫逃等語。
該犯王大蕃、系編造奏疏。
妄希進呈案内。
發往伊犁為奴之犯。
膽敢在配乘間脫逃。
甚為可惡。
該犯籍隸安徽。
或即逃回原籍。
其所經過地方。
均應一體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