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八年。
癸卯。
十一月。
癸卯。
谕、據勒保等奏、打牲烏拉佐領貴琛、所買賞給之厄魯特奴仆星古爾親、攜帶妻子。
偷盜車馬逃走。
接奉谕旨。
上緊查拏。
現饬喀爾喀四部各邊卡、及沙畢那爾諸鄂拓克。
上緊查拏等語。
自黑龍江脫逃之厄魯特等。
必經由喀爾喀四部道路。
如果派委才幹兵弁。
于要路躧拏。
斷無不獲之理。
今在逃之厄魯特星古爾親、攜帶妻子車馬逃走。
查拏更易。
着交勒保等、通饬喀爾喀四部。
派委才幹兵弁。
嚴緝務獲。
俟拏獲時、即行審明。
照例定拟具奏。
着并交奎林、饬各部落一體上緊緝拏。
○谕軍機大臣等、據額勒登布奏、請于明春巡幸江浙時、随營當差一摺。
可以不必。
明歲南巡。
所有沿途應用賞需。
俱由内務府派員帶往。
向無須該處備辦。
至徵瑞、伊齡阿等、均系經過本任地方。
有随營應辦事件。
自可就近派委。
額勒登布、系隔省監督。
并無承辦之事。
可不必遠來。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浙省沿海及山僻等處。
緝私武員、所有歲支盤費薪水。
準其照舊留支一摺。
已依議行矣。
武職緝私。
分所應為。
既巳酌給養廉。
自不應再得鹽規銀兩。
業經部駁概行删除。
歸入運庫造報撥用。
惟與本汛相距遙遠地方、所派千把外委、仍準于鹽規項下酌給盤費。
為數亦屬無多。
但恐各省武職内、或有不肖員弁。
奉委緝私。
藉巡查往來盤費薪水為辭。
仍向商人索取銀兩。
是鹽規一項。
名裁而實留。
且于歸公之外。
複有私給款項。
是該弁等影射重支。
轉為商人之累。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有鹽務之各省督撫。
所有前項鹽規議裁之後。
是否不複私給。
有無需索重支情弊。
并将如何設法查禁緣由。
據實複奏。
○又谕曰、海祿奏請将額外主事良泰、仍留烏噜木齊辦事等語。
前經綽克托奏請、将良泰帶往烏什辦事。
已照所請準行矣。
但海祿初到烏噜木齊。
辦理事務。
未得端緒。
且烏噜木齊事務。
甚關緊要。
從前索諾木策淩在彼。
任意更張。
奎林、明亮、等亦複不能整頓。
是以均行治罪。
今特授海祿為烏噜木齊都統。
欲其湔除陋習。
整饬一切。
着傳谕海祿、準其所請。
留良泰在彼辦事。
伊務當感激朕恩。
實心妥辦。
慎毋蹈索諾木策淩等之故轍。
至綽克托系熟悉烏什事務之人。
諒亦不至必需良泰也。
将此并谕綽克托知之。
○甲辰。
谕曰、楊廷桦系獲咎降調之員。
經朕棄瑕錄用。
賞給按察使銜。
補授台灣道。
自當感激朕恩。
諸事倍加奮勉。
乃于淡水廳屬奸民林淡等、焚燒殺命一案。
既經訪聞。
并不親身馳往。
督同嚴辦。
僅令同知馬鳴镳、自行查報。
一任稽延。
意欲化大為小。
殊屬怠玩負恩。
未便仍行留任。
緻滋贻誤。
楊廷桦、即着照部議降二級調用。
所有福建台灣道員缺。
着李浚原補授。
其漳州府知府員缺。
着朱芫會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