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仕簡奏、訪查台灣淡水廳屬、有奸民林淡等焚燒殺命一案。
事隔兩月。
營員并不具報。
現将諱匿玩延之副将左瑛、移咨督臣。
會疏題參。
并囑鎮臣柴大紀、到台迅速督辦。
毋緻稽延疎縱等語。
所辦是。
此案前經雅德、富勒渾、先後具奏。
已降旨令該撫嚴饬查拏。
并将不行親往查拏之台灣道楊廷桦、交部嚴加議處矣。
台灣民俗刁悍。
向易聚衆滋事。
經上年大加懲創之後。
其風仍未能盡息。
該道楊廷桦、系獲咎降調棄瑕錄用之員。
不知感恩奮勉。
于此等要案。
不即親往查拏。
因循玩視。
已照部議降調。
其員缺将李浚原補授。
計此時黃仕簡、自已起身赴京陛見。
着傳谕雅德、饬知該道。
速赴新任。
實力整頓。
所有林淡等焚搶案内、已獲各犯。
即着雅德速饬該鎮道、審訊明确。
應行正法者。
即在該處正法。
其未獲夥犯。
并着嚴饬該地方文武各員弁。
迅速按名查拏務獲。
毋使一名漏網。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黃仕簡、雅德、并谕富勒渾知之。
○乙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富勒渾參奏台灣北路協副将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
于奸民林淡等焚燒重案。
并不即時據實禀報。
颟顸隐匿。
請将左瑛革職審訊等語。
左瑛着革職。
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镳、一并歸案審拟具奏。
該部知道。
○河南巡撫何裕城疏報、内鄉縣乾隆四十七年分、開墾成熟地一頃六十畝有奇。
○以奉天府府丞蔣良骐、為太仆寺卿。
○以廣東三江口協副将王柄、為福建建甯鎮總兵。
○丙午。
谕、昨福建建甯鎮總兵缺出。
軍機處将記名之副将各員名單進呈。
已簡用王柄矣。
查閱此外記名者共五員。
俱系滿洲旗員。
推原其故。
皆由各省奏請揀發将備人員。
而在部候補候選漢員本少。
是以向來多由侍衛章京等員。
保送發往。
兼之銮儀衛滿洲漢軍人員。
又有應得額缺。
原議未免過優。
以緻各省參将副将等缺。
滿員居多。
各該督撫保送、亦多滿員。
外省綠營習氣。
自不若滿洲之淳樸。
娴習弓馬。
足以整頓營務。
但所管營伍。
俱系綠營兵丁。
若仍前由各該處揀發。
不定以限制。
行之日久。
各标營俱系滿員。
于綠營升遷之途。
必緻壅滞。
殊非滿漢一視之道。
所有各省武職、自守備以上。
及銮儀衛滿洲漢軍額缺。
并應如何酌量調劑。
俾漢員升途得免壅滞。
旗員亦不緻濫冗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分晰額數、妥議開單具奏。
再現在記名副将。
竟無漢員。
并着各省總督、及兼管提督之巡撫。
于各該省漢員副将内、秉公遴選堪勝總兵者。
出具切實考語。
送部引見。
候朕酌量記名簡用。
○又谕、前閱本年朝審情實招冊内、趙文達毆死夫役張二一案。
忽疑其或有頂兇情節。
因詢之和珅、福康安、福長安、俱不能深悉其中情僞。
至朝審勾到之晨。
據大學士阿桂奏、此案情節。
頗有疑窦。
請旨再行研審确情。
因派阿桂、和珅、福康安、劉墉、會同刑部堂官覆訊。
該犯等始猶堅執前供。
及研鞫再三。
據供、實系福隆安管事家人富禮善、主使責打。
趙文達等聽從動手屬實。
此案既據審明。
可見從前刑部堂司官。
不能盡心推鞫。
複令查檢原案。
初供、系福隆安署步軍統領時、移送刑部。
其原咨内本有家人富禮善喝打之語。
乃刑部定案時、趙文達挺身直認。
證佐匠役等、亦随同指供。
司官既不加嚴诘。
而堂官等意存觀望。
不肯深求。
颟顸了事。
以緻富禮善脫然事外。
福隆安病體至今未愈。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