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之語。
及定案時、趙文達挺身直認。
轉以初報系卸罪謊供、為富禮善開脫。
匠役等亦随同指證。
司官朦胧取供。
以緻富禮善脫然事外。
而朝審招冊内。
并将富禮善之名删去。
俾泯然無迹。
此案該司官辦理甚屬取巧。
而堂官等皆系國家大臣。
乃意存觀望。
不肯嚴加駁诘。
颟顸定案。
明系瞻顧福隆安。
此而不嚴示懲儆。
則如阿桂、和珅、福康安等、俱系禦前大臣。
若皆憚其聲勢。
事事瞻顧。
則畏首畏尾。
尚複成何政體。
然朕于定案之本。
未曾看出有富禮善之名。
是朕疎忽處。
而于刑部堂官等瞻徇。
益知用人之難。
更加一番敬審。
此案喀甯阿等交部議處。
自系革職。
若盡行開缺。
部中辦事。
未便一時俱易生手。
若從寬留任。
又不足以示懲儆。
所有承辦此案之刑部堂官。
俱着降為三品頂戴。
仍帶革職留任。
伊等身為大臣。
審辦命案。
瞻徇若此。
尚得腼然邀恩寬貸。
清夜扪心。
甯不自愧耶。
福隆安若未病以前。
設有此事。
朕必加倍重治其罪。
今其氣力不能支持。
被家人瞞哄。
自系精神虛弱所緻。
前已交部嚴加議處。
罰公俸十年。
亦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至承審此案之主稿、及随同畫押之司員。
咎尤難逭。
自應從重議處。
其招冊内、何以不照本内貼黃聲叙。
擅将富禮善之名删去。
并着該堂官查明、系何員承辦。
交部加倍嚴加議處。
○又谕曰、甯古塔副都統安臨查奏、巡查私行挖參員弁。
至極邊處懸挂牌面。
以憑查驗。
四十四年所挂之牌。
至今未換。
顯系曆年未經到彼巡查。
甚屬疎玩。
着慶桂将四十四年以後搜山員弁。
查明參奏。
不可稍存回護。
○谕軍機大臣等、何裕城參奏、審供不實草率具詳之荥澤縣知縣曹學詩、請革職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此案該撫摺内稱、李牛妮因向馮八索欠未得。
起意圖奸。
馮八不允。
李牛妮向拉。
馮八先用镢柄、毆傷李牛妮心坎左肋。
複舉镢打傷李牛妮耳竅身死等語。
李牛妮本向馮八索欠。
其圖奸情事。
并無證據。
乃馮八因李牛妮死後。
始行供出。
安知該犯不因無人見證。
圖賴死者。
希冀輕減其罪。
若圖奸既無确據。
其中自另有别情緻死。
不可不詳細研鞫。
以成信谳。
着傳谕何裕城、即将此案馮八、毆死李牛妮确實情由。
詳加審訊。
定拟具奏。
○辛亥。
豁除直隸懷柔縣水沖河淤地二十頃九十一畝有奇、額賦。
○壬子。
谕曰、複興之子安甯、前因獲罪發往伊犁。
但念複興效力多年。
止有此子。
今幾同絕嗣。
朕心深為不忍。
安甯着加恩釋回。
交複興管束。
毋行滋事。
○又谕、據孫士毅奏、查審舉人岑照科場舞弊一案。
系串同永安州知州葉道和家人曾興照應。
向随同葉道和在闱之幕友湖北舉人曹文藻、代倩傳遞。
請将葉道和革職。
曹文藻革去舉人。
嚴審究辦等語。
科場舞弊。
久經嚴切申禁。
功令森嚴。
乃該犯等公然賄囑。
肆行無忌。
葉道和以現任職官。
敢于串通舞弊。
保無賄囑等情。
實屬怪事。
不可不徹底嚴辦審究。
以示懲儆。
此案非外省所能完結。
葉道和、着革職。
曹文藻、着革去舉人。
并案内應訊犯證。
均着該撫等一并派委妥員。
迅速拏解來京。
交大學士會同該部。
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查審岑照科場舞弊一案。
系永安州知州葉道和之幕友、家人、串通賄囑。
代倩傳遞。
一面将葉道和摘印嚴審。
一面飛咨湖北撫臣。
密拏舉人曹文藻、迅解來粵。
徹底嚴辦等語。
已明降谕旨矣。
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