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始終瞞哄。
竟無見聞。
而刑部堂官不加駁诘推求。
未免有意瞻徇福隆安情面。
刑部堂司官實咎無可寬。
該堂官、及主稿随同畫押之司官等、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福隆安于此案。
雖原報本有富禮善之名。
及後改供。
亦實不知情。
但緻令刑部堂司官等意存觀望。
即伊平素恃朕恩以緻人畏。
即其過也。
此案若趙文達已經勾決。
不特福隆安獲咎更重。
即阿桂等亦不能無罪。
茲幸究出實情。
水落石出。
未緻枉縱。
其情節尚可稍從寬減。
福隆安、着罰公俸十年。
仍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此案辦理緣由。
着明白宣谕中外知之。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審拟千總糟福壽、藉差借饷、圖買房屋等款。
所辦殊屬非是。
糟福壽借支饷銀。
既有扣繳未清之項。
何又私自置買房屋。
總兵馬鎮國、查知該弁有銀買房。
無銀還饷。
嗔其急私緩公。
據實揭報。
尚能留心辦事。
乃李世傑辄以該革弁借饷在先。
買房在後。
歸咎該鎮、摭拾揭報。
文緻其罪。
将馬鎮國從重定拟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試問馬鎮國詳揭該弁。
有何不是。
辄行定拟軍台。
以啟将來瞻徇回護之漸耶。
再遊擊馬奉君所娶馬氏、李世傑以其同姓為婚。
斷令離異歸宗。
亦屬非是。
回人婚娶。
本無同姓異姓之别。
況馬奉君所娶、系夫故再醮之婦。
何必又斷離異。
至李芝榮、将自養馬匹。
昂價售賣。
繼複向糟福壽買回。
不過貪得小利。
其罪亦不至革職。
又所稱教場内買賣小民。
擺設攤場。
現在查明酌定租價。
聽民承租。
将租息解歸藩庫充公等語。
尤屬不知政體。
即如京城小民貿易。
在官街大道。
擺設攤場。
在在皆有。
況重慶府城。
據福康安奏本在山上。
惟教場地勢稍平。
是以小民俱在彼市集等語。
似此尤當聽民自便。
何必又行查禁。
至酌定租價。
令民承租。
更無此理。
設如所奏。
豈欲将教場地方。
開墾升科。
令官兵于何處操演耶。
李世傑、向來尚能辦事。
是以擢用總督。
今辦理此案。
有心回護原參。
以緻輕重失當。
殊屬錯謬。
着傳旨嚴行申饬。
原摺發還。
交該督另行妥議具奏。
○戊申。
谕曰、國棟、着加恩賞給四品職銜、前往阿克蘇、辦理領隊大臣事務。
換法靈阿來京。
○己酉。
谕、朕明春巡幸江浙。
扈從人等需用船隻。
俱着照每船水手、按名給予雇值。
第念該船戶等在途駕駛往還。
未免守候需時。
若照常價每水手一名。
給口食銀五分。
未能充裕。
着加恩将所有扈從船隻。
按照水手每名、日增給銀一分。
該督撫等、即于恩賞銀内動支。
并責成司船之員。
稽查妥辦。
毋任胥役人等從中侵蝕。
俾得均沾實惠。
○又谕曰、恒山保、阿爾薩朗、伍岱、蘇淩阿、俱在外多年。
理宜遣人更換。
護軍參領阿克棟阿、着賞給副都統職銜。
授為烏裡雅蘇台參贊。
前往更換恒山保。
副護軍參領德甯、着授為頭等侍衛。
前往伊犁。
更換阿爾薩朗。
昨令前往伊犁更換雅滿泰之副都統那爾瑚善、着前往塔爾巴哈台、更換伍岱。
布彥達赉、着授為領隊大臣。
前往伊犁、更換雅滿泰。
随同伊勒圖學習事務。
仁和、着加恩賞給三等侍衛。
前往英吉沙爾、更換蘇淩阿。
俟伊等接任後。
恒山保等、即各來京。
○庚戌。
谕曰、刑部堂官于福隆安家人富禮善主使責打夫役張二身死、令趙文達頂兇一案。
有意瞻徇。
前已明降谕旨。
将堂司官交部議處矣。
昨覆閱刑部具題趙文達拟罪原本。
趙文達在步軍統領衙門初供。
本有富禮善喝令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