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若一體更換。
未免俱易生手。
着将總兵、道、府、各員。
輪間更換。
每過兩年。
更調一員。
庶該處前後交代。
常有久任熟谙之員。
督率經理。
于海疆重地。
自有裨益。
其如何輪年更調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吏兵二部。
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台灣遠隔重洋。
民情刁悍。
向易聚衆滋事。
經上年大加懲創。
其風仍未能盡息。
不可不實力整頓。
該處駐劄道員。
最關緊要。
楊廷桦、因玩視重案。
并不親往查拏。
已照部議降調。
其缺将李浚原補授李浚原、在直隸知府任内。
尚能辦事。
是以加恩擢用。
伊若不知感激奮勉。
事事整饬。
倘将來或有仍前怠玩廢弛之處。
則獲咎更重。
即首領亦不能保。
非僅降革而已。
恐該道不能當其罪也。
着傳谕富勒渾、雅德、将此谕嚴饬該道。
凜遵辦理。
并留心察看。
是否加意整頓。
據實具奏。
毋得仍前瞻徇回護。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雅德奏請明春前赴浙江迎駕一摺。
殊無此理。
已于摺内批示。
明歲南巡至浙。
閱視塘工。
總督富勒渾、現駐浙省。
提督黃仕簡、又複來京陛見。
于明春扈從回閩。
現在福建祇巡撫一人。
今雅德複為此奏。
是福建一省。
竟可無大員在彼彈壓辦理事務耶。
雅德何不曉事若此。
可見并非本心。
徒為此奏當差了事。
着傳旨申饬。
○吏部議覆、江西布政使馮應榴奏稱、江西屯田。
系州縣管理。
是以運丁亦歸州縣佥解。
衛弁等向不與聞。
查州縣無在幫領運之責。
未免視同膜外。
而運弁與運丁、輪年押運。
其孰殷孰乏。
較州縣知之更真。
請嗣後江西佥丁。
令州縣會同衛弁選解。
倘有遲延脫逃情事。
即将該員弁等一并嚴議。
又稱、江西餘租銀兩。
積欠甚多。
因向止咨部。
并不具題。
州縣心存懈弛。
不肯實力徵收。
請嗣後照正項錢糧。
一體題銷。
俾經徵各員。
知事關題達。
不敢再有延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辛酉。
上幸瀛台。
翼日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查審岑照代倩傳遞一案。
提到曾興、三面質對。
始究出系岑照與知州葉道和、當面商量作弊。
葉道和複主使曾興、往來說合。
講定銀一千兩。
今幕友曹文藻、充作書辦。
進場代倩。
交曾興傳遞等語。
葉道和、以現任知州。
場内承辦供給。
竟敢藐法圖利。
勾通舞弊。
實為從來所未有。
情罪甚重。
既據該犯自行供認明确。
即應決不待時。
未便稍稽顯戮。
前經降旨。
令孫士毅将此案要犯。
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審辦。
現在諒已起解。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
接奉此旨。
即派委大員于葉道和解到之處。
不拘何地。
傳旨将該犯處斬。
具摺覆奏。
其案内岑照、曹文藻、曾興、并應行質訊犯證。
仍遵照前旨妥速解京。
交部審辦。
沿途嚴密防範。
毋緻有疎虞自戕等事。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李世傑奏、秋審人犯。
離省窎遠。
請責成該管道府審錄一摺。
前因各省秋審情實人犯。
散寄縣監。
禁卒短少。
防範難周。
易滋事故。
業交刑部定議。
嗣後各省人犯。
于招解定案時。
核其情節應入情實者。
即留于省城司、府、及首縣各監。
分派收禁。
庶稽查防範。
更為嚴密。
已經奏準行文。
想該督尚未接到。
故有此奏。
此時必接奉遵照辦理矣。
将此谕令知之。
○貴州巡撫李本疏報、黃平、普安、甕安、湄潭、施秉、婺川、畢節等七州縣。
乾隆四十七年分、開墾成熟地三頃六十畝有奇。
○壬戌。
谕據雅德奏、連江縣知縣陳煜、于民人許烈等毆死楊願一案。
逾違二參分限二十日、始行解府。
該府李浚原、批解到司。
亦逾分限十九日。
均屬易結不結。
請将署诏安縣事連江縣知縣陳煜、漳州府知府李浚原、照例革職等語。
陳煜、着革職。
至李浚原、前在直隸知府任内。
看其尚能辦事。
是以特簡漳州府知府要缺。
近又加恩擢用台灣道。
乃一到福建。
于尋常易結案件。
尚且遲延若此。
則其怠玩可知。
殊負簡用之恩。
李浚原、着照該撫所奏革職。
其台灣道員缺。
着永福調補。
所遺興泉永道員缺。
仍着曾儒璋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雅德參奏、漳州府李浚原等于民人許烈等、毆死楊願一案。
審解逾限。
易結不結。
已明降谕旨将李浚原等革職。
并将永福調補台灣道矣。
永福本系獲咎降調。
從寬留任之員。
今又加恩調任台灣。
委以重任。
該處遠隔重洋。
民俗刁悍。
屢有聚衆滋事之案。
駐劄道員。
最關緊要。
必須實力整頓。
痛改廢弛積習。
庶于海疆有益。
永福身系滿洲。
尤非楊廷桦可比。
伊若不知感激奮勉。
事事整饬。
将來該地方或有仍前怠玩廢弛之處。
必将伊從重治罪。
非比楊廷桦之僅予革除已也。
着傳谕富勒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