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八年。
癸卯。
十二月。
戊午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幸瀛台。
翼日如之。
○已未。
谕曰、福隆安因病奏請将伊所管各處暫行出缺。
賞假調養等語。
着照所請。
給假善為調養。
伊所管各處事務。
俱有兼管之人。
毋庸出缺。
惟正白旗滿洲旗務。
祇有副都統一人。
其都統事務。
着複興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西雩都縣教谕黃閑雲、以被參負屈。
在監自寫呈狀。
胪列款迹。
遣義子黃必複、來京控訴一摺。
此案黃閑雲所控知縣劉嘉賓、骩法營私。
承審官有心枉斷。
如果屬實。
不可不嚴行究審。
若黃閑雲希圖卸罪。
架詞越訴。
亦當切實根究。
但此事亦無庸即派大臣前往審辦。
着傳谕薩載、查照所控各情節。
将應訊犯證卷宗。
提集蘇州。
至明歲南巡時。
候朕欽派随從大臣。
會同該督。
秉公審訊。
所有原告黃必複、着刑部暫行羁禁。
交明春随從南巡之刑部堂官。
派員押解帶往。
原摺并鈔寄薩載閱看。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據陝甘總督李侍堯咨稱、甘省冒赈案内革職留任通判佟躍岱、應賠繳銀九千八百餘兩。
将屆限滿。
尚未清完。
據佟躍岱呈稱、直隸豐潤縣、有伊未分地畝當鋪。
請令伊弟工部員外郎佟兆甯、變價歸款。
現複據佟兆甯呈稱、此項地畝當鋪。
系屬已分之産。
與佟躍岱無幹。
佟躍岱自分産業。
另交伊胞兄胞侄等經管。
又佟躍岱去年解差進京。
伊繼母線氏曾助銀一千兩。
又伊胞侄常泰、曾将佟躍岱名下地畝售賣。
得價銀一萬餘兩。
欲為完補虧項之用等情。
恐有互相推诿情弊。
請交直隸總督、并該旗徹底查辦等語。
佟躍岱、于甘省案内冒捐監生。
虧短帑項。
至九千八百餘兩之多。
如果自有分得産業。
交伊胞兄胞侄經管。
并曾将地畝變售得價。
及伊母幫給銀兩。
辄敢私行隐匿。
并不将應繳帑項。
及早清完。
轉以已分之産。
呈請變價歸款。
其情節更為巧詐。
如佟躍岱現在呈出産業。
委屬未分。
而佟兆甯掯匿不交。
藉詞诿卸。
亦自有應得之罪。
所有佟躍岱呈出豐潤縣地畝當鋪。
着交劉峨确實清查。
并傳谕李侍堯、即将佟躍岱解任。
派委妥員解京。
計其到京。
已在南巡啟跸之後。
此案即交留京辦事王大臣。
會同刑部秉公究訊。
毋任隐飾推卸。
所有工部原摺。
并着發交劉峨、李侍堯、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命尚書金簡、都統德保、在紫禁城内騎馬。
○陝西巡撫畢沅奏、榆林、綏德、二屬。
田多砂鹵。
今年秋稼不登。
民食匮乏。
臣前與藩司酌商。
分撥延安、常平倉糧四萬七千五百石。
運送綏榆。
以備赈粜。
但明春借給耔種。
支放兵糧等事。
需糧甚多。
恐不敷用。
現屆展赈之候。
祇可暫予折色。
其運到之糧。
撙節以待明春之用。
批、可謂用心調劑。
好。
又奏、臣仍與藩司悉心籌畫。
将被災各屬應需糧石。
通盤核算。
務必先事寬為儲備。
以免鞭長莫及之虞。
批、更是。
又奏、榆林、綏德、二屬。
撫恤加赈。
既予折色。
但正當糧稀價貴。
若仍照普赈之例。
大口給銀六厘。
小口減半。
勢必不敷買食。
請照以銀折赈之例。
大口給銀一分。
小口減半。
得旨、好。
即有旨谕。
○庚申。
上幸皇史宬。
○谕、本年陝西榆林、綏德、二屬。
秋禾歉收。
業經降旨。
令該撫加意撫恤。
茲據奏到。
各處倉儲不敷散給。
所有撫恤加赈。
全予折色。
聽民間自行買食等語。
即着照所請行。
至向來普赈定例。
大口日給銀六厘。
小口減半。
仍恐邊地貧民。
不敷食用。
着加恩查照乾隆二十四年該省散給折色之例。
大口日給銀一分。
小口減半。
該撫即督饬所屬。
妥協經理。
以副朕轸念邊氓。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知道。
○又谕曰、台灣為海外重地。
民番雜處。
最關緊要。
向例該處總兵、道、府。
俱系三年更換。
即調回内地。
該員等因瓜期不遠。
未免心存玩忽。
以緻諸務廢弛。
近來屢有械鬥滋事之案。
必當設法調劑。
俾該地方文武大員。
久于其任。
新舊相兼。
則伊等知責成綦重。
方足以資整頓。
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
俱着改為五年任滿。
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