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政。
○谕曰、粵海關監督李質頴、年力就衰。
應行更換。
着穆騰額前往接替。
其江甯織造員缺。
着福海補授。
福海即着來京請訓。
速赴新任。
伊未到之前。
江甯織造印務。
着薩載暫行兼署。
董椿、着加恩補授熱河總管不必來京。
即由山海關、前赴熱河。
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現已降旨将穆騰額調補粵海關監督。
其織造關防。
令其交與薩載兼署。
穆騰額、即行起程前往江西。
俟福康安路過時。
即随同前往。
至李質頴、系從前特派審辦之員。
福康安到粵時。
該監督自有應行查訊之處。
俟将來結案後。
再令其來京。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調鑲紅旗滿洲副都統明善、為西安副都統。
以鑲黃旗護軍統領善德、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巳巳。
谕、前經降旨。
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足敷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即行普賞一次。
現在直隸解到租銀。
巳足敷賞給之用。
着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以示朕加惠旗人。
用溥春祺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巴延三奏、請将高廉鎮總兵劉峻德、調補潮州鎮。
所遺員缺。
遵旨以王集補授等語。
劉峻德、前已降旨補授海壇鎮總兵。
其高廉鎮總兵。
已将梁朝桂補授。
所有潮州鎮總兵。
即着王集補授。
令其速赴新任。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老鹽倉一帶海塘工程。
業經一律告竣。
所有用過銀兩若幹。
及現存銀兩若幹。
何以未據該督撫、将開除現存實數。
題明報銷。
即着查明覆奏。
至範公塘一帶。
明年朕親臨閱視後。
若果必需興工。
一律改築石塘。
其采石鸠工。
均須豫為籌畫。
現在該處存銀、是否敷用之處。
并着富勒渾、福崧、詳悉查明。
一并據實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劉峨奏、有兵部差官李姓、因送軍機處公文。
到良鄉縣腰站。
将馬夫顧十、用鞭毆打。
複自撕破衣服。
趕至縣堂喧嚷等語。
驿站馳遞文報。
最關緊要。
豈容差官滋事騷擾。
自應徹底究明。
以肅郵政。
除就近饬令兵部、查明差官李姓、交刑部究訊外。
所有良鄉縣馬夫顧十、及應行審訊人等。
并着傳谕劉峨、即行提集送部質訊。
○旌表逼嫁捐軀浙江臨海縣民王士富妻李氏。
守正捐軀廣東順德縣民何顯元女何氏。
○庚午。
谕曰、各部院司員升調别處。
奏留原衙門行走之例。
業經降旨停止。
因刑部為刑名總彙。
理藩院有蒙古事件。
必得熟悉之員。
是以準其仍兼行走。
但思奏留人員内。
如京堂翰林等官。
本系閑曹兼各部院行走。
尚無關礙。
至科道有糾劾之責。
未便令其仍兼各衙門、辦理司員事務即刑部理藩院之熟悉部務司員。
本部留以辦事有何不可。
何必又送科道。
博升職之虛名資掣肘之浮議乎。
嗣後刑部、理藩院、亦概不準兼科道。
其果能始終出力。
該堂官據實奏聞。
帶領引見。
候朕以四五品京堂酌量補用仍可兼部行走。
○禦史李台奏、内閣刊刻殿試題。
理宜嚴密。
請派護軍統領一員。
率領所屬稽查。
下部議行。
○兩江總督薩載、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郭家堂挑挖引河。
去民居較近。
現饬令道府查看。
督令居民遷讓。
毋許侵占明春聖駕臨幸徐州。
若彼處能仰邀閱視。
臣等更有所遵循。
惟郭家堂距徐百有餘裡。
程站稍遠。
是否親往。
伏候聖裁。
得旨、如此可以不必往視。
又徒勞爾等修葺也。
屆時再奏。
或差一人往視亦可。
○辛未。
谕曰、科爾沁貝子班珠爾、募民開墾遊牧田地。
殊屬違例。
本應革退差使。
但念系達爾瑪達都之子、着施恩從寬退出禦前。
在乾清門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兵部将甘肅省保列一等邊俸報滿之副将雙喜、帶領引見。
已準其一等注冊矣。
該員既經李侍堯保舉。
自系副将中出色之員。
但其才具是否堪勝總兵之任。
着傳谕該督據實覆奏。
○壬申。
谕曰、喀爾喀車臣汗車布登紮布、因發烏拉照票案内獲罪。
于年班來京。
呈請不領口糧等情。
據勒保轉奏。
已準行矣。
車布登紮布、既自知罪。
感戴朕恩。
亟來叩謝。
又值年班。
着加恩仍照例賞給口糧。
○陝西按察使王昶奏、陝省幅<巾員>遼闊。
東南與楚蜀接壤。
最易藏奸。
現饬各屬将舊有保甲。
逐一清理。
漢中、興安、一帶。
流寓民人。
取具相識保結。
方準栖止。
其無人認識。
蹤迹可疑者。
遞回原籍。
至往來過客。
于歇店給發印簿。
登記彙查。
倘詢出命盜重犯。
曾在該店歇宿。
照例治罪。
再兇器必宜禁絕。
除鳥槍業已陸續繳收。
其餘如順刀褲刀。
不惟不容佩帶。
并不許制造。
仍饬各屬嚴密稽查。
毋任胥役藉端滋擾。
得旨、實力為之。
卷之一千一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