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八年。
癸卯。
十二月。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和珅奏、天津商人王鳳起、于乾隆四十三年。
領買戶部三庫綢布絨麻等項。
原估價銀十八萬九千二百餘兩。
業經戶部限滿。
除交過銀五萬兩。
尚未完繳銀十三萬九千二百餘兩。
據王鳳起之子王世榮、呈請将自置直隸、河南、兩省所屬引地鹽窩六處。
抵交未完官項變價銀兩等語。
該商應交銀兩。
逾限不交。
本應将伊産業抵繳治罪。
但念其領貨後、猝被水災。
報明有案。
且現在王世榮接辦範清濟銅務尚知奮勉。
着加恩免其抵繳。
所有未完銀兩。
分作八年。
令徵瑞督饬該商。
按年帶交銀一萬七千四百餘兩。
陸續搭解廣儲司歸款。
倘仍前遲延拖欠。
不但将其引地鹽窩入官。
并将王世榮加倍治罪。
将此傳谕徵瑞知之。
○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武職緝私。
向有鹽規。
經奉旨删除之後。
商人不敢私給。
各員弁亦鹹知奉法。
不敢影射重支。
得旨、實力查察。
勿久而懈。
○浙江巡撫福崧遵旨覆奏、鹽規議裁之後。
浙省緝私武弁。
恪遵功令。
不敢影射需索。
商人亦無私給等弊。
得旨、為之以實。
要之以久可也。
○豁除江蘇華亭、武進、陽湖、三縣。
乾隆四十六年坍沒占廢地八頃二十畝有奇、額賦。
○予故阿巴噶紮薩克多羅郡王鼐布坦常忠、緻祭如例。
○以故三等子奇拉克子興安、額森特子哈金泰、一等男孫惟忠子慶麟、各襲爵。
○甲戌。
谕曰、成策着補授盛京工部侍郎。
仍兼管盛京副都統。
成策所遺錦州副都統員缺。
着薩克慎調補。
薩克慎所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玉鼎柱調補。
玉鼎柱所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德福補授。
○又谕、前據貝子永碩等奏、泰陵、泰東陵、明樓方城等處工程。
多有裂縫滲漏。
因派福隆安、金簡、先後前往查勘。
均稱恭查兩陵明樓方城。
牆身甕券。
及月台海墁等處。
實有臌閃裂縫、并滲漏痕迹等語。
陵寝工程。
事關重大。
是以建造時所有應需一切工料。
俱令承辦大臣官員等。
實心督率。
盡數動用。
并不限以成例。
工程告竣後。
由承辦大臣等自行報銷。
亦并不另交查核。
誠以陵寝重地。
非尋常工程可比。
是以不惜钜費。
惟期鞏固萬年。
其承辦大臣官員等、具有天良。
自應敬謹将事。
實力妥辦。
豈容絲毫疎略。
今泰陵、泰東陵、明樓方城。
均有裂縫滲漏。
自系從前承辦大臣監督等、草率克減。
玩視钜工所緻。
從來罪人不孥。
原不肯過為苛刻。
但陵寝工程。
永奠久遠。
其辦理之能否妥協。
必待日久始見若因承辦之員。
業經物故。
遂從寬宥。
不複罪其子孫。
将何以示懲儆。
所有從前承辦泰陵、泰東陵、之大臣監督等、現在子孫。
着軍機大臣查奏。
候旨辦理。
○谕曰、據孫士毅奏、審明廣西已革舉人岑照、科場舞弊各實情。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至其摺内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之處。
孫士毅系鄉試監臨。
雖有失察之咎。
但岑照業經中式。
并無人舉發。
若以他人處此。
即有所聞見。
亦必回護。
不肯據實奏請查究。
今孫士毅于填榜時。
因詢之學政查瑩、知岑照平日文理。
與闱藝不符。
即行徹底查辦。
究出串通賄囑各情弊。
并不因自有處分。
稍存規避之見。
是孫士毅不特失察之咎可寬。
其辦理認真。
轉屬可嘉。
孫士毅着交部議叙。
學政查瑩、随同舉發。
亦着加恩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孫士毅奏、審明岑照等科場舞弊。
分别定拟。
并請将土知州岑宜棟、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岑宜棟、于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