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犯毆官。
當經該知州蕭鳳诏、将萬世印等二十一名拏獲到案。
尚有逃逸之萬洪昌等未獲。
現在親赴荊門。
督率查拏等語。
萬世印等抗糧不交。
辄敢唱戲歛錢。
約會構訟。
迨經該知州訪拏。
其夥黨複在途鳴鑼劫犯。
毆傷官役。
實屬目無法紀。
此案前據姚成烈奏到。
業經降旨。
令其迅速嚴拏。
徹底究辦。
并将該知州所辦是否得宜。
一并查奏。
今舒常複自行前往督拏。
自屬妥善。
所有未獲在逃各犯。
務須嚴饬文武員弁。
設法購線。
實力搜捕。
克期就獲。
毋使一名漏網。
其已獲各犯。
即着舒常等嚴切審究。
訊明情節。
将情罪重大之犯。
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正法。
毋使稍稽顯戮。
至該知州蕭鳳诏、辦理此案。
尚屬奮勉。
應送部引見。
若有别情激變之處。
并着舒常一并查明據實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刑部議覆、伊犁将軍伊勒圖奏稱、伊犁遣犯。
積有三千數百餘名。
類多頑梗不安本分之徒。
最易滋事。
将來日積日多。
必緻遣犯多于防兵。
似非慎重邊防之意。
請将拟發新疆二十二條内。
除情節尚非兇惡棍徒。
易于約束者六條。
仍照例發往。
其積匪猾賊、竊盜拒捕等犯。
酌量改發内地。
應如所請。
從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議駁甘肅省循化、保安、等營添建兵房一摺。
所駁甚是。
各省綠營官員。
改給養廉。
其名糧虛缺。
添設兵丁。
所有賞恤等項。
俱着于正項支給。
不惜钜萬帑金。
加惠戎行。
巳為優渥。
至新添兵丁。
若再一律為之添建房屋。
未免糜費過甚。
部中自應議駁。
即甘肅省如華林山等處。
向無城堡。
今新設兵丁。
自不得不添建兵房。
以資栖止。
此外原設各營協。
不過增添兵額。
又何得概為添建兵房耶。
着傳谕李侍堯、即查明該處情形。
如實系新增營汛。
地界僻遠。
兵丁無栖息之所。
不得不量為營建者。
即行據實具奏。
若系舊有營汛。
不過添募兵丁。
仍應照部駁辦理。
李侍堯系曉事之人。
自能核實籌辦也。
工部摺、并着鈔寄閱看。
○甲申。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漕運總督毓奇。
奏、大江以北。
應行起運漕船。
于本月十八日呈報兌竣。
臣親加盤驗。
米石乾潔。
數目無虧。
當經饬令開行。
其大江以南各幫。
陸續呈報受兌。
所有鎮江、丹陽、一帶運河。
應挑工段。
臣疊催承辦道府。
上緊挑挖。
期于重運無誤。
得旨、好。
勉為之。
○乙酉。
祫祭太廟。
遣質郡王永瑢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禦重華宮。
賜年班回部伯克塞普拉等食。
并賞赉有差。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審訊佟躍岱之胞侄佟常泰、據供佟躍岱上年解差進京。
令佟常泰将家産變賣。
共得銀一萬九千餘兩。
還趙龐任董四姓。
及詢以所還銀兩。
系何項帳目。
趙龐任董四姓。
系何名字。
佟常泰、俱诿為不知等語。
佟躍岱前在甘肅違例折捐。
經朕加恩不加重罪。
僅予革職留任。
令将多收之項賠繳。
自應依限完交。
乃佟躍岱于解差進京時。
私将伊名下分得地畝。
令伊侄佟常泰變賣銀一萬九千餘兩。
托稱還債。
并不交納官項。
必系藉詞捏飾。
将變價銀兩。
豫為隐匿。
迨回本任。
反将伊弟佟兆甯分得之産。
在甘具呈。
希圖代為抵繳。
事竣得以安享厚赀。
其居心刁詐。
實屬可惡。
即佟常泰所供之趙龐任董四姓。
亦必系佟躍岱串通到京。
代為頂名隐匿之人。
不可不徹底根究。
前已傳谕李侍堯、委員将佟躍岱解京。
如未起解。
即着該督、就近詢明趙龐任董四姓名字住址。
立即查拏。
一并解京嚴訊。
如已起解。
計此時不過在陝西山西境内。
并着該撫等沿途截留。
訊明趙龐任董四姓名字下落。
飛咨李侍堯、及各犯原籍督撫。
迅速查拏。
解京審辦。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刑部摺、并着鈔寄閱看。
○丙戌。
上禦保和殿。
筵宴朝正外藩。
左翼。
烏珠穆沁和碩親王瑪哈索哈。
巴林親王品級多羅郡王巴圖。
固山貝子德勒克。
多羅額驸丹津。
一等台吉索特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