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醜。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通鑒綱目續編内發明廣義一條悖謬之處。
照所發改本。
一并更正一摺。
内稱有續通鑒綱目一部。
無禦批字樣。
系民間售賣之本。
應一體送局抽改等語。
通鑒綱目續編。
外間有翻刻之本。
前亦據農起奏到。
曾降谕旨。
令江浙各督撫。
實力搜查抽改。
今據劉峨奏、直隸亦有翻刻售賣之本。
是此種翻刻書籍闆片。
各省均有流傳。
自當一體抽改鏟削。
着傳谕各督撫。
饬屬留心訪查。
将翻刻之闆片書本。
務必全行查出。
一律改正。
其挖出正本翻本書内違悖字樣。
毋論一二頁、及二三行、或數字。
均着收存、彙齊送京銷毀。
不緻外間稍有留傳。
使無知妄誕之徒。
又行鈔播。
方為妥善。
将此遇便傳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前因各省武職。
既已酌給養廉。
不應再得鹽規銀兩。
谕令各督撫設法查禁現據該督撫等陸續奏覆。
均稱并無藉詞需索等弊。
惟劉峨奏、直隸天津鎮标。
向有巡鹽盤費銀兩。
因兵丁每日所得饷銀無幾。
而天津一帶。
又系私監出沒之所。
派委巡查盤費一項。
似所必需。
仍請留給。
以恤兵艱等語。
核其所奏。
自屬實在情形。
至武職各員。
改給養廉。
亦以藉纾商力。
該員等派委巡查。
本屬分内之事。
自不得以盤費薪水為詞。
複向商人索取銀兩。
緻滋擾累。
着再傳谕有鹽務之各省督撫。
務須嚴加訪察。
實力查禁。
毋使不肖員弁。
影射重支。
并曉谕衆商。
亦不得另行私給。
如有仍前藉端需索者。
一經查出。
即行據實參奏。
其兵丁等得饷無多。
有此鹽規。
以為往來鹽費。
得以實力緝私。
于商衆亦屬有益。
但仍應一體查禁。
毋任額外借端多索。
将此遇奏事之便。
各谕令知之。
○又谕、烏什葉爾羌等處。
年班入觐之伯克等入京時。
俱由該處大臣出具考語。
繕摺具奏。
伊犁入觐之伯克等。
向俱不由該處大臣、出考具奏。
嗣後伊犁年班之伯克等。
亦照烏什、葉爾羌之例。
令該處大臣、按其勞績。
出具切實考語入奏。
将此傳谕伊勒圖知之。
○山東巡撫明興遵旨覆奏、東省武弁。
巡緝私鹽。
向有薪水銀兩。
費用有資。
實無藉巡查往來盤費為名。
仍向商人需索鹽規。
并商人複行私給情弊。
得旨、覽。
○戊寅。
上幸瀛台。
○杜爾伯特汗瑪克蘇爾紮布來使達巴哈齊等、二十一人。
土爾扈特郡王舍楞來使達什琳沁等、四人。
及年班杜爾伯特公烏哷斯、四等台吉固木紮布、二人。
并伊犁、烏什、吐魯番、葉爾羌、和阗、喀什噶爾、喀喇沙爾、阿克蘇、庫車等處回部伯克、塞普拉等、十六人。
于西華門外瞻觐。
俱命随至瀛台賜食。
○谕、紮噜特一等台吉朋素克、在乾清門效力多年。
着施恩封為輔國公。
○又谕、昨據舒常奏、安南國赍進謝恩奏表。
使臣黃仲政等、于十一月十八日。
由水路經過長沙省城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查核曆次該國使臣行走程途日期。
約于明年閻三月内、方可到京。
彼時距回銮之期尚遠。
該使臣等、未免守候需時。
不若令其由湖北取道江西安徽。
前赴江甯祇候。
于閏三月初旬駐跸江甯時。
令其在彼就近瞻仰。
該處為省城都會之地。
且行宮宏敞。
賜宴亦屬妥便。
着傳谕姚成烈、即遵照傳知護送委員。
并咨會沿途各督撫。
于該使臣到境時。
一體委員交替接護。
并扣算程途。
先期數日。
令其抵江甯省城。
不必太早。
該使臣等、于江甯瞻觐後。
仍願赴京貿易。
再加恩俯從其便。
将此由五百裡發往。
并谕薩載知之。
○軍機大臣等奏、廣西土知州岑宜棟、失察伊子岑照科場舞弊。
請旨革職。
得旨、此案土田州知州岑宜棟、于伊子岑照科場舞弊。
平日不能拘束管教。
吏部議以革職。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其于伊子囑托代倩傳遞之處。
究不知情。
且承襲土官已久。
并無過犯。
未忍遽行褫革。
岑宜棟、着加恩仍留本任。
嗣後務宜謹饬。
守法奉公。
以副格外施恩至意。
○巳卯。
上幸甯壽宮。
禦養性殿。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宴。
○壬午。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軍機大臣曰、舒常奏荊門州刁民萬世印等、抗糧聚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