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辦理外。
如事屬因公。
按法責斃所屬人役。
該督撫止須奏請交部議處。
部議時、亦不過議以降級留任。
已足示儆。
不得遽行革職。
緻啟胥役刁惡之漸。
所有此案朱麟徵應得處分。
即照此辦理。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奏。
拏獲符水迷人鐘亞金案内之黃江水、黃水、二犯。
一并押解赴粵質審。
曾降旨令福康安、會同該省督撫、切實查辦、定拟具奏。
本日又據雅德奏、拏獲黃江水等。
訊取供詞。
并稱。
先據廣東咨稱鐘亞金供出、曾赴福建诏安縣。
投拜黃江水為師。
繼又咨稱鐘亞金在縣所供。
邪術傳自黃江水之處。
系聽黃亞水私囑誤扳。
其實邪術系黃亞水之父黃學貴傳習。
前後情節互異等語。
黃亞水既供曾在海豐縣公平墟地方、與黃江水祈禳一次。
即黃水一犯。
亦經鐘亞金等供指确鑿。
該二犯自俱系此案邪術黨羽。
不可不嚴行追究。
以盡根株。
着傳谕福康安、會同該省督撫、将該犯等詳加審訊。
毋得任其狡賴。
至粵東鹽商派捐公費一案。
計自正月十五日發摺之後。
為日已久。
自必得其切實底裡。
續行迅速馳奏。
一面即行速回。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雅德摺、并着鈔寄閱看。
○是日、駐跸靈岩寺行宮。
○壬戌。
上至泰安府。
詣岱廟行禮。
○遣官祭關帝廟。
○谕、各省督撫等、年終彙奏事件。
向由軍機處、将有無遲延遺漏、查明具奏。
原以專責成而重考核。
但該督撫等奏報發鈔後。
各部院不過照常彙題。
存案備查。
而軍機處名為彙總。
實不過循例奏明。
仍屬具文。
于核實辦公之道。
均屬未協。
即如各省拏獲命盜各案。
已未結數目。
及盜竊案已未緝獲。
記功記過各款。
該督撫等均于年終彙奏一次。
但此等案件。
如果事隔數十年。
實在無從督緝。
竟應查明酌與開除。
以清塵案。
其餘未結未獲各款。
自應分别款案。
定以處分。
庶承辦之員。
自顧考成。
俱知上緊辦理。
依限完結。
而督撫等、亦不能以一奏了事。
嗣後各督撫年終彙奏各項。
均着各部院衙門。
詳晰查核後。
彙送軍機處核加考核。
于三月間彙齊辦理具奏。
如各該部有疎忽遺漏。
軍機處又不能詳加核正。
經朕看出。
惟軍機大臣是問。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辦事王大臣奏。
訊取秦泉等供詞。
并請将該二員革職。
俟秦鴻甲解到時再行質訊一摺。
固應如此辦理。
但念秦泉等、前于秦鴻甲出京日期。
代為捏改。
顧念兄弟私情。
尚屬情理所有。
至薩載前奏。
秦鴻甲供。
系秦潮在國史館上聽見欽差赴廣東之信。
回家向伊說過。
今據秦泉等供、秦鴻甲是否确知譚姓告狀之事。
他并未說起。
實在不知道等語。
供詞仍屬閃爍。
其中顯有推诿躲避情事。
秦泉等系讀書居官之人。
應知大義。
今朕加恩、再令王大臣訊問。
伊等稍有人心。
自當逐一據實供出。
其咎尚輕。
若複仍前掩飾。
将來秦鴻甲解到後。
嚴切質訊。
自無難水落石出。
彼時究出實情。
則小事轉為大事。
秦泉等恐不能當其咎也。
此時秦泉等姑免革職。
着留京王大臣、再行反覆開導。
令其據實供明。
毋稍隐飾。
自罹咎戾。
○刑部奏。
臣部辦理贖罪各案。
俱專摺奏請覆定。
至情罪較重。
未能準贖。
向例即由臣部議駁。
未經與準贖各犯。
一體奏明。
誠恐所議未必平允。
應請嗣後除笞杖人犯。
照舊辦理。
并由各省具奏、交部覆議之案。
仍逐案奏覆外。
其外遣軍流以下罪犯。
在部呈請贖罪者。
俱開明案情。
分别似應準贖。
似不應準贖兩項。
按月彙奏。
如一月僅止一件。
歸入下月彙奏。
從之。
○是日、駐跸泰安府行宮。
翼日如之。
○癸亥。
上命皇十一子永瑆祭少昊陵皇十五子颙□□祭元聖周公廟。
○遣官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