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禦舟駐跸平橋大營。
○庚辰。
遣莊親王永瑺、祭寶應縣湖神。
○谕、據富勒渾等參奏、江山縣知縣王昭麟、于該縣生員毛德聰、呈首鄭濤等延請吳文世在家。
着造雲氏草書本語多悖逆一案。
并不詳報嚴辦。
教谕鄒啟耀、訓導施鳳起、典史姚承華、扶同隐匿。
請旨一并革職審辦等語。
此案吳文世、編造逆書。
發往江西進賢縣售賣。
除就近谕令郝碩、回任查辦外。
所有王昭麟、鄒啟耀、施鳳起。
姚承華、俱着革職。
交與該督等提同案内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
據佛喜保奏、濟甯衛前幫旗丁。
呈控頭丁吞帑累丁一案。
撫臣明興。
因差在即。
未及會審。
饬委知州王道亨等查審。
尚未訊出實情。
應俟撫臣到濟。
會同嚴審定拟具奏等語。
明興現已差竣回省。
所有此案應訊各款。
着傳谕該撫、即赴濟甯會同佛喜保、秉公審訊。
迅速定拟具奏。
毋任支延牽累。
并谕佛喜保知之。
○是日、禦舟駐跸海棠庵大營。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
據劉峨奏、保定省城。
于二十一二等日。
雨雪兼施。
共有三寸。
地氣潤澤。
麥苗大有裨益等語。
覽奏深為欣慰。
前渡黃之日。
見西北雲陰遠布。
朕意直省一帶。
自必得有雨澤。
茲劉峨奏報雨雪情形。
雖未能沾足。
而麥苗濡潤。
于農功自為有益。
現在曾否續沛甘膏。
及别府州屬。
是否一律均沾。
着傳谕劉峨。
據實迅速奏聞。
以慰廑注。
再保定迤北。
距京師不遠。
所有雨澤、京城是否同沾。
着留京王大臣、及山東巡撫明興、即将現在情形。
查明具奏。
并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是日、禦舟駐跸崇家灣大營。
○壬午。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朕巡幸江浙。
已降旨将經過地方本年額賦。
蠲免十分之三。
而省會駐跸之地。
恩膏更宜優渥。
着将江南之江甯、蘇州、浙江之杭州、所有附郭諸縣。
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概予豁免。
俾近光黎庶。
無事輸将。
益享盈甯之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此次南巡。
所有江甯京口、杭州乍浦。
等處駐防之老人、老婦。
着加恩一體賞赉。
用宣慶澤。
○又谕、朕翠華南幸。
取道維揚。
兩淮商衆。
踴躍抒忱。
自應特沛恩膏。
俾沾慶澤。
所有該商等未完提引餘利銀一百六十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四兩零。
着加恩全行豁免。
俾淮揚商衆。
益資饒裕。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
駐跸天甯寺行宮。
至甲申皆如之。
○癸未。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江南官員等食。
○吏部等部議準、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定河南新築堤工、移改文武各員劃汛管理事宜。
蘭儀通判、都司。
管蘭陽、儀封、及睢州上汛、共三汛。
其蘭陽一汛。
自舊堤頭堡、至睢甯界止。
蘭陽縣丞一員。
陳蘭分防外委一員、改為專管蘭陽分防外委。
其陳留境内堤工十九裡零。
改歸祥符下汛把總、同陳留縣丞經管。
又儀封縣丞、及上汛把總、下汛千總、睢州州同、及上汛千總、各一員。
文武七汛兵丁堡夫。
俱歸管轄。
考城南面地方。
作為睢州下汛。
同甯陵界内堤工。
俱屬新設睢甯通判、及協辦守備管理。
自睢州下汛、至甯陵商邱界止。
睢甯縣丞、睢州下汛分防外委、甯陵主簿、把總、文武四汛兵丁堡夫。
俱歸管轄。
其商邱新堤。
仍歸商虞廳營經管。
以上除廳員都司守備、有錢糧冊籍。
準附村居駐。
其汛員千把外委。
均移駐堤頂。
再考城縣城、移建北岸、該縣主簿、應改歸北岸。
移駐順黃壩适中之地。
歸曹考廳管轄。
其北岸新築堤壩。
自蘭陽六堡、至李六口大壩迤北止。
撥歸蘭陽上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