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簿、千總、同管。
自李六口大壩迤北、至土山、及東南二壩。
馬家店迤東、撥歸蘭考巡檢、同蘭陽北汛外委經管。
又自蘭考巡檢交界、至新築橫堤山東交界止。
歸考城主簿、千總、同管。
自考城主簿汛、至曹縣主簿汛止。
歸曹縣巡檢外委經管。
統計南岸屬南河者管河道統轄。
北岸屬河南者、河北道統轄。
屬山東者、兖沂曹道統轄。
至祥符縣縣丞、移駐北岸陳橋、改設蘭陽縣縣丞、應駐劄北岸銅瓦廂、從之。
○甲申、遣官祭賢良祠。
○賜兩淮鹽政伊齡阿等食。
○谕、朕此次南巡、勤求民隐、翠華所莅。
慶典時行。
因念兩淮竈戶。
僻處海濱。
亦應一體加恩。
俾得均沾渥澤。
所有乾隆四十五、四十六等年。
各場因災帶徵遞緩未完銀七千九百餘兩。
着加恩全行豁免。
以廣惠澤。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農起奏稱、遵旨查晉省各營弁兵。
向無鹽規。
亦無需索商人之事。
惟河東鹽池禁牆外。
設三十六鋪。
分隸三巡檢管轄。
前撫臣和其衷、因原額弓兵、議栽一百四十餘名。
不敷巡緝。
奏撥運城、平垣二營兵六十名。
分駐巡防。
查所撥兵、雖有都司督率稽查。
但離汛窎遠。
巡檢因事權不一。
每緻辦理兩歧。
請将此項兵、徹歸本營差操。
其巡防禁牆事宜。
饬各商自雇巡役。
協同弓兵巡緝。
統歸巡檢管轄。
從之。
○以少詹事朱圭、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吳省欽、為光祿寺卿。
○乙酉。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修齡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奏、茶務商人蘇允恭、差商夥劉洪志、至泾陽縣配茶。
日久、茶引尚未到泾。
複差商夥。
訪至陝西長武縣之亭口地方。
聞河灘内、有屍身在彼。
據劉洪志之弟劉洪恩、認系伊兄身屍。
随身衣物盤費。
俱未遺失。
惟所帶引張三千七百八道無存。
現饬屬詳細根查辦理等語。
此項茶引。
現在尚未查明下落。
自應由部補給。
以便該商配銷交課。
除将原摺、批交該部速議具奏外。
所有蘇允恭具報、遺失引張三千七百八道。
着傳谕戶部堂官。
即行議覆補給。
交該督轉發該商承領。
至商夥劉洪志、在陝西亭口地方身死後。
衣物盤費俱存。
何以茶引獨至遺失。
茶引與鹽引相同。
非本商自行配領。
雖有引張。
亦屬無用。
其中恐有别項情節。
着傳谕畢沅、饬屬詳細根究。
并查明引張下落。
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并谕李侍堯知之。
尋奏。
劉洪志委系堕水淹斃。
并無别故。
所有茶引。
已于下遊沙泥中撈獲。
雖被水浸。
尚屬完好。
報聞。
○是日、駐跸高旻寺行宮。
○是月、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豫東黃河兩岸。
綿長一千餘裡。
文武員弁。
六十餘人。
按州縣疆界。
劃分汛地。
伏秋大汛。
率領堡夫兵丁駐壩。
霜降則散居村落。
查防護機宜。
必須朝夕在堤。
随時查驗。
應請嗣後、除道廳外。
文武員弁。
俱令于堤工緊要之處。
蓋房居住。
至堤。
頂二裡一堡。
額夫二三名。
每名每月工食五錢。
勢難責令終年住堤。
請于夫堡二座之間。
添設兵堡一處。
派兵二名。
常川居住。
并将堤頂土牛、子埝、柳株等項。
責成分駐之員兼管。
如兵丁懈怠。
即令文員究報。
堡夫曠誤。
亦令武弁詳革。
惟工食饷銀。
仍令分司其事。
得旨、好。
如所議行。
○又奏、黃河大堤北。
有太行堤一道。
起河南武陟。
經直隸、山東、至江南沛縣止。
計長八百餘裡。
因道路踐踏多年。
間有殘缺。
應令地方官确勘。
趁此春融。
勸民補修。
為有舉無廢之計。
得旨、不必欲速。
而為之以委實可也。
卷之一千一百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