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可概見。
李世傑系由佐雜微員。
經朕加恩特擢。
用至總督。
于地方匪徒滋擾案件。
理應實力整饬。
遵照福康安在任時。
一體認真辦理。
若惟效外省因循陋習。
則大負朕不次超擢之恩矣。
李世傑、着傳旨申饬。
所有此案未獲首犯楊帽殼子。
夥犯李木匠等、現在曾否就獲。
并着該督饬屬擒拏。
據實具奏。
尋奏、二月初十日。
查獲楊帽殼子。
該犯捏名楊春。
堅不承認。
嗣于新繁縣、漢州、将李木匠、夏老公、拏獲。
令将楊春認識。
實系楊帽殼子。
現正審訊。
得旨、覽。
○江西巡撫郝碩奏、接奉谕旨申饬。
惶悚莫措。
臣忝任封圻。
夙夜冰兢。
批、二字最要緊。
莫為空言。
又奏、前以恭聆聖訓。
惟當敬承。
不敢多有陳奏。
以緻江西現在辦理、如屯田餘租等事。
未經面陳。
屬員賢否、亦未奏及。
批、究為何事。
又奏、惟有盡心竭力。
随時整頓。
不敢少有懈弛。
得旨、訓之在朕。
行之在汝。
慎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扶溝縣民許發成妻梁氏。
○是日、駐跸聖因寺行宮。
至己酉皆如之。
○甲辰。
谕、據農起參奏、襄垣縣知縣李廷芳、于地方事務。
毫無整饬。
以緻案多拖累。
百姓啧有煩言。
請旨革職等語。
李廷芳着革職。
此等阘茸不職之員。
該管道府。
自應即時揭報。
未便稍事姑容。
乃當該撫詢問時。
該管道府、俱稱其尚知奮勉。
實屬有心徇庇。
于吏治大有關系。
着将該管道府、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闵鸮元奏、十五日震澤縣地方。
得有大雨。
入土深透。
吳江蘇城一帶。
均各沾足等語。
昨據薩載奏報、蘇州于十四五兩日。
得有微雨。
十五夜間。
得雨二寸。
看來尚未能沾足。
震澤地方。
距蘇城僅四十裡。
或迤北微小。
亦未可定。
至蘇州雨澤情形。
何以薩載與闵鹗元、所奏互異。
着傳谕薩載、闵鹗元、即将該省得雨實在分寸。
曾否沾足之處。
迅速具奏。
尋闵鹗元奏、臣于十五日晚、行至吳江之梅園地方。
去蘇州一百十裡。
風雨甚大。
詢之農民。
鹹稱得雨三四寸。
次日抵蘇。
據報得雨二寸有餘。
前此聲叙未明。
近據常州、鎮江、揚州、淮安、徐州等屬。
續報、各得雨自二三寸、至五六寸不等。
得旨。
此間複得。
蘇州定亦優沾矣。
○又谕曰、郝碩覆奏接奉訓饬谕旨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據稱恭聆聖訓。
惟當敬承。
不敢多有陳奏。
以緻江西現在辦理、如屯田餘租等事。
未經面陳。
屬員賢否、亦未一一奏及等語。
該撫所稱屯田餘租等事。
究為何事。
郝碩前于行在召見時。
經朕屢加詢問。
該省有無應奏事件。
據稱實無可奏之件。
即使屯田餘租等事。
該撫于朕前不能詳晰面陳。
回任後自應将如何籌辦緣由。
随此次覆奏之摺。
一同具奏。
何以該撫僅于覆奏内聲叙了事。
是其種種錯謬糊塗。
愈出愈奇。
郝碩膺封疆重任。
乃颠倒昬愦。
至于此極。
于地方事務。
安望其能料理裕如耶。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明白回奏。
尋奏、江西軍田。
向于屯糧外。
每畝徵餘租三分。
以為造運之費。
前撫臣阿思哈奏準清理。
每畝增至三錢、及二錢不等。
嗣因軍佃不能完納。
經前督臣高晉等奏、減租八分、四分不等。
而節年仍多懸欠。
實因田多硗瘠。
租額太重。
必須再行普減八分、六分、四分、不等。
方能稍纾軍力。
現在甫經勘丈完竣。
而所減之租。
尚未籌有款項抵補。
但亦應先奏大概。
乃既未面奏。
又未于覆奏摺内聲叙。
颠倒昬愦。
實難自解。
批、果然。
又奏、惟有痛自策勵。
湔滌前愆。
批、空言無益。
看爾福分耳。
○乙巳。
賜扈從王公大臣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雅德參奏、漳州府知府李浚原。
于诏安縣民許烈。
共毆楊願身死一案。
批解到司。
計逾分限十九日。
實屬易結不結。
已明降谕旨革職矣。
茲李浚原前來行在接駕。
因詣問富勒渾。
據稱、該員才力強幹。
辦事勇往。
熟悉閩地情形。
其承審诏安縣一案。
實因漳州案犯每多狡翻。
屢經饬駁。
是以逾違二參分限。
不得不照例查參私語。
似與雅德所奏。
未免不符。
着傳谕雅德、将李浚原從前辦理诏安一案。
究竟因何遲延。
并在閩省居官、究系如何之處。
即查明秉公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丙午。
谕、浙江、福建。
進獻詩冊。
考取一等之張師誠、費錫章、何金、姚祖同、俱着特賜舉人。
授為内閣中書。
學習行走。
與考取候補人員。
挨次補用。
浙江省、考列二等之吳純。
張廷桂、張彤、王觀、沈澍、錢枚、朱光烈、汪步瀛、黃絲、淩钺、朱孫垣、應溰、許翼宗、楊本、翁樹、沈珏、翁濂、陸以誠、福建省、列為二等之鄭光策、詹碧炎、王上泰、俱着各賞緞二疋。
○又谕、據伊勒圖奏、鉛廠效力遣犯。
八年期滿之潘善長等十四名。
摘錄案由。
可否準令一體回籍一摺。
詳閱單内。
有原犯情節稍輕。
及本發伊犁充當苦差之王孽、賈棟紮紮坤珠、蘇元章、四名。
已用朱筆圈出。
準其回籍外。
至其餘潘善長等十名。
系改發伊犁給兵丁為奴之犯。
其原犯情節較重。
即使該犯等發遣為奴後。
果能奮勉自效。
投入鉛廠出力。
當差有年。
準其在彼為民。
已屬寬貸。
若與僅止充當苦差者。
一體準令回籍。
未免漫無區别。
嗣後應如何酌定條例。
分别在彼為民、及準回原籍之處。
着交刑部另行妥議具奏後。
潘善長十犯。
即照新例辦理。
尋議、嗣後解到遣犯。
先派入廠效力。
情罪重大者。
定以五年期滿。
止準為民。
毋庸在廠。
永遠不準回籍。
其情輕者。
五年期滿。
如願為民。
一體安插。
如願在廠捐資效力。
再限十年。
期滿、令其回籍。
從之。
○又谕、據伊勒圖奏、在伊犁地方永遠枷号之魁亮。
已經六年。
痛悔罪尤。
深知懼改。
請旨可否釋放長枷。
今其在伊犁效力行走等語。
從前魁亮、令其所屬之卡上厄魯特等、在卡外打牲。
猝遇賊人。
遽無蹤影。
而又捏報尋馬未回。
是以令在彼處永遠枷号。
但既經枷号六年。
自知懼改。
着加恩即照伊勒圖所奏。
準其釋放枷号。
留在伊犁效力行走。
仍交伊勒圖嚴行管束。
其因遇賊遽無蹤影之厄魯特豁屯、阿勒塔海二人。
究竟查獲與否之處。
着交伊勒圖、遇便奏聞。
○丁未。
江西巡撫郝碩奏、查訊雲氏草書一案。
委員密赴李俊傑家搜查。
并無書本闆片。
拘獲親族。
訊明李俊傑并未回家。
亦無寄回書籍。
訊問何聖符。
據稱、向在浙江西安縣排譜生理。
不會刻字。
雖與李俊傑認識。
并無同刻雲氏草書之事。
何雲漢、孔在雝、亦供并未知此書名。
并據委員于縣境書鋪、及藏書之家訪查。
亦無此書。
應将何聖符等解往浙江質訊。
仍饬屬嚴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