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至秋後徵收。
批、自然。
又奏、民欠新舊出借谷石。
寬至來年麥後還倉。
批、是。
又奏、臣嚴切确查。
不使稍有弊混。
得旨、俾窮民均沾實惠。
毋緻吏役侵蝕。
慎之。
○乙醜。
上閱江甯駐防兵。
○命皇十一子永瑆。
皇十五子□□、皇十七子永璘射。
○谕、前任福建台灣道李浚原。
于漳州府知府任内。
承審案件。
遲逾二參分限。
經該撫雅德參奏革職。
嗣李浚原前赴行在接駕。
因将其平日居官如何之處。
詢問富勒渾、并寄詢雅德。
前據富勒渾稱、該員才力強幹、尚能熟悉閩地情形。
今雅德覆奏、亦稱該員在閩。
曆任府縣。
辦事認真。
尚屬有志向上之員等語。
李浚原、前于審轉之案。
遲逾定限。
經該撫參奏革職。
自屬咎所應得。
但念事屬因公。
尚非有心贻誤。
且據該督撫等、俱稱其于閩地情形。
頗能熟悉。
李浚原、着加恩仍發往福建、以同知通判題補。
○谕、朕诹吉于五月初八日。
前往熱河駐跸。
屆期巡幸木蘭。
所有應行豫備事宜。
着各該衙門照例辦理。
○又谕曰、德風獲罪監禁。
已逾二載。
伊系文職。
乃與烏什哈達忿争。
互相讦奏。
咎已難辭。
又複動用庫項。
私蓋官房。
是以将伊治罪。
然究與侵蝕入己者有間。
着加恩釋放。
○谕軍機大臣等、據綿恩等奏、碧雲寺泉水。
自前次疏浚暢流之後。
二十一二等日。
該寺官員來報。
泉水不見增長。
且消去一尺有餘。
因前往該處履勘。
派人複行疏浚。
往下刨至二尺餘。
見有油□麻刀。
堵塞泉口之内。
盡行剔取。
則泉水依然暢流。
顯有情弊。
因問及該寺官員。
惟苑副明慶、神色消沮。
言語支離。
請将明慶革職。
并修艌水池之園丁匠役。
交部嚴審等語。
碧雲寺泉水。
自前明以來。
源源不谒。
且舊有砌築溝構槽。
以及僧房。
俱接引此水。
以資灌溉。
從來未至乾涸。
前經姚良陳奏竟無來水。
朕即疑其斷無是理。
因派綿恩等、前赴該處履勘疏浚。
嗣據奏稱、前往履勘。
刨深二尺。
見石塊堵塞。
泥土淤滞泉口。
因揭石去泥。
遂得泉水湧出。
如常暢流。
乃甫經疏浚深通之後。
複有油灰麻刀堵塞泉口。
以緻泉水消落。
殊堪駭異。
泉源或經本處土石淤塞。
流行不暢。
尚屬事理所有。
若油□麻刀。
何自而來。
況泉源若與試泉悅性山房相近。
則園庭禁地。
諒難舞弊。
自必于園牆之外。
另有來源。
着傳谕綿恩等、前往詳悉履勘。
如從前刨挖疏浚之處。
本在牆外。
則應于該處安設堆撥。
派營卒看守。
令其小心巡查。
看來西山一帶。
開挖煤窰。
該汛弁兵。
略沾餘潤。
原所不免。
今既能疏浚深通。
尚屬有功無過。
其事不必深求。
而園庭官員匠役。
不能得利。
自必挾嫌将泉源堵塞。
令窰商已開之窰。
封閉不能得利。
反緻虧折。
以洩其勒索不遂之忿。
轉緻因私偾公。
情節較為可惡。
且尚餙言因修艌水池。
油□流入。
果爾則泉水湧出。
油
□等物。
皆當随水外流。
斷無轉行流入之理。
如此支離。
實為欲蓋彌彰。
總之該員必有挾嫌圖利。
此案不值交部審辦。
姚良、福善、明慶、俱着革職鎖拏。
交慎刑司。
派留京王大臣、會同綿恩、金簡、秉公嚴審。
從重定拟具奏。
○蠲免江蘇上元、句容、丹徒、銅山、豐縣、沛縣、邳州、徐州衛等、八州縣衛。
乾隆四十八年分、水旱災額賦租課有差。
○減豁浙江仁和場二圍潮坍正稅銀八十九兩有奇。
○以故五經博士韓法祖族孫九齡襲職。
○丙寅。
駐跸栖霞行宮。
○丁卯。
谕、據慶桂等奏、發往吉林賞與旗人為奴之馮亞晚等六人。
于上年十一月十二日陸續脫逃。
現派官兵查拏等語。
馮亞晚等俱系劫奪案内、免死發遣人犯。
伊等陸續脫逃。
該管官員。
實屬疎忽。
去歲冬季脫逃。
迄今始派人查拏。
更屬延緩。
此等人犯。
若于甫逃之時。
即嚴交各處查拏。
何能遠揚。
乃遲至兩月有餘。
姑以緝捕塞責。
是故為遲延。
縱令遠遁也。
似此越邊遠遁人犯。
往往本省始終不能拏獲。
反緻别省紛紛代捕。
殊非事理。
所有此案該管官員、着交與新任将軍都爾嘉等查參外。
其馮亞晚等六犯。
務須嚴行查拏。
以期必獲。
并轉行盛京、黑龍江将軍處。
一體嚴行查拏。
慶桂等原摺、着交刑部。
查明該犯等原籍年貌。
速行各該省等、及所過各省督撫、嚴拏。
此等發遣為奴人犯。
各省将軍處俱有。
着交各省将軍等、将此發遣為奴人犯。
交與各該管官員。
俱令毋緻脫逃。
留心管束。
倘有脫逃者。
立即嚴拏辦理。
斷不可怠緩。
以緻遠揚。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星阿奏、湖北鹹豐縣民楊正邦等家。
被川民邢持試等糾衆争地、傷人放火一案。
因新任督臣特成額、已由成都馳赴該處審辦。
撫臣姚成烈、亦帶同臬司前往。
現在湖南省查拏未獲逸犯。
未便一時并往等語。
所奏亦是。
川楚交界地方。
有此聚衆焚搶重案。
亟宜實力搜捕。
務絕根株。
特成額、姚成烈、業已前後馳往查緝審辦。
伊星阿自應在湖南辦理本任事務。
不必同時并往。
轉緻事涉矜張。
其未獲逸犯十六名。
即着伊星阿、嚴督各文武、選派員弁兵役。
密速跟緝。
盡數弋獲。
毋使一名漏網。
至此等重犯。
糾衆搶殺。
目無法紀。
一經拏獲審訊。
其應問拟斬決者。
自屬情真罪當。
該督撫等、即應一面恭請王命正法。
一面奏聞。
若具摺請旨。
候部覆再行辦理。
不特往返需時。
緻稽顯戮。
并恐兇徒久羁囹圄。
或有越獄搶犯情節。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各省督撫、嗣後遇有此等聚衆焚殺數命重案。
拏獲究審。
律應即時正法人犯。
審訊确鑿。
應行剌字問拟斬決者。
于法本無可寬。
各督撫即當恭請王命。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毋緻稽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