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訓勵旗人。
雅朗阿等如果明曉大義。
當明住具呈時。
即應将該員嚴行訓饬批駁。
何得複為據呈咨部。
且伊等之意。
尚以明住、為該旗參佐領等所屈抑。
奏請将參佐領等察議。
領。
催責革。
有是理乎。
朕以孝治天下。
近因提督李國梁之父、年逾九十。
曾往湖南任所一次。
緣該處炎熱。
水土潮濕。
仍回直隸原籍。
朕體恤伊父年邁。
特将李國梁調任直隸。
以遂其就養之私。
又副都統敷倫泰之父母。
俱已年老。
皆在西安。
先因新疆地方緊急需人。
不得不令敷倫泰前往。
旋以該處業經事竣。
即将伊調任西安。
使得就近侍養。
朕于大小臣工。
欲其盡力宣猷。
必令其克供子職。
是以無不曲加體恤。
至于出征行陣。
原不在此例者。
記雲。
戰陣無勇。
非孝也。
蓋以勤勞王事。
即所以顯揚父母。
不得以私情而廢公義。
若尋常服官。
凡身為人子者。
豈可貪戀祿位。
而不一動桑榆之念耶明住、停其十年升轉。
永不許保送知縣。
以示懲儆。
嗣後各旗文武官員。
如有父母年至七十五歲以上者。
均不準保送外任。
庶旗員共知祿餋承歡。
克敦内行。
亦移孝作忠之一道也。
雅朗阿、諾穆親、将明住咨部、仍以外用之處。
實屬糊塗不曉事理。
着将伊等申饬。
交部議處。
其參佐領。
毋庸交部察議。
領催令照舊當差。
此事于我滿洲風俗人品。
大有關系。
為此明白宣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奏、查辦新舊教回民。
必須分晰明确。
但回民有一家祖孫父子兄弟。
各從新舊兩教者。
一時驟難區别。
若概予骈誅。
恐人人自危。
不免聞風疑懼。
惟有于現在逆回剿除淨盡後。
即将賊匪所經過、及煽誘之處。
實力搜緝。
有形迹可疑者。
多加殄戮。
此外各州縣。
惟責成該督。
饬屬善為化導。
緩圖消除之法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朕用福康安之意。
即為此也。
已于摺内批示。
阿桂到甘省時。
各路所調官兵。
陸續齊集。
軍勢已盛。
賊匪自當速就撲滅。
阿桂于剿除淨盡後。
所有安定、會甯、通渭、及官川、鹽茶廳、各處。
凡賊匪經過煽誘地方。
務宜會同福康安、派員詳細訪緝。
實力搜捕。
遇有形迹可疑之人。
殲戮務淨。
勿使匪徒得有一人漏網。
此外各州縣回民。
竟宜嚴饬地方官。
多方曉谕。
善為開導。
仍當随時周密防範。
緩圖消滅。
所謂為之以漸也阿桂、福康安等。
當詳悉熟籌妥協。
密為辦理。
不可洩漏。
又前據李侍堯等奏、正月内。
田五至靖遠掌教哈得成、頭人哈彥家。
商同謀逆。
哈得成于三月十五日。
趁衆新教回人齊集禮拜寺。
将田五糾從謀逆情節告知。
勾令臨期内應等語。
前此阿桂等。
于蘇四十三剿滅後。
辦理善後事宜。
已奏将新教所建之禮拜寺。
盡行拆毀。
何以此次新教回匪。
又得齊集禮拜寺。
潛為勾結。
是否系李侍堯因循不辦。
将舊有新教所建之禮拜寺。
未經饬屬毀去。
抑系新教回匪。
于拆毀後。
又私行建蓋。
而李侍堯及地方官等。
竟漫不經心。
毫無覺察。
并着阿桂、福康安、查明。
據實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行傳谕知之。
阿桂摺。
并着鈔寄福康安閱看。
○以工部右侍郎伊齡阿、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調正藍旗蒙古副都統伍岱、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癸未。
谕、前因郝碩于江南行在陛見。
詢以地方事務。
奏對茫然。
不中肯綮。
曾降旨申饬。
又聞伊在巡撫任内。
操守平常。
令薩載于赴江西查閱營伍之便。
訪查據實具奏。
茲據薩載奏到、查得郝碩、聲名甚屬平常。
性情猜忌。
竟有勒派屬員之事。
現據藩司馮應榴等說出。
郝碩前因進京陛見。
短少盤費。
又因應交海塘公項。
屢次向各司、道、及各府、州、縣等。
勒派銀各一千餘兩、至數百兩不等。
其各府、州、縣、所送銀兩。
先後交南昌府知府湯萼棠黃良棟、南昌縣知縣龔珠、富森布、同知鄭邦柱、徐聯奎、李洗心等收存。
随時取用等語。
郝碩受朕厚恩。
擢任巡撫。
理應實心任事。
潔己奉公。
乃于地方事務。
置若罔聞。
輙藉進京盤費。
海塘交項。
屢向屬員婪索。
以緻合省承風。
公幫私派。
統計收受饋送銀兩。
竟至累萬盈千敗檢辜恩。
莫此為甚。
從前國泰在山東時。
情性乖張。
屢向屬員需索。
其時首府呂爾昌、馮埏等。
為國泰收存銀兩。
一經敗露。
無不水落石出。
此事系在四十七年。
其時郝碩豈不聞知畏懼。
乃仍敢效尤。
複有此貪婪派累之事。
核其款迹。
竟與國泰無異。
郝碩現在來京候旨。
已另有谕旨。
交直隸、山東、督撫。
沿途迎截。
革職拏問。
解至熱河審訊治罪。
至藩司馮應榴、臬司吳之黼、廣饒九道額爾登布、均有奏事之責。
乃于巡撫貪婪劣迹。
并不據實奏聞。
且曾饋送銀兩。
豈可複勝司道之任。
馮應榴、吳之黼、額爾登布、應與饋送銀兩之鹽法道杜憲、糧道舒希忠、吉南贛道邊學海、一并革職。
其饋送銀兩。
複代為收存之南昌府知府黃良棟、同知徐聯奎、李洗心、原任同知鄭邦柱、南昌縣知縣富森布、俱着革職。
交薩載嚴審定拟具奏。
其餘各府、州、縣、并着薩載審明。
照國泰案内。
屬員饋送銀兩之例。
分别辦理具奏。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江西布政使員缺。
着李承邺署理。
按察使員缺。
着姚梁署理。
着各速赴新任。
不必來熱河請訓。
○又谕曰、馮光熊、前于江西按察使任内。
曾饋送、郝碩銀兩。
難以複膺藩司之任。
馮光熊、着革職。
仍留甘省。
戴罪效力。
協辦軍需事務。
其甘肅布政使員缺。
着浦霖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郝碩前已令其來京候旨。
于五月初四日。
在江西起程。
此時諒已行抵山東、直隸一帶。
着傳谕劉峨、明興、即速沿途偵探迎截。
将郝碩傳旨革職。
拏解熱河。
審明治罪。
并将伊随身所帶赀财行李。
一并嚴密查封。
毋稍徇隐。
再郝碩系漢軍人員。
父子久任督撫。
直隸地方。
伊家所置田地房産、及寄存物件。
諒亦不少。
并着傳谕劉峨、饬屬詳細查明。
盡數入官。
勿緻稍有遺漏。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據全德奏清查運庫錢糧一摺。
内稱伊齡阿任内。
批準溢借商人銀七十六萬八千餘兩。
并未奏明咨部又另摺奏、商借生息銀兩。
于乾隆四十七、八、九、年分。
共借過銀四百六十三萬兩。
除按引歸還銀二百二十九萬九千餘兩外。
尚未完銀二百三十三萬餘兩。
又據商人江廣達等禀。
伊齡阿任内。
去冬今春。
購買玉器等各項欠帳。
約計銀六十餘萬。
現據各買賣人等索讨等語。
查伊齡阿到任兩年之間。
即有應辦公事。
何至商借至四百數十萬兩之多。
此外複有溢借之庫項七十六萬餘兩。
并未奏咨。
又有購買物件。
私欠銀六十餘萬兩。
亦并未向全德言及。
前項皆無歸着。
其故。
殊不可解。
全德摺。
着發伊齡阿閱看。
令其将如何備抵歸着之處。
據實逐一明白回奏。
毋得絲毫隐飾。
至其購買玉器等件。
既系商辦。
朕沿途所收無幾。
其餘若現在仍留揚州。
即着據實開單奏聞。
以便饬交全德、查明劃抵公項。
若已随帶來京。
及此外别有應行交納之項。
據實奏出歸公。
以備抵款。
伊齡。
阿受恩深重。
任意支發。
公私拖欠。
已難辭咎。
若再不激發天良。
尚有不實不盡。
續經發覺。
必将伊加倍治罪。
恐伊齡阿不能當此、重咎也。
○又谕、據傅玉等奏、賊匪現占之石峰堡。
形勢險要。
請俟所調各處官兵到齊。
再四面圍攻。
并用炮轟擊等語。
總不成話。
前據伍岱剛塔等會奏、十七日有賊千餘名。
逸出鹿鹿山。
至離山七十裡之烏家坪紮營、伍岱、剛塔等。
帶兵前往追剿。
現在鹿鹿山、石峰堡尚有賊數千。
留傅玉、永安在鹿鹿山要口。
紮營堵禦。
何以本日傅玉摺内。
又稱自十三以後。
連日大雨。
繼以大霧。
至十七日霧散。
賊人乘勢逃竄。
不知去向。
是鹿鹿山現已并無賊匪。
傅玉雖年老糊塗。
豈不知賊已潛逃。
斷無坐擁重兵。
圍守空山之理。
乃該将軍等。
并不前赴烏家坪。
會同協剿。
轉思以空言獻策。
思為用巧之計。
傅玉、永安、何不曉事至于此極。
着傳旨嚴行申饬。
再據傅玉奏、詢之居民人等。
稱石峰堡。
本系舊時險要處所。
上年五月間。
新教回人。
又加修理整固。
衆回人約定于本年五月初五日起事。
是以通渭、靜甯、各州縣。
據報。
均系同日被賊搶劫等語。
石峰堡一帶地方。
自必設有營汛兵弁。
并州縣文員管轄。
今賊人于上年、公然聚集多人。
在該處修理城堡。
豫營巢穴。
附近居民。
既經共見。
豈有該處員弁兵役等。
獨無聞見之理。
此事以傅玉之無能。
尚知詢問土人。
訪出情節。
何以李侍堯、剛塔、節次拏獲賊匪奸細。
審問供詞。
轉無一人将此事供出。
伊等又并不訊及。
至賊人起事。
早經定有日期。
傅玉以客官甫抵甘境。
即聞紛紛傳說。
詢之居民。
及所獲賊犯。
供亦相同。
何以李侍堯等。
屢次摺内。
總未據實奏聞。
看來李侍堯、竟系有心回護。
删減供詞。
以為避。
罪之計。
福康安先抵甘省。
即當将傅玉所奏五月五日起事、及去年五月修理石峰堡情節。
迅速詳細查明。
阿桂、亦應于沿途留心訪問。
如李侍堯于賊匪謀逆、修理城堡各緣由。
果有隐謀諱不奏之處。
是革職不足以蔽辜。
着阿桂、福康安、即将伊拏問。
速解熱河。
先将此等情節。
嚴審錄供具奏。
其石峰堡、系何府縣營汛所轄地方。
賊人如此豫謀聚衆。
肆逆不法。
該管文武員弁。
所司何事。
并着福康安、逐一查明。
将專管之文武員弁。
革職拏問。
審明治罪。
其兼管文武各員。
亦着一并參奏。
又閱傅玉所繪圖内。
石峰堡系在衆山之中。
想周圍地面。
亦不甚廣闊。
賊人家眷。
俱藏匿在内。
其意似不肯複行遠揚。
該處勢如釜底。
此時所調之西甯、甯夏、阿拉善、四川屯練、各項兵丁。
自己陸續到彼。
兵力既厚。
自無難于設法堵截圍剿。
計福康安、月内即可行抵該處。
務宜詳細妥籌。
迅速蒇事。
至此事始經發覺時。
系據紅澇壩鄉約李應得。
李化雄等禀首。
嗣又據剛塔奏稱、有大莊回民馬世雄、帶眷投案、禀稱石峰堡回民。
聚衆謀逆。
糾伊入夥。
連夜前來首報等語。
此等誠實民人既肯舉報賊情。
李侍堯剛塔。
若将該民人留于軍營。
作為鄉導。
自可得進兵路徑。
李應得等。
前已給予外委頂帶。
着福康安、再各拔補千總。
其馬世雄亦着一體賞給千總。
以示勸獎。
并派随營充當向導。
領路進剿。
自更得力。
○谕軍機大臣等、随同永甯追剿燕起之回子伯克呼圖魯克默特。
遜都勒和卓等。
被燕起所害。
殊屬可憫。
着傳谕保成等。
将伊等弟兄子侄内。
挑選可用者補放伯克。
并免年貢差役。
又被害之呼達雅爾小回人。
各家年貢差役。
一并蠲免。
其臨時逃歸者。
查明懲治。
○是月閩浙總督富勒渾、浙江巡撫福崧、條奏範公塘魚鱗石工各事宜。
一、柴工易蟄。
應用竹簍石塊擁護。
并建石壩。
業已開工。
一、木限二年辦齊。
石限四年運足。
遲誤參處。
一、急工分四限。
緩工分六限。
共限五年完竣。
委同知劉雁題等五員承辦。
一、料價銀。
藩司親發工員承領。
即由工員親發該商。
不經胥吏。
得旨、有治人。
無治法。
爾等勉為之。
○漕運總督毓奇奏、邳宿運河淺阻。
江南。
浙江。
兩省糧艘。
守候一月。
實形拮據。
請将例交三升八合餘米。
暫緩交倉。
分二年完納。
得旨允行。
卷之一千二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