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伊等一一指畫耶。
此時伍岱等。
務當于要隘處所。
嚴密防堵。
或繞出烏家坪之前。
以截賊人去路。
勿使又得乘間遠揚。
四出滋擾。
看來該處官兵。
已敷剿賊。
惟無人調度。
未免氣餒。
福康安接到此旨。
務宜加緊晝夜趱行。
到彼督辦。
福康安早到一日。
庶辦賊事宜。
早得一日之益也。
本日又據李侍堯、因接奉節次饬詢谕旨。
逐款覆奏。
所奏總不成事體。
如所稱本年正月内。
田五至靖遠哈得成、哈彥家。
商同謀逆。
令其轉約新教。
勾通内應。
哈得成于三月十五日。
趁衆新教回人、齊集禮拜寺時。
将田五糾從謀逆情節告知。
是何言耶。
從前蘇四十三殄滅後。
即責成李侍堯、斷除新教。
今哈得成等。
竟公然于禮拜寺。
齊集衆新教回人。
告知田五糾從謀逆情節。
是該犯等倡教蓄謀。
已非一日。
聚集又非一人。
李侍堯身任封圻。
平日何以竟毫無覺察。
以緻養癰贻患。
又據奏稱、前歲蘇四十三案内。
奉有谕旨。
如有已歸新教、而仍自認為舊教者。
是尚知畏罪。
亦隻可因其避就。
量予生路。
讵伊等怙惡不悛。
改稱舊教。
仍從新教。
所奏更屬支離。
賊人膽敢于禮拜寺。
糾衆同謀。
是其逆形已露。
必非倉猝勾合之事。
且較蘇四十三為甚。
該督何得強以前詞藉口。
欲為卸罪地步。
又據奏稱、鹽茶、靖遠、安定、辦過賊匪。
統有四百餘名。
尚有現審未辦者。
不得不暫留審辦。
未暇即赴軍營。
此等從逆之賊。
問明即行正法。
有何疑難不決。
即或須暫留審辦。
數日尚可。
何至十日半月之久。
此不過該督心存畏怯。
借此遷延。
以為不往軍前之計耳。
近來見朕催往軍前。
知其過而強為之辭。
欲誰欺耶。
此事始終贻誤。
皆由李侍堯、平時惟安坐衙署。
全不知督率地方文武員弁。
稽查回匪。
以緻新教蔓延。
及賊已滋事。
又不親身前往軍營。
會籌剿捕。
反借審訊賊犯家屬為由。
于靖遠、安定等縣。
逗留駐劄。
緻領兵各員。
不相上下。
互為推诿。
群懷觀望。
使賊得乘間四出。
勾結滋蔓。
經朕降旨饬詢。
該督覆奏摺内。
尚一味避重就輕。
意圖卸罪。
試思朕前。
豈可以文詞支飾耶。
除已将該督誤事緣由、明降谕旨外并着将本日李侍堯奏到之摺。
錄交阿桂、福康安閱看。
俾共知此事贻誤原委。
再據李侍堯奏稱、賊犯田重交。
供出靖遠内應回匪姓名。
維時天已傍晚。
有候補吏目朱爾漢、因人衆未敢聲張。
暗帶兵役。
将各犯诓出。
按名擒拏等語。
朱爾漢以吏目微員。
能将内應賊犯。
用計妥速按名密拏。
甚屬可嘉。
何以李侍堯、前在靖遠。
竟未奏及。
事定後。
阿桂、福康安、即将該吏目出力之處。
聲明送部引見。
此時若有知縣缺出。
即可委署。
至策布坦于接剛塔咨後。
已帶兵星赴靜甯。
即在該處協同防剿。
毋庸更赴隴州也。
○又谕、甘省賊匪跳梁。
不法已極。
必須多派京兵前往。
方可一鼓殲除。
着傳谕複興、會同慶桂、将京城火器、健銳營兵丁。
再行添派一千。
亦照阿桂所辦成規。
分為五隊。
俟阿桂第五起兵丁起程後。
複興、即授為參贊大臣。
帶領頭起兵丁起程。
所餘四起。
派随圍護軍統領善德、授為領隊大臣。
即赴京城。
帶領前往。
其應派侍衛章京。
着複興于素所熟習人員内。
酌量帶往。
每隊隔日啟行。
所有派出官兵應得之項。
即着照例辦給。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臨城縣民米可達妻陳氏。
河南儀封縣民孔懷妻楊氏。
陝州民郭九丹妻張氏。
○辛已。
谕、據喀什噶爾辦事大臣保成等奏稱、額德格讷部落布噜特葉爾鐵拜、遵檄與伊兄阿爾體拜、伊弟沙米爾紮。
并保成等所遣六品阿奇木伯克沙巴克等。
率領布噜特騎兵三千餘人。
奮勇追捕。
擒獲燕起。
與額穆爾之子和卓木雅爾等男婦子女。
并将随同燕起之布噜特黨與。
全行擒獲等語。
此事朕早已料及。
從前布噜特散秩大臣阿其睦被拏之後。
其子燕起、聞信逃竄。
本系無關緊要。
且知其斷不能生事。
是以谕令無須張皇調兵。
自可從容就獲。
業經明發谕旨矣。
今額德格讷部落布噜特葉爾鐵拜、感戴朕恩。
遵奉喀什噶爾大臣等劄谕。
與伊兄弟。
率領騎兵三千。
會同保成等所遣之阿奇木伯克沙巴克、奮勇将燕起等擒獲。
實屬妥速。
遠部之布噜特。
能如此抒誠宣力。
甚屬可嘉。
朕深為欣悅。
葉爾鐵拜、着加恩賞給二品頂帶。
授為散秩大臣銜。
并賞戴花翎。
伊兄阿爾體拜伊弟沙米爾紮。
俱着賞給三品頂帶。
亦賞戴花翎仍交保成等。
于庫貯銀内。
賞給葉爾鐵拜。
大元寶五阿爾體拜、沙米爾紮賞給大元寶四。
另将大元寶二十。
交與葉爾鐵拜。
分賞擒獲燕起出力之衆布噜特等。
以示獎勵。
其拏獲之燕起并額穆爾之子和卓木雅爾等要犯數名。
及阿其睦、額穆爾等親屬。
解到喀什噶爾時。
即行分起。
揀派才幹侍衛官兵。
陸續防護解送。
仍由三眼井取路。
于沿邊一帶。
馳驿迅速解熱河。
其餘燕起之妻拏。
暨随同燕起逃竄之布噜特黨與。
并查獲阿其睦等遊牧處所牲畜。
及現在俘獲之器用等項。
俱着全行賞給葉爾鐵拜、至派出追捕燕起之六品阿奇木伯克沙巴克、此次甚屬出力可嘉。
着加恩交保成等。
賞給大緞四匹。
仍遇有應升大伯克缺出。
即行請旨升授。
以示獎勵。
又緝捕燕起、帶兵堵禦要隘防守之充巴噶什部落博什輝、又與沙巴克率兵圍捕燕起、充巴噶什部落之布噜特華特、暨額德格讷部落阿哈拉克齊雅科蒲、穆拉特、格岱等。
均屬出力報效。
俱着交與保成等查明。
照伊等原品。
加升一級。
更換頂帶。
各賞一大元寶。
以示獎勵。
此次葉爾鐵拜等。
感戴朕恩。
抒誠宣力。
朕加恩分别賞赉之處。
着保成等。
通行曉谕衆布噜特。
鹹使聞知。
至保成等。
前因燕起逃竄一案。
所辦冒昧。
曾經降旨。
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嚴察。
議奏。
今将燕起、及伊親屬、一并拏獲辦理。
頗屬妥善。
功過尚足相抵。
保成、達福、俱着從寬免其議處。
此次鄂斯璊幫同辦理。
始終出力。
保成、鄂斯璊。
着賞給禦用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二對。
着将此旨、及保成等奏摺發鈔。
傳與阿桂、福康安、伊勒圖海祿等。
閱看。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慶桂。
着調補兵部尚書。
其工部尚書員缺。
着複興調補。
複興。
現在出差。
所有工部尚書事務。
仍着慶桂兼署。
阿揚阿、着補授都察院左都禦史。
其未到任以前。
着德保兼署。
穆精阿、着轉補刑部左侍郎。
其右侍郎員缺。
即着塔琦補授。
○又谕曰、複興現在出差。
所有理藩院事務。
着伍彌泰署理。
○又谕曰、複興出差。
所有健銳營事務。
着怡親王永琅署理。
現今所有優等官兵。
皆派往軍營。
該營兵丁等之操演訓練。
尚非緊要。
而嚴加約束。
甚為急務。
永琅并無兼理職任。
常有餘暇。
宜不時親往該營。
董率章京。
加意嚴束兵丁。
勿令滋生事端。
慎毋苟且塞責。
永琅亦不必前來謝恩。
○又谕曰、福康安所遺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員缺。
着諴郡王弘暢調補。
弘暢所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員缺。
着伊勒圖補授。
伊勒圖現在伊犁将軍任所。
着阿克棟阿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绶奏考試情形一摺。
稱考試瑞州府屬。
查出年貌不符之文童李九臯、熊珍聘、胡煌、胡經吉、四名。
夾帶武論之武生黃元貴一名。
武童龔煥彩一名。
考試臨江府屬時。
查出年貌不符之文童李廷弼、蔣維新、二名。
考試袁州府屬時。
查出年貌不符之文童袁震、周光典、孫昂、鄒元亨、李定衡、方學富、六名。
又查出冒名混入之廣東人李文耀、崇仁縣生員吳元掄、二名。
覆試卷與正考卷文理不符之文童章廷筠一名。
考試吉安府屬時。
查出年貌不符之文童王庭植、羅文錦、蕭進、羅魯堂、彭騰、袁炜、彭作霖、七名。
夾帶詩稿之生員王朝儀一名。
槍手二名。
考試南昌府屬時。
查出年貌不符之文童徐曰遴、鄒鐘嶽、二名。
當交各該府嚴審。
并咨督撫照例辦理等語。
李绶到任。
甫及半年。
僅考過五府。
而拏獲生童槍冒等弊。
前後已有十案。
豈此等情弊。
李绶到任後始有耶。
該省士子遇考舞弊。
已成習慣。
前任學政胡高望、在任三年。
按曆各府歲科兩次。
查閱所奏考試情形之摺。
前後雖有數次。
而摺内俱稱生童遵守場規。
尚無槍冒代倩情弊等語。
胡高望身為學政。
乃于士習文風。
毫無整頓。
每考一處。
竟視為照例辦理之事。
全不留心覺察。
胡高望、着明白回奏。
至郝碩系該省巡撫。
于各府士風。
尤宜随時整饬。
乃竟诿為學政專責。
毫不加意體察。
并着明白回奏。
将此各傳谕知之。
李绶摺。
均着鈔寄閱看。
○又谕、據都察院衙門奏、有江西南昌府武甯縣民徐珣、赴京呈控縣書張澄清等。
侵欺倉谷。
事後彌補。
經伊父徐忠孝、在各衙門控告。
反将伊父照誣告治罪。
又銀匠邱璧田等。
違例重徵。
伊父曾在府三次呈控。
并不提審。
二案虛實。
均應查究等語。
茲據薩載奏稱、前赴江西查閱營伍。
而伊星阿此時亦當到任。
如薩載尚在該省。
即着會同伊星阿、提集案卷。
秉公審訊。
定拟具奏。
如該督業經起程。
不必複回江西。
此案即專交伊星阿審辦。
其赴京呈控之徐珣、着都察院堂官。
照例交部。
解往該省質訊。
将此傳谕薩載等。
并谕都察院堂官知之。
所有原摺。
及徐珣呈詞鈔案。
俱着發交薩載等閱看。
○又谕、據畢沅奏、現已飛咨李世傑、調川北鎮兵二千名。
前來鳳翔。
并飛咨農起、調山西兵二千名。
來至西安。
聽候調遣。
所辦甚是。
此時賊匪蔓延。
必得重兵辦理。
方能速就殄滅。
而堵塞後路。
尤關緊要現已續派京兵一千名。
令複興帶領前往。
着傳谕李世傑、即于附近陝省之川北鎮各營内。
挑選精兵二千名。
令川北鎮總兵高祿、帶領分起行走。
由雲棧一帶。
速赴鳳隴。
會同西安副都統敷倫泰、在汧隴一帶。
彈壓防堵。
兼策應三德後路。
其所調之山西兵丁。
并着傳谕農起于附近陝省各鎮協标屬。
挑選兵二千名。
令太原鎮總兵福敏泰、帶領分起行走。
速赴西安。
聽候畢沅調撥。
○以戶部左侍郎福長安、為銮儀衛掌衛事大臣。
○以兵部尚書慶桂、為正藍旗滿洲都統。
○壬午。
谕、昨據署鑲白旗滿洲都統克勤郡王雅朗阿等奏稱。
該旗記名以知縣用之工部筆帖式明住、前經吏部以該員有無親老、能否久于外任之處。
咨查該旗。
時值明住患病。
該領催詢之伊兄明興、據稱伊母現年八十一歲。
明住不能久任外省。
該領催即呈明該參佐領。
咨覆吏部去後。
嗣明住病愈。
複在雅朗阿處呈稱、伊母雖系年老。
身體尚屬康健。
可以随任。
情願外用。
雅朗阿、即據呈準其仍以外用、咨行吏部。
并請将參佐領。
交部察議。
領催責革等語。
所辦甚屬錯謬。
夫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
明住之母。
年既八十有餘。
該員自應在京當差。
以便朝夕侍養。
況現據伊兄明興、告知該旗。
伊弟不能久于外任。
則其母之衰邁可知。
乃明住猶稱可以随任者。
其意不過貪圖外任。
多得廉俸耳。
設使明住選授遠省。
以八十一歲之老母。
迎赴任所。
衰年跋涉。
豈無意外之虞。
若明住僅攜其妻孥赴任。
轉留其母在家。
不得侍奉。
于心又何以自安。
縣令為親民之官。
一經除授。
即當教民以孝悌之義。
似此忘親貪祿。
又安能訓迪斯民耶。
至都統為統轄一旗大員。
平日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