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李順具呈申訴。
是必因綿恩現在管理提督衙門。
希冀綿恩顧念姻親。
稍存回護。
或将房屋等項。
仍行斷給李順。
而義甯遂得從中分肥。
亦未可定。
着傳谕刑部堂官。
将此案情節。
秉公詳細根究。
義甯有無别情。
務令水落石出。
不得稍有絲毫諱飾。
○辛酉。
谕、據正白旗滿洲都統奏、盛京所屬廣甯城世襲佐領七十六、病故無嗣。
揀選得在京該旗七十六族中應襲之馬甲保山、養育兵玉山、品貌雖不甚陋。
但年幼未更事。
以之補授佐領。
恐不能管轄兵丁等語。
佐領有董率該屬之責。
在京旗人。
漸已染成漢習。
今據該旗奏稱、七十六族中保山、玉山、二人。
皆年幼并未經事。
不稱佐領之任。
自應就近于該佐領下官員内、揀選一人補授。
管理佐領事務。
況查七十六佐領。
原系努噜地方投順之人。
由新滿洲錫伯初立佐領内分出之佐領。
承襲至今。
并非因功績賞給之佐領可比。
着交盛京将軍永玮等、即于絕嗣之七十六佐領下、現任官員内。
揀選能辦理佐領事務者。
具奏補放。
将此佐領、即改為公中佐領。
嗣後缺出。
即于該佐領下官員内。
揀選具奏補放。
○又谕曰、和碩特四等台吉薩爾哈克、行至甘肅出痘身故。
經朕降旨加恩、派員送至喀喇沙爾地方。
但此等土爾扈特、和碩特等、每年輪班來至避暑山莊。
随朕進哨。
路經甘省。
未出痘者。
遇有不虞。
朕心深為不忍。
着交伊勒圖、嗣後每年應來之伊犁、塔爾巴哈台、喀喇沙爾之土爾扈特、和碩特等。
或令由彼處就便道、自巴裡坤等處。
至烏裡雅蘇台。
由阿爾台軍台前來。
或令仍進嘉峪關。
由甯夏、阿拉善、鄂爾多斯、歸化城、察哈爾等處前來。
詳細酌定。
惟期于伊等有益。
妥協辦理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峨奏、永定河水勢平穩。
起程回保定辦事。
連日大雨之後。
各處山水陡發。
河防尤關緊要。
想劉峨此時。
已回至保定。
但未知永定河水勢情形若何。
工程是否穩固。
着傳谕劉峨、如探聽該處水已消落。
即不必又馳赴長安城一帶。
如水勢尚未消落。
即速馳赴該處。
督率防守。
并将水勢工程情形。
迅速覆奏。
尋奏、永定河自立秋後。
複長水三尺餘寸。
臣仍駐工防守。
将迎溜埽灣處。
修築穩固。
迨河水漸減。
臣于初二回省。
至近日省南省北一帶。
雖時雨時晴。
然雨勢微細。
今已晴霁。
道路雖有泥濘。
地内并無積水。
禾稼尚無妨礙。
得旨、欣慰覽之。
○又谕、此次逆回滋事。
敢于攻擾城池。
傷害官兵。
實屬罪大惡極。
其遺孽即予以寸磔。
亦所應得。
但朕心究有所不忍。
且首從各犯。
一律辦理。
亦未免無所區别。
前據福康安奏、賊人眷屬。
俱藏匿石峰堡内。
又向各處裹脅回民入夥。
令其男口随同打仗。
婦女留于堡内作當。
是賊人巢穴之内。
老弱男婦。
正複不少。
着傳谕阿桂、福康安、于查辦時。
所有石峰堡、底店賊犯。
如張阿渾、大通阿渾、馬阿渾、楊填四等。
為賊營中阿渾者。
自不應複留孽種。
其名下幼孩。
即年未及歲。
俱當概予骈誅。
其餘各犯。
以及被賊擄掠入夥之犯。
凡男口年在十五歲以下者。
着從寬免其一死。
仍遵前旨、賞給别省官兵。
及降番屯練為奴。
至賊衆婦女。
如阿渾妻妾。
亦不可赦宥。
其餘賊犯名下眷口。
并賊所擄掠婦女。
雖已從賊者。
亦着免其一死。
仍遵前旨、分賞為奴。
再前降谕旨、令阿桂等、于拏獲賊目後。
使其指名供出。
始行拏究。
則查辦有因。
良善回民。
不緻疑懼。
今思若輾轉根追。
未免人數太多。
蔓引株連。
将來阿桂等辦理善後時。
止向現獲賊犯。
隔别研鞫。
如有供出黨羽。
即指名出示。
拘拏治罪。
不必又向續拏之犯。
再令輾轉指供。
其中倘有被賊供出。
到案後。
審明實系賊人仇扳者。
亦當分别辦理。
不可波及無辜。
如此則匪徒黨羽。
仍不漏網。
而安分回民。
亦可不緻連累。
着阿桂、福康安、即悉心妥商。
據實覆奏。
至賊人現經官兵四面圍住。
水道又已斷絕。
萬無生路。
何以尚敢負嵎死守。
竟無投出乞降者。
況賊營人衆。
不下數千。
若非有主謀為首之人。
當此窮蹙之時。
賊衆豈不立時渙散。
乃石峰堡内阿渾。
又有如許之多。
賊衆仍前齊心死拒。
其故殊不可解。
着阿桂、福康安、訊訪确查。
一并具奏。
○壬戌。
谕、前據薩載參奏、郝碩婪索屬員盤費銀兩案内。
革職知府黃良棟等、饋送銀兩。
複代為收存。
其餘各府州縣。
亦有饋送銀兩之事。
當經谕令該督、将黃良棟等嚴審定拟具奏。
其餘各府州縣。
并着審明。
照國泰案内屬員饋送銀兩之例辦理。
茲據薩載奏請、将黃良棟等分别問拟新疆杖徒。
其餘各府州縣。
例應革職離任。
請旨施行等語。
所有革職知府黃良棟等。
着交該部核拟具奏。
其餘各府州縣七十餘員。
着照國泰案内。
議罪之案。
分别定拟具奏。
再降谕旨。
○癸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兩淮商捐銀一百萬兩。
已分起解交内務府等語。
現在内庫帑項充盈。
并無需此項銀兩。
但既已起解。
亦祇可成事不說。
朕今春南巡時。
将該商等未完提引餘利銀一百六十餘萬兩。
全行豁免。
原欲使商力益臻饒裕。
嗣據伊齡阿奏、該商等恭備賞赉銀一百萬兩。
朕本未經賞收。
因伊齡阿稱、出自商衆籲請。
是以允準。
然此項銀兩。
雖準其交納輸忱。
亦當留于運庫。
以備地方公用。
或解交浙省海塘充款。
何必又解交内務府。
此皆由于伊齡阿、全德、不知事體輕重。
伊齡阿、全德、俱着傳旨申饬。
○甲子。
甘肅石峰堡逆回平。
谕曰、據阿桂、福康安奏、初四日。
石峰堡内。
投出老弱賊匪一千五百餘名。
阿桂福康安、恐賊人詭谲伎倆。
希冀官兵見賊衆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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