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行悉心詳議具奏。
并着于定議後。
交四庫館。
恭錄皇祖谕旨。
并朕此旨。
于通禮廟飨卷首。
以昭殷鑒曆朝。
垂示萬年之至意。
○又谕、今年赴避暑山莊朝觐之和碩特四等台吉薩爾哈克、行至甘肅興武地方。
患痘身故。
甚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三等台吉。
即令伊子承襲。
仍賞銀一百兩治喪。
其靈柩、着派理藩院筆帖式一員。
帶銀馳驿往迎。
由甘肅興武地方。
妥為照料。
送至喀喇沙爾原遊牧處。
令福康安稍為照料。
并咨行伊勒圖福祿、先行傳谕該盟長、及薩爾哈克家屬知之。
○丙辰、兵部議覆、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福祿條奏、派設卡座。
駐劄官兵。
稽查鉛廠各事宜。
一、庫穆什阿哈瑪産鉛之山。
設卡三座。
每卡駐劄外委把總一員兵三名。
以資巡查。
一、近廠地方駐劄外委把總一員。
兵五名以上所需官兵由城守營備差官兵内酌派。
一、原具呈采鉛商民内。
委課長一名。
幫辦課長一名。
遇鉛廠。
鬥毆等事。
會同外委把總管束辦理。
應行呈辦事件。
呈報該處辦事大臣辦理。
一、招募民夫齊全後。
即于挖鉛商民内。
擇人老成去得者。
每五十名。
揀派頭目一名。
以資彈壓。
一、民人刨獲鉛觔。
由課長查明數目。
呈報辦事大臣。
給票帶往别城售賣。
如查出無票私鉛。
應比照盜掘銅錫等礦砂。
計贓準竊盜論。
将鉛觔估值定罪。
一、鉛廠應辦一切事件。
責成辦理糧饷司員。
每季将收過稅銀數目。
造冊報印務處查明。
咨戶部查核。
仍令該大臣、歲底查明添裁人數。
收過稅銀。
彙總奏銷。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丁巳。
禮部尚書曹秀先遺疏聞。
谕曰、禮部尚書曹秀先、由翰林洊擢正卿。
曾在尚書房行走。
教皇子書。
學問優長。
奉職勤慎。
茲聞溘逝。
殊為轸惜。
着加恩晉贈太子太傅。
其任内降革罰俸處分。
俱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
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據阿桂、福康安奏、上屆剿捕撒拉爾逆回案内。
軍需報銷。
屯練降番兵丁。
所支鹽菜白面。
部覆準銷。
其老教土司兵丁。
因在本省。
經部議駁。
止照綠營兵丁之例支給。
此次該土兵。
複經赴調。
日支口食等項。
若照部議核給。
實有不敷等語。
此等老教土兵。
經檄調随征。
争先奮勉。
自當從優支給。
以示體恤。
況該土兵等。
與屯練降番相仿。
而屯練等月支獨為優厚。
辦理殊未畫一。
所有此次檄調随征之老教土司兵丁。
應得分例。
着加恩照屯練降番之例。
一體支給。
其上屆給過之項。
經部議駁者。
并着一律準予開銷。
用昭朕轸念土兵。
優加體恤之至意。
○以湖北巡撫姚成烈、為禮部尚書。
調湖南巡撫李绶、為湖北巡撫。
以山東布政使陸燿、為湖南巡撫。
山東按察使馮晉祚、為山東布政使。
○戊午。
谕曰、劉秉恬奏、劍川州劍湖。
興修水利。
開渠築壩。
瀕河沮洳田畝。
俱可墾耕升科。
實屬疏浚有效。
請将捐赀倡辦之劍川州知州金之昂、原署州事降調麗江縣知縣任錫绂、量予議叙等語。
金之昂、着交部議叙。
其因公降調。
現在送部引見之知縣任錫绂、俟引見後、另降谕旨。
○以山東濟東泰武臨道楊鐘嶽、為山東按察使。
○己未。
谕、前據薩載查奏、郝碩派累屬員、公幫銀兩各款。
随令解至行在。
親加刑訊。
伊已逐款供認。
複令留京王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審拟具奏。
茲據奏、請将郝碩拟斬。
即行正法。
郝碩系總督郝玉麟之子。
在軍機司員上行走。
尚屬奮勉。
是以加恩簡用司道。
洊擢巡撫。
乃不思奉公潔已。
整頓地方。
辄因進京陛見。
藉斂盤費為名勒派屬員公幫銀兩。
以緻合省承風。
公行賄賂。
實屬肆無忌憚。
巡撫統轄全省。
屬員中有簠簋不饬者。
尚應立時參劾。
以儆官邪。
乃郝碩首先勒派。
罔顧廉隅。
設使該省司道大員。
亦以陛見引見為詞。
踵智效尤。
遞相派累。
則屬員輾轉逢迎。
終歸累及于民。
郝碩貪黩性成。
托言缺少盤費。
不過見其事出有因。
而營私罔利。
溪壑難盈。
較之從前國泰之罪。
實無區别。
國泰小有才情。
于地方事務。
尚知留心辦理。
一經劣迹敗露。
立即審明治罪。
不稍寬貸。
郝碩于今春江南行在陛見時。
詢以該省政務。
奏對茫然。
彼時尚謂其近來昏愦。
不勝巡撫之任。
乃不料其恣意貪婪。
竟至于此。
且伊托詞斂費。
即系國泰在山東敗露之時。
是其明知故蹈。
肆無顧忌。
郝碩之罪。
即照王大臣等所奏。
予以棄市。
亦所應得。
今仍格外加恩。
照國泰之案。
姑予全軀。
着派穆精阿、前往監視。
賜令自盡。
國家簡用封疆大員。
原欲其整饬官方。
身先表率。
以期大法小廉。
嗣後直省督撫。
其各慎持名節。
顧畏憲典。
毋再如國泰、郝碩之牟利營私。
自罹罪戾。
一經發覺。
前事具在。
朕不能曲為寬宥也。
○庚申。
谕、前據富勒渾等奏、建甯府、因雨後溪河猝漲。
淹及官民房屋。
并損傷人口。
業經谕令該督等、饬屬詳晰查明。
酌量撫恤矣。
該處猝被水災。
雖經該督等分别撫恤。
酌借耔種口糧。
貧黎均已得所。
但究系被水之後。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建甯府屬之建安、瓯甯、二縣。
并下遊被水之延平府屬南平縣、本年應徵錢糧。
緩至乾隆五十年秋成後帶徵。
以示朕體恤災黎。
有加無已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綿恩奏、三等侍衛傅甯義、今改名義甯、代家人李順、呈控。
從前李順犯事遞籍後。
有典住房屋。
被番役變賣等因一摺。
已交該部審辦矣。
李順系緣事遞籍。
私逃來京。
複行遞解回籍之犯。
其所住房屋。
交原主贖回。
将典價入官。
辦理皆有稿案可憑。
并無屈抑。
乃該犯複敢潛逃至京。
将妻子典與義甯為奴。
慫恿代為控告。
而義甯又不察來曆。
将屢經遞解潛逃之犯。
收買為仆。
已屬不合。
乃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