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康安、着仍留陝甘總督之任。
所有戶部尚書事務。
仍着和珅兼管。
目今京中吏部尚書事務。
着慶桂暫行兼署。
毋庸署理工部。
○又谕、前據各館總裁。
将纂辦各書。
奏明立限完竣。
茲令軍機大臣詳加查核。
内如滿洲源流考、日下舊聞考、契丹國志、明唐桂二王本末、河源紀略、蘭州紀略、俱能依限完竣。
尚為勤勉。
除各書内已經議叙總纂謄錄外。
其未經議叙之總裁纂修等。
着交部分别議叙。
至開國方略、宗室王公表傳、續通志、三書。
逾限未經辦竣。
亦并未聲稱展限。
着将該纂修、交部照例議處。
其總裁等未能督催。
亦着一并察議。
如此分别勸懲。
庶各該館辦書人員。
鹹知上緊趕辦。
得以依限完竣。
○甲戌。
軍機大臣議覆、署烏噜木齊都統圖思義奏、烏噜木齊鐵廠人犯。
挖礦種地。
共需三百名。
請嗣後于新到人犯内、擇其悔過安分者。
準令入廠補額。
應如所請。
從之。
○乙亥。
谕、據富勒渾等奏。
粵省黃亞水案内。
供扳之閩省民人黃江水一犯。
訊無書符念咒騙錢等事。
惟該犯在粵時。
曾得受黃亞水錢文。
幫同打鑼。
合依左道惑衆為從例。
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等語。
此案鐘亞金等、在粵省行醫賣蔔。
騙錢分用。
地方官辄據民人呂邦球原控。
鍛煉刑求。
将隐形輪奸之處。
逼令誣服。
經朕降旨、令舒常等、覆加研訊。
始究出刑逼情節。
是本案業已平反。
其誣扳之閩省黃江水一犯。
先經粵省刑求誣認。
及解回閩省。
經富勒渾等、訊無書符念咒等事。
自系實情。
所有黃江水定拟之處。
着刑部同前案一并核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明興奏到各摺。
俱系地方尋常事件。
已逐加批閱。
又據将六月分糧價開單呈覽。
而于田禾雨水情形。
竟未奏及。
該省本年春間得雨稍遲。
麥收歉薄。
朕跸路所臨。
曾經目睹。
入夏以後。
各省雨澤調勻。
東省亦一律普沾。
大田插種後。
禾苗是否暢茂。
收成約有幾分。
秋麥曾否普行布種。
該撫自當随時詳悉具奏。
乃無一字提及。
明興何又糊塗若此。
豈伊竟不知朕念切民依。
無時或釋耶。
将此傳谕知之。
仍着将該省雨水田禾各情形。
迅速覆奏。
以慰廑念。
尋奏、東省布種秋麥。
在八月中旬以後。
現在晚禾尚未全行收獲。
未能翻犁布種。
各屬雨水俱極調勻。
土脈滋潤。
自可全行耕犁。
報聞。
○理藩院議覆。
升任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稱、察哈爾正白旗佐領德裡克畢裡克圖呈稱、台吉佐領下護軍領催。
向例每年攢助銀各四兩。
馬甲銀各三兩。
今本佐領下人、牲畜被災。
情願将此項銀兩。
于本年秋季、減半收受等語。
又稱、察哈爾正白旗布玉古爾佐領下人。
向來亦有攢助銀兩之例。
是以本佐領下馬甲。
懸缺至十餘名。
請嗣後台吉佐領下兵丁缺出。
如不得人。
準于本旗各佐領下。
擇其漢仗好。
騎射可觀者挑取。
無庸攢助台吉銀兩。
其餘旗分。
均應照此辦理。
又稱、察哈爾八旗各佐領下。
人數多寡不一。
其閑散較少旗分缺出。
請各按本翼挑取。
均應如所奏。
得旨、依議。
台吉佐領德裡克畢裡克圖、因屬下人等牲畜被災。
呈請将兵丁饷銀内攢助伊等銀數。
減半坐扣。
殊屬可嘉。
加恩各賞緞二匹。
以示獎勵。
着積福、即于該處存貯緞匹内發給。
○以故喀爾喀一等台吉齊巴克多爾濟子多爾濟紮布、襲職。
○丙子。
谕、前據阿桂、福康安奏、逆回此次滋事。
緣田五、張文慶、李可魁等、俱系馬明心徒弟。
本年正二月間。
田五、先與李可魁、商同謀逆。
糾約張文慶、及各回匪訂期起事。
欲與馬明心報複等語。
可見田五等滋事不法。
總由争教而起。
該犯等俱系内地回民。
自其祖先以來。
食毛踐土。
蒙國家豢養深恩者。
已百數十年。
同隸編氓。
毫無區别。
乃馬明心以邪教魁首。
甫經正法。
田五等尚複私守其教。
且敢于光天化日之下。
聚衆鸱張。
思為報複。
不法已極。
今石峰堡賊匪。
業經殲擒淨盡。
其底店從逆回匪。
據阿桂、福康安奏、該犯等曾經攻擾城池。
搶掠百姓。
法無可宥。
是以遣員往辦。
亦已辦理完竣。
此外凡屬邪教回衆。
本應徹底根究。
但念此次逆回滋事。
經官兵殲戮。
及拏獲正法者。
人數已複不少。
雖系該犯等孽由自作。
朕心究覺恻然不忍。
且恐輾轉查辦。
或緻良善回民。
波及株連。
更非朕不為已甚之意。
是以格外施仁。
除審明實系平日與逆犯等通同謀逆者。
查拏治罪外。
其餘概免追究。
予以自新。
回民等務須革面洗心。
遵守爾等曆來舊教。
各安生業。
永享昇平之福。
況田五等、糾衆謀逆。
不過欲倡複新教。
試思新教起于馬明心。
馬明心、及身既正刑誅。
妻子靡有孑遺。
從其教者為蘇四十三。
蘇四十三、則又經官兵殲斃。
妻妾子女。
概予骈誅。
今田五張文慶、馬四娃。
李可魁等、謀興新教。
複經官兵拏獲。
身膺寸磔。
合家俱緣坐正法。
是新教不但與回民無益。
且至喪軀破家。
其禍尤烈。
回衆等何苦甘為所愚。
執迷不悟。
受其流毒。
若經此次寬免之後。
尚有陽奉陰違。
或敢滋生事端。
則是自外生成。
斷不能複為曲貸。
着阿桂、福康安、即将此旨謄黃普貼。
出示曉谕。
凡屬良善回民。
益宜安分守法。
即有向從新教者。
亦當觸目警心。
及早改悔。
勉為順化良民。
毋負朕法外施仁、諄切戒導之至意。
○又谕、據福康安等參奏、陝西署隴州知州高淳、于拏獲崇信縣回匪陳四娃一犯。
訊出同李二等、偕往河州行竊。
路遇逆回馬五、招誘入夥等供。
該州于五月二十四日獲犯。
至六月十九日始行具詳。
并不将該犯解省審辦。
續經臬司王昶禀報。
陳四娃被獲時。
止有行竊之供。
經該州棒責百餘。
始行承認聽從馬五入夥。
該犯随已身死等情。
請将詳報遲延。
嚴刑拷訊斃命之署隴州知州高淳、革職拏問等語。
回民陳四娃被拏時。
既有聽馬五入夥之供。
該州并不一面解審。
一面飛禀查拏馬五。
實屬玩誤事機。
若止系糾夥行竊。
該署州辄棒責逼令誣供。
以緻該犯傷重身死。
亦屬濫刑斃命。
高淳着革職拏問。
交該督撫會同嚴審究拟。
并将陳四娃等。
是否從逆。
抑僅系行竊之處。
審明具奏。
○丁醜。
山海關副都統果星阿奏、臨榆縣知縣淩世禦、于民占衙署地基。
袒護不辦。
得旨、着派侍郎汪承霈。
馳驿前往山海關。
會同伊桑阿、秉公查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果星阿奏、山海關副都統衙署旁。
舊有箭道。
被旗民侵占。
現已令陸續搬移。
惟東北一角。
尚為民人趙丕基占住。
臨榆縣知縣淩世禦、并不親往履勘。
回護民人。
不為妥協辦理等語。
衙署基址。
自有四至可查。
豈容居民任意侵占。
況據奏、各旗民舊占官地。
均經陸續收還。
何以獨東北一角。
為趙丕基所占者。
經地方官查辦。
尚敢占據不還。
即系年經久遠。
而當時之私賣私買。
皆有應得之咎。
現已令汪承霈前往查辦。
着傳谕伊桑阿、即行帶印馳赴該處。
會同查訊。
将民人趙丕基、是否侵占官地。
因何執有印契。
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