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九年。
甲辰。
八月。
巳亥。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
幸木蘭。
○谕曰、阿桂、福康安、參奏洮岷協副将趙繼鼎、因外委趙宗先、搜捕馬家河逃竄賊匪。
聲言欲将該處盡行剿洗。
緻賊匪等、逼脅未經從賊回民。
齊上空堡抵禦。
該副将随帶兵前往擒拏。
賊匪等分投逃竄。
該副将将堡内男婦百餘人。
盡行殺死。
并跟蹤追捕。
凡遇道塗奔竄窰洞藏匿回民。
即行擒戮。
計所殺男婦二百餘人。
并非全系賊犯。
請将趙繼鼎、革職發往伊犁效力贖罪等語。
所拟殊失之輕蹤。
趙繼鼎為副将大員。
帶兵搜剿餘賊。
凡遇有擒獲之人。
即當詳悉訊明。
如實系從賊匪徒。
始行正法。
即有僞供者。
亦當解該督詳審。
方為無枉無蹤。
豈得不問是賊與否。
遇有回民。
即行擒戮。
以緻無辜受其戕害者二百餘人。
實出情理之外。
阿桂等僅拟發往伊犁效力。
未為允協。
趙繼鼎竟當定為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着核拟具奏。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庚子。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陝甘總督福康安奏、現在各路官兵。
俱已徹回。
解送賊匪。
業經陸續審辦。
臣阿桂、現自固原起程。
馳赴行在複命。
臣福康安、由鹽茶、靖遠一帶巡查。
進至蘭州省城。
報聞。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核拟。
阿桂、福康安參奏、洮岷協副将趙繼鼎治罪一摺。
細閱摺内。
有外委趙宗先、前往馬家河拏賊時。
賊匪聞信欲。
逃。
被該處地保攔阻。
賊匪将地保三人殺害。
并逼脅回民男婦大小一百餘人。
齊上空堡。
以為抵禦之計等語。
回民既上堡抵禦官兵。
即與從賊無異。
不得複稱為良民。
因傳詢額勒登保、亦據稱回匪由馬家河搬入堡内。
經趙繼鼎等攻打三日。
始行打開等語。
回匪等屯集堡内。
若非齊心抵拒。
豈能固守三日之久。
況賊匪凡經官兵拏獲者。
無不自稱為被賊脅從。
以圖末減。
即如張文慶、馬四娃、馬文熹等、尚有馬胡子裹脅上山之供。
豈可輕信。
且外委趙宗先、及地保人等、俱因拏賊被害。
是馬家河回匪。
竟敢聚衆拒捕。
傷害官兵。
情節斷難寬宥。
趙繼鼎之殲戮多人。
不得謂之波及無辜。
其失不過未取親供。
即行正法。
以緻如此。
然罪尚不至于發遣伊犁。
況斬罪乎。
着将刑部摺内折角處。
及詢問額勒登保奏片。
交福康安閱看。
令其将馬家河回人。
究竟曾否幫賊拒捕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此事關系趙繼鼎生死出入。
福康安系公正之人。
自不肯回護前奏也。
○刑部奏、甘省逆回。
殺害官兵。
攻城掠堡。
罪大惡極。
應淩遲處死。
其餘黨及緣坐各犯。
依律拟斬立決。
得旨、張文慶、馬四娃、李自黨、楊填四、馬文熹、俱着即淩遲處死。
馬良茂、馬金玉、馬建成、俱着即處斬。
至向來逆案緣坐人犯。
經法司按律拟以斬決具奏者。
朕每加恩改為監候。
此次賊回。
竟敢豫蓄逆謀。
聚集多人。
傷害官兵。
攻掠城堡。
實屬罪大惡極。
所有首逆田五、張文慶、馬四娃等名下、應行緣坐者。
無論男女長幼。
自應概予骈誅。
其從逆賊匪名下坐各犯。
男丁十三歲以上者。
亦不可複行存留。
田五之兄田友、馬金玉之父馬壯、着即行處斬。
其馬見幾一犯。
先經從賊。
本當一并正法。
但念該犯于官兵甫抵石峰堡。
即先行投出。
欲将首逆張文慶、馬四娃、擒獻。
迨複回石峰堡。
于賊人商謀黑夜潛逃時。
馬見幾、又遣伊家屬到營密禀。
官兵得先為豫備。
将賊匪痛加殲戮。
并将張文慶、馬四姓、按名生擒。
械送熱河審明。
盡法懲治。
尚有一線可原。
馬見幾、着從寬免其一死。
永遠牢固監禁。
遇赦不赦。
餘依議。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壬寅。
上行圍。
○谕、前據汪承霈等奏。
審拟果星阿、揭報臨榆縣知縣淩世禦、乘醉率役打開轎房各款一摺。
聲明淩世禦雖無索詐情事。
但違例送轎。
匿賭不報。
均幹參處。
現已革職。
應無庸議等語。
此案既經審系果星阿向淩世禦借轎。
是以該令送給舊轎一乘。
後因轎夫在轎房聚賭。
該令于更靜後前往查拏。
并無乘醉搶奪情事。
乃果星阿、始而向地方官索轎。
繼而又聽家人等一面之詞。
摭拾咨揭。
是其過全在果星阿。
且該令于更深後率役拏賭。
尚屬認真辦事之員。
若因其送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