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不報賭博。
并民占署基。
未經履勘妥辦小過。
竟予革職。
未免過當。
淩世禦、着送部帶領引見。
再降谕旨。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癸卯。
上行圍。
○谕、刑部議駁、福崧條奏、台灣械鬥匪犯。
請停發新疆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前因積匪猾賊。
曆年發遣新疆者。
為數太多。
經伊勒圖具奏、仍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
至此等械鬥焚殺。
并非事所常有。
且案内發往新疆者。
不過二百餘犯。
何至遽難安插。
辄援照積匪猾賊之例。
奏請改發内地。
況此案人犯。
業已起解。
因甘省有逆回滋擾。
是以暫行截留在浙。
今回匪剿滅淨盡。
福崧止應照例饬屬。
妥為轉解。
如果該犯等、必應改發内地。
雅德系福建巡撫。
富勒渾系閩浙總督。
伊等亦應早行籌辦及此。
何必待鄰省撫臣之代為借箸耶。
封疆大臣辦理公務。
固應随時留心。
然必先盡其職分所當為。
不可越俎于境外。
福崧此奏。
殊覺多事無當。
着交部議處。
○又谕、工部錢法堂奏、寶源局鼓鑄錢文。
自乾隆四十四年以來。
因滇省解京銅質低潮。
每月于應發額銅之外。
多發銅觔。
交爐頭鼓鑄。
現在統核銅數。
實耗折銅十二萬九千八百餘觔。
折價銀一萬六千五百餘兩。
請着落曆任監督。
及各爐頭分别着賠。
其現存夾雜鐵沙銅塊五十餘萬勇觔。
逐一查驗。
成色如有不足之數。
着落雲南曆任承辦各員賠補等語。
京銅關系鼓鑄。
銅觔搭配。
絲毫俱有額例。
乃因曆年多發銅觔。
以緻銅數折耗。
自系該監督等辦理不善所緻。
所有此次折耗價銀一萬六千五百餘兩。
即着于曆任監督、及各爐頭名下賠補。
其現存夾雜鐵沙銅塊五十餘萬斤。
俟查明成色。
核計虧數若幹。
着落雲南承辦各員名下賠補。
至工部管理錢法堂事務堂官。
自四十四年以來。
已易數任。
所有現存夾雜鐵沙銅塊五十餘萬斤。
镕煉工本。
并着核明。
即令曆任之錢法堂堂官賠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齡阿奏、據寶源局監督恩慶等禀稱。
自乾隆四十四年以來。
雲南解京銅質低潮。
不敷配鑄。
每月于應發爐頭額銅之外。
多發銅觔搭配。
日積月累。
竟有八十餘萬斤之數。
統計折耗銅十二萬九千八百餘觔。
請着落分賠。
并将現存夾雜鐵沙銅塊五十餘萬斤。
逐一查驗。
實在有銅若幹。
其餘不足之數。
着落雲南曆年承辦各員賠補等語。
前經戶工兩部、以滇省解到銅觔。
不足成色。
将積年所存餘銅搭放鼓鑄。
并屢次行文該省督撫。
令饬承辦各員。
務将銅觔煎煉足色。
解京以供配鑄。
茲伊齡阿奏、寶源局自四十四年以來。
每月于額銅之外。
多發銅觔。
搭配鉛錫合鑄。
現在統核銅數。
已耗折十二萬九千八百餘觔。
總因該省運到銅觔成色低潮。
不敷配鑄所緻。
如此年複一年。
将來伊于何底。
且工部銅觔。
業經核有耗折。
其戶部積存曆年餘銅。
亦屬無幾。
若仍複因循遷就。
勢必有妨鼓鑄。
滇省自四十四年以後。
各廠采辦銅觔。
甫能複卯。
且節據富綱等奏、該處硐老山深。
不能一律煎煉精純。
此次姑着加恩。
免其治罪。
但京爐鼓鑄。
如此掣肘。
必須設法籌辦。
方可不誤錢法。
着傳谕富綱、劉秉恬、即嚴饬各廠辦銅官員。
于采辦銅京時。
必須加工煎煉。
傾足向來例定成色。
方許運赴泸店解京。
如仍有煎不足色。
攙雜鐵沙充額。
到京後、一經戶工兩部查驗參奏。
朕必将富綱、劉秉恬、及辦銅各員治罪。
該督等勿謂銅觔複卯。
便可塞責。
竟不複督饬廠員。
加意煎煉也。
至該省産銅地方。
或果系山深硐老。
不能一律采辦高銅。
即着該督等估驗虧短成色若幹。
照依部額。
每萬斤酌加耗銅若幹。
點交運員。
一并解京驗兌。
并于奏報京銅開幫摺内聲明。
此系朕代為酌籌之一法。
若銅色果能純淨。
即無須另議加耗也。
富綱等、務詳悉熟籌。
即将如何辦理之處。
具摺覆奏。
工部錢法堂原摺。
着發交閱看。
○又谕。
吏部議、廣東商人譚達元、呈控總商沈冀川等、勒派公費。
承審各官枉斷一案。
請将委審之府縣。
率轉之司道等、俱降三級調用。
此案非尋常錯誤可比。
所有承審之府縣。
已照部議行矣。
至藩司鄭源璹、于此案緊要情節。
任聽運司秦鐄、将課欠改作未完軍需字樣。
扶同定案。
有心徇隐。
即照部議革任。
實屬咎所應得。
第念承辦此案之該督撫及道府等、因此獲譴者。
人數已多。
鄭源璹咎止率轉。
尚可原宥。
着從寬免其革任。
○又谕、據特成額奏、盤獲西洋四人。
起出書信一封。
系廣東羅瑪當家所發。
往陝傳教。
令蔡伯多祿、送至湖南湘潭暫住。
另酌人送樊城。
直走西安。
劄托李姓送往之語。
現密饬湖北湖南地方文武。
跟捕寄信之蔡伯多祿、及李大、李二、李晚、暨逃走之通事人等。
并飛咨廣東督撫。
查明羅瑪當其人。
分咨陝甘督撫。
一體嚴密詳查。
咨覆辦理等語。
西洋人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