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故遭風淹斃運京木植委員外委王魁一員。
戰兵彭定國等七名。
賞恤如例。
○是日、駐跸六道河大營。
○丁己賜扈從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食。
○谕、甘省逆回案内。
革職通渭縣知縣王慺、于縣城失事時。
躲避倉房。
不能守城殺賊。
效節捐軀。
據刑部定拟斬決。
請即于該處正法。
經朕特降谕旨。
令阿桂等将該犯解至行在審訊。
今據福康安委員将該犯解到。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訊取供詞進呈。
朕複親行廷鞫。
加以杖夾。
令其羞辱。
該犯于原參各款。
不能複置一詞。
着即将該犯速正典刑。
以彰國憲。
方逆回滋擾通渭縣城時。
該縣典史溫模、以佐雜微員。
尚能自缢身死。
紳衿李南晖、系告休在籍知縣。
亦能慷慨同仇。
率其子侄、奮身巷戰。
迨勢屈力窮。
與子侄同時殒命。
經該督奏聞。
朕即加恩。
均予格外恤蔭。
王慺以現任縣令。
且系進士出身。
讀書明理。
豈不知城存與存。
城亡與亡。
為古今通義。
乃始則将張文慶之子張太、及掌教張樂等、從城中放出予賊。
繼則藏匿倉房。
賊退後、逡巡複出。
是其忍恥偷生。
設使賊人向伊逼脅。
伊必俯首降賊。
豈能如溫模之義激投缳。
李南晖之挺身罵賊乎。
似此腼顔喪節。
實為忝竊科名。
贻羞民社。
于世道人心。
大有關系。
其罪實不止于失守城池也。
且該犯一念貪生。
希圖苟延性命。
殊不知死則沒有餘榮。
生則身遭顯戮。
一榮一辱。
所決須臾。
況逆回攻城。
系在本年五月。
王慺即苟活偷生。
亦不過暫延數月。
仍正刑誅。
又何不為溫模、李南晖之取義舍生。
榮邀恤典耶。
此等貪生忘義之徒。
即身受重辟。
尚不足蔽辜。
其子孫如有業經出仕。
及現為舉監生員者。
俱着即查明斥革。
永不許登仕版。
夫激濁正所以揚清。
朕固不為已甚。
但此非牽牛蹊田。
奪牛罰重也。
其知縣李南晖。
已給與知府恤蔭。
典史溫模、前已敕部議恤。
着加恩賞給知縣職銜。
仍着該部照知縣例、議予恤蔭。
以示善善從長、賞延于世之意。
朕辦理庶政。
務秉大公。
其能死事者。
必優予恤蔭。
恩及後嗣。
而于遇賊恇怯。
畏死幸生之徒。
則不但本身重加懲治。
并且罰及子孫。
所以勵名節而正官方。
刑賞俱視其人之自取。
至此案内逆回滋擾處所之各該地方官張廷桂等、或藉病玩延。
或平時失察。
各有應得之罪。
然不如王慺之無恥偷生。
并着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按律嚴審定議。
以蔽其辜。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戊午。
谕據何裕城奏、請将現被水旱之衛輝府屬汲縣、新鄉、獲嘉三縣。
懷慶府屬之修武縣。
開封府屬之陳留縣。
并歸德府屬之商邱、甯陵、睢州、三州縣。
本年應徵粟米豆麥。
緩至五十、五十一、兩年。
分年帶徵等語。
本年豫省衛輝、懷慶、開封等處。
春夏被旱成災。
屢經降旨撫恤。
歸德等屬。
亦因漫口被淹。
并谕令該撫加意撫恤。
若按例徵輸。
民力未免拮據。
着照所請。
汲縣、新鄉、獲嘉、修武、陳留、商邱、甯陵、睢州等八州縣。
本年應徵粟米共為一萬一千二百八十五石零。
豆一萬五千八百五石零。
又新鄉、汲縣、獲嘉、修武、陳留、商邱、睢州等七州縣。
應徵麥一千五百二十石零。
又汲縣新鄉、獲嘉、修武、四縣。
截存薊糧米六千二百八十五石零。
俱緩至五十、五十一、兩年。
分年帶徵。
以纾民力。
又、睢州等州縣緩徵麥豆。
請照例于不被災州縣應徵粟米内。
照數改徵。
又獲嘉等縣。
緩徵蘇糧内。
有搭運天津北倉。
及密雲兵米。
于不被災各縣截存薊米内。
派撥搭運。
暨睢州未被災西南二鄉。
照舊徵收之處。
俱着照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朕于明年仲春臨雍講學。
钜典攸關。
衍聖公孔憲培。
現雖持服。
但系伊繼高祖母之事。
彼時早至百日。
自應仍令赴京祇候陪祀。
着傳谕明興。
即告知孔憲培、令其屆期到京。
以襄盛典。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己未。
谕曰。
明興奏、衍聖公孔憲培呈稱。
伊曾叔祖繼汾、繼涑、先于啟聖林墓側。
營造虛墳。
内置衣發齒甲。
現欲将繼高祖母徐氏。
議葬于所修虛墳之内。
竊思祖林乃奉敕建立。
從無孔氏附葬之例。
仰祈查奏施行等語。
啟聖王林。
為至聖發祥之地。
春秋官為緻祭。
徐氏以一婦人。
且系衍聖公孔傳铎、第三繼室。
豈容于墓側違例營葬。
不特于風水有礙。
且揆之典制。
亦斷無此理孔憲培、于伊繼高祖母營造虛圹時。
雖未經阻止今既呈明更正。
尚屬可原。
孔憲培、着免其議處。
至孔繼汾、孔繼涑、身為聖裔。
且曾登仕版。
自應恪遵祖制。
照例将伊母安葬。
乃于徐氏營造虛墳。
既不能奉阻于前。
仍複固執于後。
殊屬非是。
孔繼汾、孔繼涑、俱者交部嚴加議處。
其虛墳着即鏟平。
○谕軍機大臣曰、特成額奏、連日審訊西洋四人。
語言難辦。
訊之劉十七等供稱張永信、曾言西洋人欲往西安。
投焦姓、秦姓、诘以焦秦二姓。
實在下落伊等俱稱未曉西洋言語。
不能确切指實。
現飛咨廣東撫臣選擇通事。
暨拘查蔡伯多祿、謝祿茂、解送來楚質訊。
并密咨陝西撫臣。
根查焦姓秦姓等語。
前曾有旨、傳谕特成額、令将盤獲之西洋人四名。
于訊取确供後。
同取出之西洋經卷、及所畫佛像等物。
一并解京。
現在案内人犯劉十七等。
雖據拏獲。
而在逃之張永信、粵省之蔡伯多祿、謝祿茂等、及供出之西安焦秦二姓。
俱未查拏到案。
質訊明确。
得其實在情節。
着傳谕特成額、如現在西洋四人。
業經解送起程。
即将案内有名人犯。
拘提齊集。
一并解京。
若尚未起解。
且暫留該省。
俟人犯拏獲齊全。
審訊明确後。
再行解京。
不必拘泥前旨。
将西洋人先行押解。
以緻案内情節。
轉不能水落石出也。
至焦秦二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