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絲銀三十三錠。
現在另行究辦等語。
如劉喜等、不過假冒兵役。
詐取财物。
即着該督嚴審定拟。
若此内有關系西洋人傳教通信。
緊要情節。
即将應訊犯證。
解京質審。
至蔡伯多祿、謝祿茂、二犯。
訊系住居廣東。
前已令孫士毅按名速拏。
此時想早經拏獲。
并着傳谕該撫、亦即委員解京。
不必又解赴楚省審訊。
緻有擔延。
并将該省誠實通曉西洋語音之通事。
選派一二人。
一并送京。
以憑訊供。
舒常自京回粵。
若路遇該犯等、即可告知委員。
令其徑解刑部。
毋庸解往楚省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浙江巡撫福崧疏報、定海縣、開墾民田民地塗田六十四頃三十九畝有奇。
青田縣、開墾積荒田十九頃四十一畝有奇。
開化縣、開墾缺額田地七頃四十一畝有奇。
○丙寅。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斬犯五人。
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十三人。
絞犯十二人。
餘一百一人。
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于廣東省城西關外。
訪獲辦理西洋人寄信事務之艾球三、訊出蔡伯多祿、系福建龍溪縣人。
向在白衿觀藥鋪行醫。
當拘獲白衿觀、同伊弟白國觀、訊據供稱。
本年四月初旬。
有湖廣兩人。
同蔡伯多祿、到哆羅夷館。
延請四個西洋人。
同往胡廣。
又邀了樂昌縣人謝伯多祿、高要縣人謝祿茂、一同起身。
自此蔡伯多祿。
不複見面等語。
是此事竟系湖廣民人。
先赴粵東。
與蔡伯多祿、串同勾引西洋人。
潛至各省通信傳教。
何以特成額竟未經查出。
至蔡伯多祿各犯。
據白衿觀供。
自起身後。
不複見面。
此時自必仍在湘潭一帶。
着再傳谕特成額、嚴饬文武員弁。
上緊緝拏務獲。
解京審辦。
毋緻日久遠揚。
如該犯等聞拏潛回廣東。
及福建原籍。
并着富勒渾。
孫士毅等、饬屬一體慎密查拏。
以期速獲。
其現獲之艾球三、白衿觀等、及起出經卷畫像等項。
着孫士毅即遵前旨、委員先行解京。
又據奏、選派谙練通事二名。
委員解赴湖廣。
以便訊供等語。
西洋人暨案内各犯。
既已解京審訊。
楚省現無需用通事之處。
着傳谕特成額、即将送到之通事二人。
轉送來京。
粵省不必另行選派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據留京王大臣奏、五城平粜麥石錢文。
戶部行令招商領錢易銀。
鋪商等以市上換錢。
銀色參差。
礙難交庫。
不敢冒昧請領。
可否援照向例。
仍交戶部解兵饷。
及交工程處應用等語。
此事原系戶部辦理錯誤。
市上換銀。
俱系零星收買。
成色參差。
若即将零雜銀色交庫。
與庫貯銀色不符。
銀庫必不肯收。
若傾銷後再行上庫。
其火耗工價。
在在需費。
無怪鋪戶等不敢承領。
今此項錢文有九萬餘串之多。
商人等既未敢領變。
若以之貯庫。
不但庫中虛存此錢無益。
且恐名間錢價驟昂。
于民情亦多未便。
即工程處向雖需用錢文。
但随時支放。
為數究屬無多。
本年冬季搭放八旗兵饷。
奏定十月、十一月、以二成搭放。
十二月、以三成搭放。
今莫若于十月、十一月、兩月各加一成。
概以三成搭放。
則兩月之内。
可放去錢七萬六十餘串。
其餘撥交工程處應用。
錢文既不緻存積。
而兵民亦兩有裨益。
着傳谕戶部堂官。
遵照辦理。
○丁卯。
谕、昨據留京王大臣奏、五城平粜麥石錢文。
戶部行令招商領錢易銀。
鋪戶不肯承領一摺。
朕以戶部辦理本有未協。
已降旨、令将此項錢文。
于本年十月、十一月、八旗兵饷内。
作三成搭放。
其餘撥交工程處應用矣。
更思此事。
留京王大臣、以商人不肯承領錢文。
遽行入告。
殊為失體。
蓋鋪戶等壟斷居奇。
固其常技。
然遇有官為招領之項。
便□民間貿易不同。
該鋪戶等一味逐利。
不肯承領。
是于辇毂之下。
顯有把持官府之意。
刁風亦不可長。
且從前原曾有領換錢文之事。
該商人等、不過因錢價昂貴。
即希圖承領覝利。
現在錢數較多。
未免銀昂錢賤。
該商等即不肯領銷。
實為市井之見。
鄙瑣不堪。
此種情節。
不但不可達之于朕前。
并不應達之于留京辦事王大臣。
當五城司坊官招領錢文時。
該商等不肯承領。
自必轉禀五城禦史。
五城禦史、于各城所管地方。
遇有兇竊事件。
原許其專摺入奏。
至于招領麥石錢文。
乃系五城公事。
該商等既不肯承領。
礙難辦理。
隐然于公事阻撓。
該衙門尚有都禦史、副都禦史。
該禦史等、即應呈知該堂官。
會同戶部。
設法商辦。
即應奏聞之事。
亦當由都察院堂官據禀具奏。
方為得體。
乃以市儈把持之情。
一經五城坊官。
招商不應。
王大臣等又無主見辦法。
即遽以入奏。
措辭乃又失當。
殊乖體制。
而都察院堂官。
則毫無見聞。
直同贅疣。
焉用此風憲台長為耶。
總因德保、巴彥學、哈福納、梁敦書、平日阘冗無能。
故禦史等目無堂官。
竟不關白。
此事關系國家體制。
着留京王大臣、傳集都察院堂官、五城禦史、傳旨嚴行申饬。
令其明白回奏。
○又谕、前因各省承緝金川逃兵。
核其拏獲、及自行投首者。
甚屬寥寥。
曾經兩次通行、予以展限。
并于上年因承緝逃兵省分各員。
應行實降者。
為數較多。
特降谕旨。
加恩将各該員從寬免其降調離任。
再予限一年承緝。
今年九月。
又屆限滿。
茲據軍機大臣。
将四川等省曆年拏獲逃兵各數。
及上年五月内展限後。
自首逃兵各數。
查明開單具奏。
朕詳加核計。
所有各省逃兵。
已經拏獲自首者。
尚不及半。
逃兵寬以年限。
準令自首免死。
原系朕法外施仁。
于無可末減之中。
予以一線生路。
在逃兵等稍有人心。
自應及時投首。
即地方官節次接奉恩旨。
亦當各發天良。
深知感奮。
設法曉谕。
上緊查緝。
乃例限已滿。
緝獲仍屬無多。
可見外省辦事全不認真。
不過以海捕具文。
因循塞責。
如此年複一年。
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