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傳谕恒山保、李國梁、秉公查明據實具奏毋得回護。
○甲辰。
上幸皇長孫綿德第。
視皇元孫載錫。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泰等奏、浙江漕船。
于楊村、河西務一帶凍阻等語。
迩日朕駐跸圓明園。
見河道稍有冰淩。
尚未凝凍堅實。
而楊村、河西務一帶。
在京城之南。
天氣自較和暖。
何以運河早行凍阻。
或系該旗丁等樂于停泊。
或竟系該處凍阻難行。
着傳谕保泰等、即行馳赴該處。
詳悉查明。
可否随鑿随行。
據實覆奏。
總之回空漕艘趱行一程。
則近南一程。
得尺則尺。
不可因河道間有薄凍即株守河幹。
以緻逗留不進。
若實有難于牽挽之處。
亦即查明具奏。
不可因有此旨。
稍存回護也。
将此傳谕保泰蔣賜棨、并谕阿那布知之。
○乙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三人。
絞犯十六人餘六十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直隸省内、刑部由緩決改入情實者三起。
如邢三行竊。
臨時拒捕。
金八、本系竊犯複刃傷看守之人。
高珩負欠。
連紮債主斃命。
細核案情。
均屬兇橫可惡。
必應列入情實。
刑部所改。
皆是。
是以本日勾到。
已将邢三等三犯。
概行予勾。
乃劉峨辦理秋審時。
率行問拟緩決。
殊屬錯誤。
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研究。
務協情法之平。
劉峨曾任州縣臬司。
何于此等情罪顯然重案。
竟定拟錯誤若此。
劉峨、着傳旨申饬。
○以浙江糧道王廷燮。
為湖北按察使。
○豁除直隸延慶州本年水沖沙壓地十五頃八十二畝有奇額賦。
○丙午。
谕、據都爾嘉奏稱、審拟拏獲偷挖人薓盜犯王世新、曾娶赫哲之女雅郎伊為妻。
已生一女。
請将王世新發往煙瘴地方。
枷号兩個月。
杖責發落。
将其妻雅郎伊、并三歲之女、賞給有勞績之兵為奴等語。
所辦殊輕。
且未周到。
偷挖人薓盜犯王世新。
擅敢違例娶赫哲之女為妻。
任意挖薓。
已經數冬甚屬可惡。
若發至煙瘴地方。
始行枷号。
則無以示懲着将王世新、即在吉林烏拉枷号一年。
以示儆戒。
俟滿限日再發煙瘴。
其妻雅郎伊并三歲之女着照都爾嘉所奏賞給有勞績之兵為奴外。
至進官貂赫哲西貝鈎、任意将伊女雅郎伊、給與偷薓人犯王世新為妻。
不得謂為無罪。
着交都爾嘉、将赫哲西貝鈎另行議罪具奏。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砀山縣民王鳳山妻徐氏、河南汲縣民郭建東妻徐氏。
○戊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據恒山保奏、古北口協領達蒙阿呈報、值班之骁騎校靈什泰、盤獲遣犯劉大受。
即令領催拏。
交把總楊敏成。
會同訊問。
并不将該犯解送請将達蒙阿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朕以遣犯劉大受。
先據李國梁奏、綠營兵丁與領催公同拏獲。
而恒山保又奏專系領催盤獲。
該協領轉将人犯解送提督。
似非情理。
所參亦覺過當。
是以降旨令将何人首先獲犯之處。
據實具奏。
嗣據李國梁。
恒山保先後覆奏十七日劉大受進口時經領催紮拉豐阿、兵丁孟承泰等、見該犯面、有剌字。
盤住拏獲。
送至協領達蒙阿、訊供禀報。
李國梁。
近在同城。
将該犯提至署内。
面訊無異。
即行奏聞。
恒山保因人犯先解送協領訊供。
該協領達蒙阿。
直至李國梁具奏後始行禀報是以參奏等語。
地方遇有脫逃人犯。
原應不分滿漢。
協力查拏。
此案遣犯劉大受進口時。
經領催與兵丁盤獲。
送交協領處李國梁。
系提督大員。
近在古北口。
自應就近提訊。
即行奏聞。
若李國梁以人犯既已解交。
滿營。
伊竟置之不問。
則關口重地。
又安用此大員在彼駐劄。
至達蒙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