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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李國梁向取人犯。
即将劉大受解往提署。
訊明解部。
以緻未經解送副都統提督大員。
近詢賊犯。
協領達蒙阿、若據而不予成何事體。
該員既已禀報副都統。
尚有何過。
其所請嚴加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此事總因恒山保、以所奏落後。
恐幹處分。
是以将協領參奏。
所見小矣。
朕于諸臣功過。
一秉大公至正。
從不稍存偏倚之見。
嗣後古北口地方。
遇有此等逃遣人犯。
當無分畛域。
協力查拏。
設營員盤獲。
即報明提督審訊具奏。
如系旗員盤獲。
即報明該管副都統審訊具奏。
如系旗營會同拏獲。
即先就近呈報提督。
會銜具奏。
亦無不可。
總之期于獲犯。
勿使漏網。
不可彼此耽延推诿。
緻滋疏縱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福康安奏、靜甯、隆德、一帶。
瘟疫盛行。
靜甯州病斃犯屬。
五百四十餘名口隆德縣病斃犯屬。
二百餘名口等語。
逆回罪惡貫盈。
其婦女幼孩。
本應概予骈誅。
經朕法外施仁。
寬其一線。
免死發遣。
茲複因疫病斃已伏冥誅。
亦其孽由自作。
罪所應得。
但瘟疫既已盛行。
則靜甯、隆德一帶良民。
亦必有沾染疾病者。
該督曾否設法施藥療治。
并如何量予拊循之處。
朕心深為廑念。
着福康安饬屬詳查。
妥為辦理。
以副朕轸恤良民至意。
此旨速由六百裡馳谕福康安知之。
又靜甯隆德、以東。
毗連陝西。
該省是否亦有沾染瘟疫之處。
并着傳谕畢沅、查明據實具奏。
勿得諱飾。
尋畢沅奏、陝西接遞犯屬、病故者六十餘名。
皆系在甘省染疾。
中途病斃。
至陝西一省年豐民樂。
并無傳染。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曰、福康安奏、秦州回民密尚德等。
潛謀從逆私制刀矛。
運往伏羌一案。
有鐵匠牛花等、打造鏟刀裁刀均系皮匠所用刮刀。
與本地尋常刮刀較長。
信為口外刮皮所用。
不知即系兵器等語。
口外蒙古番衆。
原賴牲畜度日。
在在皆以熟皮售販從未聞有向内地專買刮刀之事。
而甘省向來因循。
不加稽查。
以緻民間藉口。
混行制造刮刀。
逆賊遂從此影射。
私制軍器。
不可不嚴行防範。
着傳谕福康安、饬屬嚴行查禁。
如有先經打造者。
不準出口。
仍嚴饬地方官。
出示曉谕。
鋪戶亦不得私行賣給蒙古番回人等。
如敢違例打造售賣。
即照私行打造軍器。
按律辦理。
○己酉。
上禦懋勤殿、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九人。
絞犯十人。
常犯、斬犯十四人。
絞犯十六人。
餘十五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朝審情實各犯。
黃冊内舊事、至三十餘案。
人數甚多。
每年各該犯俱、照例綁赴市曹仍概不子勾。
自應核其情節。
量為末減。
各犯有已過三次勾到、情罪較重者着加恩改為監候。
牢固監禁。
遇赦不赦。
其已過三次勾到、情罪稍輕者。
着加恩改為緩決。
将來遇應行減等之時。
仍照例辦理。
着大學士會同刑部秉公詳核。
分别定議具奏。
以副朕清理庶獄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裕城奏、豫省各處鄉民。
見春收有望。
多将家藏糧石。
運往衛輝一帶售賣恐有奸商市儈。
乘機囤積。
随嚴行禁止等語。
商儈希圖牟利。
見糧石雲集。
賤買貴賣。
從中壟斷居奇。
最為可惡。
不特應行禁止。
一經查出。
即當從重治罪。
俾知懲儆。
但衛輝一帶。
本年收成歉薄。
恐遠近商民。
聞該處查禁過嚴。
或緻裹足不前。
于貧民生計。
轉為無益。
着何裕城、轉饬地方官。
當于衛輝境内。
留心嚴密稽察。
如果有奸商在彼囤積。
即行查拏治罪。
仍出示曉谕安分商民。
俾糧石源源運往售賣。
以資民食而平市價。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