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裡坤。
并豫派員弁在彼驗收之處。
自當如此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以故一等公景惠弟景恒。
一等子僧格多爾濟子甯德。
三等男佟璜子達隆阿。
襲爵。
○陝甘總督福康安疎報。
甘肅鎮原縣開墾成熟地一頃八畝。
○己亥。
上至裕皇貴太妃殡所奠酒。
○谕。
禮部議奏。
江西巡撫伊星阿。
題請已故巡撫李湖。
應否準入鄉賢祠一摺。
李湖曆任封疆。
實心實力。
清勤懋着。
在廣東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務。
尤為認真。
實系督撫中不可多得之員。
李湖。
着照所請。
準入鄉賢祠。
并着加恩入祀京師賢良祠。
以昭追念前勞。
風示有位之至意。
○庚子。
谕曰。
佛喜保。
現有查詢事件。
巡視山東漕務。
着阿那布去。
該處現有挑挖運河事務。
着一體辦理。
阿那布。
着馳驿前往。
不必請訓。
○谕軍機大臣等。
據慶桂奏。
連日将佛喜保指出。
曾經告知知州苛斂之在籍原任刑部員外楊樞。
及在伊轎前喊禀之行戶楊永清。
逐細查詢。
并無确據等因各摺。
看來竟系佛喜保病瘋多事。
其在該禦史轎前喊禀之行戶楊永清。
所控各款。
訊問既屬子虛。
此人或即系佛喜保買出。
亦未可定。
應向切實根究。
至佛喜保在濟甯。
或别有贻誤多事情弊。
并着慶桂據實參奏。
此案廣州一犯。
業經拏獲解往。
潘日藻一犯。
亦已于揚州緝獲起解。
慶桂俟人犯到齊。
即将案内情節。
逐一秉公審訊明确。
定案具奏。
其濟甯巡漕。
已另派阿那布前往更換矣。
将此谕令知之。
○以貴州大定協副将七十五。
為湖北宜昌鎮總兵。
○壬寅。
上幸瀛台。
○回部阿克蘇四品伯克邁瑪第敏等十二人。
朝鮮國陪臣李徽之等二人。
暹羅國陪臣帕史滑裡那突等四人。
金川木坪宣慰司中勒參納木卡。
及土司土舍頭目等。
三十一人。
于西華門外瞻觐。
命随至瀛台。
賜茶。
○谕軍機大臣曰。
劉峨奏。
古北口倉貯不敷。
請于北倉漕米内撥給米一萬石。
以為五十年夏秋二季。
兵米之需等語。
今歲古北口外熱河一帶。
收成豐稔。
米價平減。
該處所需倉糧。
自應仍于古北口倉内撥給。
即可就近采買還倉。
若在北倉撥給。
須由水路運至密雲。
複由陸路運至口外。
豈不徒費運腳耶。
着傳谕劉峨。
将因何不在口外采買。
轉請于北倉撥給之處。
據實覆奏。
○癸卯。
上幸甯壽宮。
禦景祺閣。
賜王。
公。
額驸。
大臣。
及蒙古王。
公。
台吉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
據榮柱奏。
審拟李存義。
因強奸顧四兒不從。
逞兇殺死。
複因顧四兒堂叔顧二各。
種遇。
用刀砍死。
李存義。
因奸逞兇。
殺死二命。
又複紮傷二人。
淫惡已極。
此等兇惡之犯。
審明後自應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又何必請旨俟批回後。
始行辦理。
緻稽顯戮。
該侍郎所辦殊屬拘泥。
榮柱。
由刑部司員出身。
何不谙事體輕重若此。
所有李存義一犯。
着即行正法。
榮柱。
着傳旨申饬
○甲辰。
上禦撫辰殿大幄次。
賜蒙古王。
公。
額驸。
台吉等及年班回部阿克蘇四品伯克邁瑪第敏等十二人。
金川木坪宣慰司甲勒參納木卡。
及各土司。
土舍頭目等。
三十一人宴。
○谕。
新正舉行千叟宴。
所有與宴之官員兵民。
年在九十以上者。
俱準其子孫一人扶掖入宴。
其文武大臣年逾七十者。
令其自行揣量。
如步履稍艱。
亦準其子孫一人扶掖入宴。
以示朕優待耆年。
有加無己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
前召見襄陽鎮總兵伸泰。
因其年力就衰。
清語生疎。
深染綠營習氣。
難勝總兵之任。
已有旨令其在三等侍衛上行走。
乃昨據特成額。
奏到各鎮考語單内。
尚稱該員精力壯健。
熟悉營伍。
操演亦勤等語。
總督統轄通省文武。
于各該總兵賢否。
自當随時體察。
考核允當。
始行具奏。
方足以備朕揀擇。
今伸泰考語。
該督率意填注入告。
可見其于屬員年力才具。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