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九年。
甲辰。
十二月。
丁酉。
谕。
向來旗員效力行間。
懋着勞績。
及臨陣捐軀者。
其子孫俱有應得世職。
即年未及歲。
業經承襲。
尚未當差者。
亦給予半俸。
以資養贍。
而綠營員弁陣亡議恤之例。
止得難蔭一次。
非奉特旨照旗員加恩予恤。
不能得有世職。
而其子孫。
非年及歲亦不能予襲。
蓋因綠營人員。
随征打仗。
本不如旗人之奮勇出力。
而綠營所得俸薪養廉等項。
較多于旗人。
其軍功議叙。
及賞赉一切。
固不能一律。
亦所當然。
至效命疆場。
則同一抒忠死事。
朕不忍稍存歧視。
嗣後綠營員弁。
除軍功議叙恤賞。
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陣亡人員。
無論漢人及旗人之用于綠營者。
總應與旗人一體給與世職。
即襲次已完。
亦照例酌給恩騎尉。
俾賞延于世。
以示朕獎勵戎行。
一視同仁至意。
其應如何酌定章程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詳悉妥議具奏。
○又故一等順勤侯馬官正子善慶。
一等子法靈阿子海昌。
襲爵。
○戊戌。
子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
李奉翰奏。
總兵銜副将李永吉。
前在豫省堵築漫口工竣回南。
患病沉重。
于十二月初一日病故等語。
前因李永吉在豫省幫同堵築。
積勞成疾。
曾降旨于河庫道庫内。
賞給銀五百兩。
以資調養。
今聞溘逝。
殊可憫惜。
所有前賞銀五百兩。
仍着賞給。
作為治喪之用。
以示優恤。
○谕軍機大臣曰。
劉秉恬題。
用藥迷人匪犯周家柏。
黃士才。
定拟斬決一本。
已交三法司核拟具奏矣。
至案内未獲之張速發。
李四明。
二犯。
系傳授藥方之人。
須速行拏獲。
從重究辦。
該二犯原籍湖南。
着傳谕特成額。
陸燿。
嚴饬各屬實力查緝。
克期就獲。
毋使視為海捕具文。
以緻遠揚漏網。
○又谕。
據福康安奏。
于甘涼二府。
拏獲傳習天主教之張繼勳。
劉志虞等。
并起出經卷等物。
現饬解省審辦一摺。
同日。
又據畢沅奏。
續獲天主教要犯劉西滿。
薛成林。
解京審訊等因一摺。
西洋人私至内地。
傳教惑衆。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陝甘湖廣等省。
現已拏獲多人。
則其餘各省。
亦恐所在多有。
均應徹底查辦。
近聞西洋人與回人本屬一教。
今年甘省逆回滋事。
而西洋人前往陝西傳教者。
又适逢其會。
且陝甘兩省。
民回雜處。
恐不無勾結煽惑情事。
着傳谕福康安。
畢沅。
務須不動聲色。
留心防範。
嚴密訪拏。
并密谕各省督。
撫。
一體遵照妥辦。
不可視為具文。
亦不得張皇滋擾。
其畢沅摺内。
所稱未獲逃犯曾貴。
劉必約。
張多明我。
及湖廣人趙安德各犯。
并着各該督。
撫。
上緊饬緝。
務獲解審。
毋緻遠揚漏網。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
堪省逆回。
剿滅淨盡。
所有小山底店等處。
該犯名下房屋田畝。
前經谕令福康安。
少為估價。
于甘省漢民内招買居住執業。
如本省願買人少。
并準其令附近甘肅之陝西漢民。
出赀認買。
嗣據福康安奏。
委員分投查辦。
迄今已閱數月。
其作何辦理之處。
何以尚未據奏及。
此項房産。
雖為數稍多。
或一時不能速變。
亦當上緊籌辦。
俾小民得利。
自必踴躍認買。
着傳谕福康安。
即遵照妥辦具奏。
但不可因欲速售。
仍令回民托名承買。
務使各該處皆為漢人居住。
以便稽察而靖地方。
至福康安所奏伊犁等處。
撥解内地馬匹。
已移咨伊勒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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