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
與充公銀兩。
分為二摺。
先後呈進。
實屬糊塗。
再查東省藩庫實在存貯。
各年各案地丁等項。
共銀三百九十六萬二千七百餘兩。
内酌留銀三百四十四萬八千二百餘兩。
即以為本年各項經費。
已足敷用。
其餘剩銀五十一萬四千四百餘兩。
應聽候部中酌撥。
至東省春秋二撥冊内。
例系将軍貯各年一切正雜錢糧。
悉行列入。
是以聲明此外别無存貯不動之項。
請嗣後東省存庫充公一項。
即于實存銀數摺内。
列款聲明。
以省煩渎。
得旨。
覽。
○癸酉。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上詣恩慕寺恩佑寺。
行禮。
○甲戌。
谕。
據保成等奏。
與薩木薩克私通書劄案内。
已經正法之阿奇木伯克阿裡木家口。
押解送京等語。
此皆系罪人家口。
理應給與兵丁為奴。
着将阿裡木妻孥。
發往江甯。
浙江。
福建。
三省。
将阿裡木家人。
發往熱河。
均賞給滿洲兵丁為奴。
并着交該将軍副都統等。
嚴行管束。
勿緻生事脫逃。
○丙子。
谕。
翰林院詹事府應考人員。
着于二月初三日。
在乾清宮考試。
○丁醜。
谕。
據特成額奏。
通城縣聚衆毆官之首犯黎贊武。
已經委員派出之差役等。
馳赴四川大甯縣地方拏獲。
該縣将黎贊武監禁。
一面禀請川省督臣批示。
再行委員解楚等語。
黎贊武糾衆逞兇。
毆傷官役。
實屬此案罪魁。
一經拏獲。
自應立即審辦。
以彰國憲而快人心。
乃大甯縣知縣魏履中。
不将該犯即付差役速解。
一面監禁。
禀請川省督臣批示。
再行委員解楚。
顯系取巧見長陋習。
楚省委員派往差役。
緝拏要犯。
自必持有印票。
斷無假捏之理。
有何不可信。
而必待禀請川省督臣批示。
再行委員解楚。
萬一要犯羁禁。
輾轉稽遲。
稍有疎虞。
緻該犯有越獄自戕等情節。
尚複成何事體。
外省地方官。
往往心存畛域。
全不以公事為重。
屢經降旨饬谕。
總不能悛改。
着再通谕各省督撫。
嚴饬所屬。
嗣後遇有此等事件。
務即不分疆界。
一體迅速遵辦。
毋得拘泥遲延。
緻要犯稍稽顯戮。
○谕軍機大臣曰。
特成額奏。
聚衆毆官在逃首犯黎贊武。
究出該犯潛匿四川大甯縣地方。
經委員派出戶首同縣役等。
馳赴該處。
将該犯捕獲。
據大甯縣禀稱。
将該犯監禁。
禀請川督批示。
再行委員解楚等語。
此等兇犯。
當無分畛域。
實力查拏。
況湖廣差役赴川。
自有印票可憑。
該犯一經就獲。
該縣即應将要犯交付差役。
解赴湖廣。
再行禀知本省總督。
方為正辦。
乃必待禀請批示。
暫行羁禁。
外省地方官積習。
惟知在本省督撫前。
見長邀功。
全不顧事理輕重。
最為陋習。
現已明降谕旨。
通行饬谕矣。
至黎贊武一犯。
如已解赴成都省城。
即着該督将該犯審明。
照例正法。
若已經湖廣委員解回。
即着特成額。
一面辦理。
一面具奏。
不得往返稽延。
緻要犯久稽顯戮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知之。
○以正黃旗漢軍參領柏廷翰。
為廣州副都統。
○戊寅。
上臨和敬公主第視疾。
○谕。
吏部議處盛京刑部員外郎伊都。
錯拟罪名失入降調一本。
因照遵駁改正具題審轉之督撫司道免其議處例。
未将榮柱議及。
外省督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