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辦理。
毋得拘泥常例。
即日行事件。
亦毋得輾轉稽遲。
若似此被朕看出。
必将該督撫嚴處。
将此通谕知之。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
北倉存剩漕米。
八萬五千餘石。
請撥給直隸各州縣。
聽其自行雇車運回。
以補倉貯。
所有該州縣等。
每米一石。
原存價銀一兩四錢。
應請即行提解司庫。
入撥報部。
下部知之。
○兩江總督薩載奏。
東省大挑運道工程。
除河本寬深。
未經估挑者。
計五千八百二十五丈。
現應挑浚河長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五丈。
原估挑挖口寬五六七丈。
底寬三四五丈。
深自一二尺至五尺五寸不等。
韓莊以上。
地勢較高。
總以水深六尺為度。
八閘以内。
至黃林莊交界。
以水深七尺為度。
又大泛口一段。
為山泉湧發入運之處。
停淤較厚。
估挑以水深八尺為度。
大泛口内。
山河計長二百丈。
純系積淤。
估挑口寬十丈。
底寬六丈。
深五尺。
以為囊沙之地。
臣率同淮徐河道劉錫嘏。
山東運河道沈啟震等。
逐段測量。
其原估寬深丈尺。
俱屬合式。
黃林莊與江南接壤。
河道本窄。
估挑口面雖止六丈。
而水深亦以七尺為度。
上下一律相平。
将來漕艘往來利便。
自甚有益。
其原估土方。
共用銀五萬八千八百三十八兩二錢零。
臣按段查驗。
照依東省挑河則例。
分别核算。
銀數相符。
又原估大小攔水蓄戽柴土壩十七道。
用銀三千二百五十八兩零。
查驗亦無浮多。
臣察看東省運河情形。
在韓莊以上。
均藉各山泉水發。
挾沙灌注。
易緻停淤。
而八閘以内。
全系砂礓。
遞年增長。
以緻河底漸高。
遇水小之年。
漕船即易淺滞。
今大加挑浚。
原系河中挑河。
若挑挖過寬。
不惟需費浩繁。
且河寬遇水小之時。
仍不免于平淺。
茲與江南邳宿運中河。
估挑情形無異。
如此辦理自可永資利賴。
得旨。
覽奏俱悉。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
邳宿桃清運中河。
各段挑工自上年十二月内。
築壩興辦。
目下正當緊要之時。
臣于開印後。
即由中河楊家莊起。
直至邳境。
逐段察看。
有已經照估辦竣者。
有辦至七八分數。
尚在清底者。
亦有止挑五六分成數者。
情形不同。
工力亦異。
是以辦理未能一律。
臣現督令各該員添雇人夫。
多備器具。
加上實力趕辦。
其已挑成工内。
細加查看。
尚無墊崖貼坡諸弊。
親驗挖起之大小砂礓。
亦無浮捏牽混情事。
按日計功。
月底月初。
可期全竣。
報聞。
○福建巡撫雅德奏。
福建各州縣。
自乾隆四十二年起。
至四十七年止。
積欠耗羨銀兩。
全數追完。
解司造報。
下部知之。
○山東巡撫明興奏。
東省自去年秋冬以來。
雨雪稀少。
春月糧價漸增。
請循照曆年平粜之例。
量為減粜。
除谷價每石在九錢以下者。
價值本平。
毋庸減粜外。
其價在九錢以上。
至一兩者每石減銀五分一兩以上。
至一兩一錢者每石減銀一錢一兩一錢以上。
至一兩二錢者。
每石減銀一錢五分。
一兩二錢以上。
至一兩三錢者。
每石減銀二錢。
一兩三錢以上。
有增至一兩四錢者。
每石減銀二錢五分。
其有需酌借口糧者。
照例先動社谷。
次及常平雜糧谷石。
核實給領。
秋後徵還。
報聞。
卷之一千二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