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不必令其來至半途而返。
徒費往返之勞。
但既經截留。
與其于山東直隸等境起卸。
則程途已遠。
漕船仍不迅速回空。
莫若于黃河以南。
水次州縣截留。
俾得及早回至水次。
既可省長途挽運之費。
又可免新漕遲兌之虞。
至今□山戊不□漕運遲逾。
總因薩載、李奉翰、于挑新運中河時。
不早建閘座。
以緻水無攔蓄。
宣洩山東之水過多所緻。
并非漕運辦理不善之過。
于毓奇本屬無涉。
而毓奇前奏、不無過甚。
為豫留地步之言。
但該督身膺漕務專責。
目擊情形。
心懷焦急。
即所言過當。
亦為急公之見。
朕雖思及此。
亦不以此遂加之責備。
毓奇不必心存惶懼。
惟當會同薩載等、悉心籌辦。
上緊趱催。
此時薩載、李奉翰、毓奇、在淮徐一帶。
不妨前至交界處所。
明興沿河查勘。
亦應至交界地方。
會晤面商。
熟籌妥議。
設法催趱。
總期以全漕抵通為務。
而以截漕為不得已而思其次之計。
方為妥善。
朕因此事。
宵旰廑懸。
該督等俱系受恩深重之人。
務宜各發天良。
實心籌畫。
妥速酌辦。
方不負委任至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傳谕知之。
仍将接奉此旨面商後。
作何籌辦情形。
迅速由六百裡加緊覆奏。
尋奏、臣等悉心籌酌。
此時惟有盡力嚴催。
未便遽行酌定截卸。
查三進未渡黃船。
尚有二十二幫。
臣饬委中軍副将馬天麒、随同巡漕臣管幹珍、親駐河口。
趕緊趱渡起剝。
臣毓奇、即赴楊莊、黃林莊、沿河趱催。
務期全漕抵通。
不敢先設截留之想。
于萬不得已之時。
再行奏請截卸。
得旨、汝前所奏冒昧了。
既已知過。
不必回護。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核覆、陝西省劉張氏謀溺劉金花身死。
問拟斬候一本。
細閱此案情節。
張氏嫁與劉永香為妻。
多年并未生育。
劉永香因無子。
欲行娶妾。
張氏恐納妾失愛。
詐稱已懷身孕。
圖買嬰孩以哄其夫。
适有鄰居劉學孟之七齡幼女劉金花。
攜抱劉廷禮彌月幼孩。
于劉永香門首頑耍。
旋即睡熟。
張氏走出瞥見。
竊取幼孩。
緊閉街門。
劉金花睡醒。
即叩門尋覓。
進内查問。
張氏抵賴。
适幼孩在房啼哭。
劉金花聽聞嚷罵。
張氏即起意緻死滅口。
随将劉金花□□衾入水缸斃命。
該護撫核其情罪。
與圖财害命有間。
将劉張氏問拟斬候。
刑部亦即照拟核覆具題。
劉張氏、雖非圖财害命。
但因嫉妒詐孕。
竊孩欺哄。
謀死七齡幼女。
情殊殘忍。
即予以立決。
亦不為過。
雖未照圖财害命問拟立決。
亦應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方足以蔽厥辜。
若以此時題本而論。
即當入于明年情實辦理。
豈不使兇殘之婦。
久稽顯戮。
刑部僅據該護撫所拟核覆。
并不夾簽聲請。
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豈竟見不到此耶。
除将刑部核覆本。
照簽批發。
并着該堂官将張氏入于本年秋審情實外。
将此谕令知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閩省地方。
向産番薯一種。
可充糧食。
民間種者甚多。
因思豫省近年。
屢經被旱。
雖現在已普得甘霖。
自可趕種晚秋。
但恐該處土脈久燥。
雨澤一少。
即與栽種無益。
番薯既可充食。
又能耐旱。
若以之播種豫省。
接濟民食。
亦屬備荒之一法。
此時雅德想已起程。
着傳谕軍勒渾、即将番薯藤種。
多行采取。
并開明如何栽種澆灌之法。
一并由驿迅速寄交畢沅。
轉饬被旱各屬。
曉谕民人。
依法栽種。
于民食自屬有裨。
至富勒渾于四月二十一日。
自浙起程赴閩。
本日雅德奏到之摺。
系五月初八日拜發。
相距已經半月。
富勒渾自必到閩。
何以雅德尚未奏報交代起身。
前已有旨。
令其速來熱河陛見。
着傳谕雅德、即遵前旨。
途次遄行。
以便陛見後迅速回閩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富勒渾、雅德、并谕畢沅知之。
○又谕、據全德奏、淮南銷鹽各口岸。
雖統計存岸在途引鹽。
俱可銷至八九月内。
但亦須豫為籌備。
現将淮北引鹽。
撥濟淮南。
轉瞬糧船過竣。
鹽閘啟闆。
北商仍可趕運。
以還原額等語。
現在重運銜尾北上。
運河水勢。
未能充足。
各閘閉闆。
攔蓄濟運。
斷不能複行濟鹽。
但山東、安徽、淮北等處。
已截留漕米數十萬石。
今□山戊不□漕船較少。
刻下諒已陸續過淮。
鹽引于民食攸關。
亦屬緊要。
着傳谕薩載、酌量情形。
悉心籌畫。
視水勢之盈縮。
以時節宣。
濟漕兼以濟鹽。
固屬妥善。
如果不能漕鹽并濟。
則在後之江廣重運。
尚複不少。
所關尤重。
應設法蓄水。
盡數趱催。
俾迅速遄行。
多抵通一幫。
多受一幫之益。
竣糧艘過竣。
再行啟闆。
以濟鹽河之淺阻。
該督等、務籌酌緩急。
妥協辦理。
若實在不能抵通之漕船。
當豫先算出。
即不必令渡黃。
以省往返。
亦可省鹽河之水。
以濟鹽運。
此亦無可奈何之一法。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薩載、并谕全德知之。
尋奏、頭進漕船。
已全入東境。
二進船、現入東境者十五幫。
二進尾幫。
已過宿遷。
三進江廣幫船。
上緊渡黃。
未進楊莊口門者。
僅十餘幫。
七月中旬以後。
尾船可催過宿遷。
距下遊鹽河閘。
已有二百餘裡。
鹽閘即可開放。
以運河之水。
酌濟鹽河。
鹽運不緻遲誤。
得旨、正為此也。
毋又怠而緻遲。
○旌表守正捐軀湖南桂陽縣民朱佑宗妻何氏。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保奏、審拟屢次翻控之雲南鎮雄州民人廖文明。
請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廖文明、前經捏詞控告。
審虛問罪。
不知改悔。
仍敢砌詞遣子赴京翻控。
希圖拖累洩忿。
殊屬可惡。
但其罪亦祇如此。
無可複加。
着傳谕該撫、将廖文明一犯。
枷号一年。
滿日重責八十闆。
再行發遣。
以示懲儆。
○又谕、本日兵部題覆、前任廣東總督舒常。
請将千總蘇武、升授碣石鎮中營守備一本。
已依拟用矣。
西漢蘇武。
節行可佳。
人所共知。
該守備雖系行伍出身。
不谙文義。
亦不應以之命名。
着傳谕孫士毅、即代為更改咨部。
○壬辰。
谕、前兵部将應襲恩騎尉世職之康莊一員。
帶領引見。
摺内止聲明康莊曾祖康泰、于康熙三十五年。
曾随征厄魯特立功。
賞給世職。
但向例陣亡者、方得恩騎尉世職。
随令查明覆奏。
茲據查奏、康泰後工出兵西藏陣亡。
于乾隆三十二年。
清查世職案内。
賞給恩騎尉世襲罔替。
是康莊應襲之世職。
由于伊曾祖康泰陣亡。
乃兵部帶領引見摺内。
祇稱康泰立功所得之官。
未将陣亡之處叙入。
實屬疏漏。
康莊着準其承襲恩騎尉世職。
仍發往該督标下學習行走。
将此并谕令兵部堂官知之。
○又谕、上年秋審。
山東省由情實改入緩決者一起。
經吏部議升任按察使馮晉祚照失入一次例。
降一級調用。
凡以失入獲罪之臬司。
以其非有心之公過。
多有從寬留任者。
因聞馮晉祚有不識字。
且非明練之材。
故降旨令其來京。
交該部帶領引見。
茲吏部将該員帶至行在引見。
召見、向問山東被旱情形。
奏對尚屬明白。
非甚不通庸碌者。
因命查取原案。
則系博平縣民人李公掄、曾允借馮學骞牛車。
伊孫李金箱以收麥需用。
奪回不借。
李公掄氣忿。
到縣呈首。
李金箱畏懼。
向伊祖求饒已允。
嗣經該縣拘訊。
李公掄以伊媳李王氏。
孀居守節。
止此一子。
恐到官受責。
痛悔自缢身死。
該省秋審。
将李金箱、照子孫違犯教令。
緻祖父母、父母、輕生自盡例。
問拟絞候。
入于情實。
刑部則以李公掄、系憐媳愛孫。
追悔告官。
遂緻輕生。
該犯并無觸忤情事。
是以将李金箱改拟緩決。
而該員遂有失入處分。
朕細閱此案情節。
原屬可輕可重。
李金箱若不将牛車奪回。
何至伊祖氣忿呈首。
即律以違犯教令。
亦無不可。
馮晉祚拟以情實。
尚屬有因。
實無大過。
而朕兼聽并觀。
實無成見。
不肯令一人受屈。
以滋無知者之揣摩。
意在于此。
但晉省通籍在京者。
今鮮大員。
馮晉祚着以三品京堂。
遇缺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奏、籌辦訓練兵丁事宜一摺。
内有令兵丁于山坡陡處。
練步自下馳上。
自上馳下之語。
馳字不通。
當用趨字為是。
已于摺内改正。
并批示矣。
兵丁在山坡練步。
并非用馬。
在俗語則謂之跑。
而行文自當用趨。
乃摺内謬用馳字。
是竟以步為馬。
豈非笑話。
特成額、文理本屬不通。
複聽庸幕随意砌寫。
殊屬失于檢點。
着傳谕特成額、以後于摺奏字句。
須逐一留心。
勿再似此錯謬。
至籌辦訓練事宜。
尤當為之以實。
毋徒以空言塞責也。
卷之一千二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