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晰陸續具奏。
何以該禦史身任巡視南漕。
于現在漕船淺阻。
行走維艱。
正在彼所管之地。
竟一籌莫展。
又無一語陳奏。
豈竟坐擁廉俸。
形同木偶耶。
管幹珍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該處水勢漕船行走情形。
據實具奏。
尋奏、臣巡視南漕刻以剔弊速漕為務。
茲黃林莊以南。
水淺舟遲。
臣未能先事豫籌。
僅與漕臣毓奇、會奏剝淺情形。
未經專奏。
實臣拘泥糊塗。
乃蒙僅予申饬。
并谕将現在情形覆奏。
查本年漕船因去冬回空遲延。
又因運中河大挑。
鋪水稍遲。
南漕首幫于三月十三日始渡黃。
邳宿一帶守剝。
以緻入東太遲。
頭進船二十五幫。
雖于本月十三日。
全出江境。
二三進幫船。
已入東境者無幾。
臣前于瓜口。
查催江廣渡江幫船過關時。
即酌量水勢。
谕令卸起天蓬笨木。
至清黃交彙處。
複谕旗丁将土宜售賣。
現在三進之浙江、湖北、十四幫船。
均已渡黃。
十九日晚。
大西北風。
運口刷深三尺餘寸。
湖廣幫船将次渡竣。
惟江西十三幫。
皆抵清河縣境。
七月初、可以全數渡黃。
臣星馳貓兒窩各處。
及宿遷一帶嚴催。
現有副将馬天麒、親駐河口趱渡。
得旨、覽。
此是汝竟未知地方情形。
自然觀望無術也。
○又谕、據薩載奏、淮徐海三屬内豐、沛、蕭、砀、贛榆等縣未據禀報得雨其餘各州縣陸續得有雨澤尚未透足。
徐州府城及所屬之邳州、得雨一二寸等語。
又據福海奏、淮安地方。
于六月初五六等日。
得雨三寸及一寸等語。
俱于摺内批示矣。
淮徐海三屬。
雨澤久愆。
農民亟盼渥霪。
今所得不過二三寸。
雖久旱之區中。
得此時雨沾灑。
于大田不無裨益。
但究不能一律深透。
且分寸較小。
若非續霈優霖。
則二三寸之澤。
豈能遍資沾溉是該處農民。
此時尚殷望澤。
于播種秋糧。
甚為要緊。
着傳谕薩載、闵鹗元、查明淮徐海三屬。
現在曾否得有透雨。
其未種之田。
能否趕種。
已種者、是否長發。
即行據實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據舒常覆奏、孫士毅辦理公務。
從不假手于人。
每日平明即起。
夜間三更就寝。
不無用心太過之處。
又因胃疾時發。
飲食減少。
以緻形容較瘦。
然精神尚可支持等語。
所奏自屬實情。
封疆大吏。
固不可一味養尊處優。
然大臣不親細事。
為政亦當知體要。
若以細瑣之件。
而皆躬親辦理。
無論海疆緊要事務繁多勢難一人獨辦。
且恐精神照料不及。
轉于要務或有贻誤。
前已有旨、谕令孫士毅善為調攝。
并賞給人參一斤。
大小荷包三對。
以資補益而示優眷。
粵東地方緊要。
着再傳谕該撫、嗣後務宜愛惜精神。
于辦理地方事務。
惟當總攝其成。
不可過于勞心。
以副朕委任眷注至意。
又病勢較前痊否。
将此傳谕孫士毅、并傳谕舒常知之。
○又谕、處州衛前幫水手、聚衆毆官奪犯一案。
前據阿桂等奏、訊據水手等。
實因索添工價。
停泊不行。
經外委查拏。
遂率衆奪犯毆官。
供認屬實。
并案内應行質訊之處州幫守備馬麟。
應行沿途督撫關提。
解部歸案辦理等語。
此案迄今已逾一月有餘。
守備馬麟等、諒已解到。
所有現在續審情形。
如已研訊确實。
即可定拟具奏。
着傳谕阿桂等、即将案犯迅速審辦。
毋使重案久延。
○又谕、據李國梁奏、副都統伊裡布、前往熱河。
行至古北口。
忽然心神恍惚。
語無倫次首告家人謀害。
自行投河落水。
似系瘋疾現将該副都統、并伊家人、交古北口同知明善。
小心看守照料等語。
所辦甚好。
伊裡布竟系瘋病幸李國梁在彼照料。
不然。
必緻自戕。
此時且不必令至熱河。
即着李國梁、派人照料護送至京。
交阿桂、以便調理。
将此傳谕知之。
○補行乾隆四十九年安徽省大計罷軟官一員。
不謹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年老官十三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奏、通省得有透雨地方。
俱已播種齊全。
其得雨止二三寸、勉力補種者。
聊城等十七州縣。
因受旱較重。
未能補種齊全。
若過大暑。
仍不能普被渥澤。
則旱災已成。
秋收無望等語。
聊城等十七州縣。
雨澤缺少。
農民不能及時趕種大田。
是該處旱象已成。
如于大暑以前。
得沾渥霪。
尚可補種雜糧荍麥。
稍資口食。
但本月十七日。
已交大暑。
現在又逾兩日。
該撫此摺。
于十五日拜發。
如十七日以前。
已得透雨。
自應續行奏報。
或至今仍未渥沾。
則該處農民。
秋收無望。
将來糊口維艱。
該撫當實心體察妥為撫恤。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不可稍存諱飾。
緻災黎或有失所。
至江蘇之淮徐海三屬。
安徽之亳州、蒙城、等處。
均未得有透雨。
昙經降旨。
詢問各該督撫。
令其據實奏報。
現在節逾大暑。
曾否普被甘膏。
得以乘時補種大田。
将來是否不緻成災。
并着該督撫迅速據實覆奏。
以慰廑注。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豫省于六月初三、初五、兩日。
連霈甘霖。
農民自可趕種晚秋。
但該省衛輝一帶。
久經旱歎。
土脈乾燥。
前此所得之雨。
尚恐未能透足。
必得濃膏續霈。
方于災區有裨。
昨據畢沅奏、開封、河南、陳州、各府屬。
于初七八日先後得雨三四寸。
而衛輝等處。
未經該撫奏及。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畢沅、即将衛輝一帶。
及附近災區各屬。
自初三、初五、得雨之後。
近日曾否續被恩膏。
地脈滋潤。
田禾得以一律補種。
及光景如何之處。
即速由驿覆奏。
以慰懸注。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據毓奇覆奏、催趱南糧幫船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毓奇前奏、二進南糧幫船。
過天津關。
須至九月下旬。
恐緻凍阻。
不能回空受兌。
所言過當。
未免迹涉張皇。
經朕屢降谕旨訓谕。
方稱盡催北上。
不敢豫存截卸之見。
稍事聲張。
毓奇早已聲張于前。
接奏朕旨。
始改為此言。
水淺漕遲。
非毓奇之過。
而此則毓奇之過。
然能知過而思奮。
上緊催趱。
朕亦不加之責備也。
至伊摺内所稱、親押各幫軍丁。
将舵水所帶竹筏笤帚等物。
盡令起卸。
未免過甚。
又稱例帶土宜。
亦令其酌量售賣。
以為前進起剝之費等語。
所辦尤屬非是。
各幫軍丁貧乏者多安得有赀本置買貨物。
其所載土宜。
大約俱系商賈附帶。
軍丁不過得有腳價藉沾餘潤。
若令沿途售賣。
則商賈之本利俱虧。
旗丁将賠償不暇。
又安能藉此為起剝之費且貨物于途中賣去不能北來。
商賈聞此信息尤必昂貴居奇。
辦理殊未妥協。
漕艘附帶土宜。
原有定例。
自應于正供米石之外。
酌量船身輕重。
吃水深淺。
有一分餘地。
令帶一分貨物。
乃向來簽盤查驗。
該督等視為具文。
不以國家之事為事。
任憑旗丁等肆行攬載。
以緻吃水過深。
行走遲滞。
及至水勢淺阻。
船不能行。
則又盡将所帶客貨。
押令概行起卸。
商賈勢必重雇船隻。
裝載至京。
腳價繁多。
京師貨物。
安得不日漸昂貴耶。
總之此事。
該督不能慎之于始。
饬令旗丁少裝貨物。
以期船身輕便。
易于行走。
現在又複盡令起卸。
是其辦理不善。
由來已久。
嗣後該督、務須實心查辦。
力挽前非。
嚴饬各幫運弁旗丁等、于受兌時、不得多帶客貨。
簽盤時、仍親身加意查驗。
以期糧歸實載。
貨得酌裝。
于公私兩有裨益。
方為妥善。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李奉翰覆奏、本年水無攔蓄。
漕船不足以資浮送。
皆因薩載等、不能早為督建閘工之故。
雖經議處。
究有餘辜。
所有添建兩閘連開挑月河。
原估工料銀五萬餘兩應請不準開銷。
各認分賠。
一面多派幹練文武員弁沿河按段嚴行催趱。
一面于水淺之處。
募夫上緊撈挖并于可以引黃接濟之處。
設法挹注。
以資浮送。
總期銜尾前進。
催令抵通。
又據毓奇奏、悉心詳細核計。
本年重運到通船隻。
尚可趱至十分之六七各等語。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今年漕運遲逾。
實因薩載李奉翰、于挑浚運中河時。
不早建閘座。
以緻水無攔蓄。
直洩無餘。
伊等前奏。
尚欲回護掩飾。
朕屢經降旨訓饬。
始愧悔引咎設法嚴催。
如此方是知過思奮。
而毓奇前奏亦不免豫占地步。
今已自認冒昧。
不敢稍存推诿。
盡力嚴催。
現亦無可訓谕。
着傳谕薩載李奉翰會同毓奇、各矢天良。
感奮自效。
悉心籌畫。
設法催趱。
務期多抵通一幫。
庶通倉多貯一幫之米。
至萬不得已。
在後數幫。
斷不能催令抵通。
即使抵通、亦必有誤回空受兌者方可再行酌量情形。
奏請截留起卸。
此時斷不可遽行聲張。
緻弁丁稍存觀望。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蘭第錫等覆奏、陳福莊引河。
分溜四分有餘。
高家寨埽工。
雖不能淤墊斷流。
但該處現系拖溜。
其對面灘崖之上。
抽挑溝槽。
昨經大水。
業已沖刷成河。
堤工不緻着重等語。
引河分溜四分。
高家寨對面灘崖。
所挑溝槽。
又已沖刷成河。
此系絕好機會。
若能使大溜全掣。
則高家寨埽工淤墊。
更為妥善。
近日形勢若何。
着蘭第錫等、即行奏聞。
以慰廑注。
再閱圖内、高家寨迤東處所。
埽工過于向南。
溜勢至此南趨。
恐成入袖之處。
或将埽工取直鑲做。
逼溜北趨。
堤工更覺易于防守。
已于圖内用朱筆标示。
目下正屆大汛。
礙難辦理。
着傳谕蘭第錫、畢沅、俟秋汛平定後。
察勘情形。
将朱筆所标。
是否可行。
與堤工有無裨益之處。
據實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六月二十及二十一等日黃河水陡長四尺。
至六尺七八寸不等。
二十二日已消一尺餘寸。
二十四五日、又消尺餘工程平穩。
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