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水渾濁。
儀封三堡、毛家寨埽前。
均已停淤。
大河趨向東北。
至儀封舊城之東、折而東南。
陳福莊引河。
形勢益順。
惟較大河中泓尚窄。
目前仍止分溜。
未能全掣。
現将河頭上唇。
不時展寬抽挑。
以期得勢。
至高家寨對灘溝槽。
掣溜沖刷。
河面寬至三四百丈。
迤西埽工二百餘丈。
澄淤最厚。
已露旱灘。
迤東埽尾二百餘丈。
亦俱漫緩停淤。
惟中間二三丈。
因大河與對面溝槽。
溜分兩股。
埽前尚有拖溜。
此次長水雖大。
已将埽工加高。
不緻有湧激蟄陷之事。
至迤東工尾埽工。
過于向南。
現于河灣處。
疊築土埝。
餘長三四十丈。
即遇水長。
不緻入袖。
刷成河形。
俟秋後水落歸槽。
再于迤上酌量辦理。
得旨、覽奏稍慰。
又批、是好機也。
○又谕、前據畢沅奏、衛輝、開封等屬。
缺雨地方。
俱已陸續得有甘<雨澍>。
農民現在及時播種。
又據明興奏、迤西之兖、曹、濟等府州屬。
及迤東之登、萊、青、沂、各府屬。
亦俱于望雨孔亟之時。
先後均沾渥澤。
是河南、山東、二省。
旱暵較重之區。
此時均已沾潤。
農田可冀有秋。
憂廑為之稍慰。
而江蘇之淮、徐、海、三屬。
安徽之亳州、蒙城等處。
與豫東二省。
境壤毗連。
尚未據該督撫等、奏報得有透雨。
現在節逾大暑。
若能于日内優被濃膏。
大田或可趕種。
倘此時仍未渥沾。
則該處災象已成。
闾閻生計、甚為可慮。
朕心轸念綦切。
着傳谕薩載、闵鹗元、書麟、即行查明。
各該處曾否得有透雨。
如有應行撫恤者。
仍遵前旨。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毋使災黎稍有失所。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刑部核覆直隸省、馬七兒、因與蕭得寬頑戲。
将巴豆給食。
以緻蕭得寬腹瀉身死。
按律問拟絞候。
并稱馬七兒年僅十四應否減等。
照例聲明一本。
巴豆能毒人緻死。
盡人皆知。
況該犯年已十四。
知識已開。
不得謂之無心戲殺。
是以用絞候簽批發。
若因年僅十四。
入緩決可也。
并将此谕令刑部堂官知之。
○又谕、昨據毓奇覆奏、催趱南糧幫船情形一摺。
當經降旨訓谕。
本日又據毓奇覆奏、從前僅按幫船入東情形扣算。
遽稱抵通恐緻遲誤。
實屬冒昧。
并據薩載、李奉翰、覆奏。
未經早建閘座。
緻運河阻淺。
愧悔認罪兩摺亦已于摺内詳悉批示。
着将昨降寄信毓寄谕旨。
及本日朱批薩載、毓奇等摺。
各鈔錄一分。
寄與在京大學士九卿閱看。
但今年糧艘所帶南貨。
前經毓奇押令起卸、沿途售賣。
辦理實屬過當。
雖據該督奏、途次所銷。
尚屬有限。
接奉谕旨後。
已聽其攜帶抵通售賣。
究恐今年糧艘所帶南貨抵通者。
較之往年、不免缺短。
大學士九卿、皆朕任用之人此等有關國計民生之事。
原無妨共使聞知。
阿桂當囑令留心慎密。
不可聲張洩漏。
使商賈等、知抵通南貨短少。
緻啟壟斷居奇之弊。
将此谕令知之。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農起奏稱、歸化城同知常明、推升理藩院員外郎。
請仍留同知本任。
照例扣滿三年。
遇缺題補。
雖與奏準之案相符。
但既經推升。
複留本任。
恐啟希圖外任不願京升之漸。
應請嗣後直隸、熱河、等處理事同知、通判、并山西歸化城。
理事同知。
推升京缺奏請仍留本任之例停止。
從之。
○以左副都禦史梁敦書、為工部侍郎。
原任山東布政使馮晉祚、為左副都禦史。
○戊戌。
谕軍機大臣曰、富勒渾奏、據署晉江縣知縣方維憲、禀報該縣差役。
協同營兵。
拏獲賊犯魏概、吳老、二名。
走過沙塘鄉。
忽有魏光、糾合多人。
前來搶奪。
适遇外委蘇日華、帶領目兵五名。
巡查地方。
上前擒拏。
魏光等、将營兵外委。
俱行毆傷。
兵丁放槍。
打死首犯魏光。
衆犯始退。
先後拏獲賊犯十一名。
飛提至省。
嚴審究辦等語。
漳泉一帶。
民情本屬犷悍。
晉江縣刁民魏光等。
竟敢糾衆奪犯。
拒傷官兵實屬目無法紀。
不可不盡法嚴辦。
以示懲創。
着傳谕富勒渾、即将已獲各犯。
嚴切究訊。
除首惡及持械傷兵者。
罪在不赦外。
其餘為從各犯。
雖罪不至死。
亦應問拟發遣新疆。
不可複留原籍。
其首犯魏光、雖已傷斃。
仍應于犯事地方枭示。
仍着該督嚴饬文武。
将蔡吉等各逸犯。
盡數拏獲。
歸案審辦。
毋使一名漏網至富勒渾摺内稱、匪夥十四人。
蘇日華帶兵五名。
及縣役汛兵八名。
數亦相等。
何至被該犯等、傷及官兵五人。
而奪犯之人。
止有魏光一名受傷等語。
未免過于苛求。
兵丁等、突然見有賊犯搶奪。
即上前擒拏。
且放槍将首犯打斃尚屬勇往出力。
此而更加之吹求苛責恐兵丁等、反因此畏葸不前。
于緝捕甚有關系富勒渾、可毋庸再向該兵丁根究。
至外委蘇日華、捕賊受傷後。
尚能幫同獲犯。
尤屬可嘉着傳谕富勒渾、即将該外委拔捕千總。
俟得缺後。
再屆俸滿。
照例送部引見。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富勒渾、并谕任承恩知之。
○又谕、各省大小文武官員。
私建去思德政等碑。
前經降旨令查明撲毀。
嗣據劉秉恬、将雲南省毀過碑數。
詳查具奏。
複降旨谕令各督撫仿照辦理。
仍具摺奏聞。
本日據農起奏、山西省共查有去思德政等碑。
四百三十座。
最為相沿陋習。
現俱逐一撲毀等語。
地方官吏。
私令民人等、代為立碑。
頌紀邀譽。
最為惡習。
必應革除。
且山西省、自康熙年間。
至今所建之碑。
已有四百三十座。
目今誰複顧視。
過而問之。
可見私好私惡。
全不足憑。
滇省距京最遠。
早經查辦。
而直隸、山東、河南、等處。
皆系近省。
何以續經降旨之後。
僅據農起遵照查明具奏。
而劉峨等、俱未奏及。
豈該督撫于此等陋習。
尚複有所系戀瞻顧。
而不速為查毀耶。
着再傳谕。
令各該督撫、務遵前旨。
實力詳查妥辦。
迅速覆奏。
○巳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徵瑞奏、本年長蘆鹽引。
因災滞銷。
請将應完正餘引課。
除宣化府包課照舊徵完外。
共銀五十五萬餘兩。
暫為緩徵。
于奏銷後、分作五年帶完等語。
長蘆商人。
行辦直隸、河南、各州縣鹽引。
豫省本年雨澤愆期。
麥收歉薄。
或緻鹽引不能暢銷。
尚為情理所有。
至直隸雨水調勻。
麥收尚屬豐稔。
何得亦雲因災滞銷。
将長蘆應完正餘鹽課。
概行奏請緩徵。
辦理殊未允協。
現已交行在戶部議駁。
但究念長蘆商人、向非充裕。
轉輸未免拮據。
俟部議上時。
朕欲酌量加恩。
令分作三年帶完。
以纾商力。
至另片所奏。
長蘆商人、應交帑利銀二十餘萬兩。
與山東帑利銀五萬兩。
均請分作三年帶完。
此等應交内務府利銀。
非正課可比。
尚屬可行。
着照所請、準其分年帶交。
并谕内務府知之。
○庚子。
遣官祭火神廟。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盤獲總漕委弁王進朝等。
究出得錢封貼剝船。
包攬攜帶南行各情弊。
且查王進朝、并無随身委牌執照。
其所戴千總頂帶。
恐系冒充。
必須徹底嚴究等語。
委弁等私帶船隻。
賺錢使用。
實為向來積弊。
現當漕艘北上之時。
需用剝船甚多。
王進朝、乃從中包攬漁利。
自當審明辦理。
俾知懲儆。
所有此案人犯。
即着劉峨、送交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其吏目竺華邦、巡檢劉捷登、奉委查催剝船。
因見王亮公船上所貼封條。
并無印信。
訊出王進朝得錢攬帶各情節。
尚屬留心能事。
并着劉峨、酌量以該吏目等應升之缺。
咨部升補。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劉峨、并谕刑部知之。
○又谕、據曹文埴覆奏、李興國等、公事緊急。
重利借貸一案。
緣寶坻縣有鮑邱河一道。
兩岸民埝。
遇有殘缺。
及汛水泛漲。
俱系村民自行修築防護。
李興國等、因四十四五等年缺口。
急需料物堵築。
設措不及。
又因應交分賠拆毀房屋錢文。
拖延未清。
先後向劉柱借貸。
地方官并無因公科派情弊等語。
鮑邱河堤埝。
乃系例應民修。
四十四五等年。
汛水泛漲。
所有購買物料堵築等事。
系百姓自行議辦。
至票催賠項。
亦系拆毀房屋。
應行賠還錢文。
則皆屬村民保護田廬、各自經手事件。
安得謂之公事公項。
曹文埴前摺。
措詞殊未明晰。
故朕恐有因公官派擾民之事。
以緻降旨詢問。
今既據查明此案。
實無地方官科歛派累情弊。
自可聽刑部審明。
按律定拟完結。
着傳谕曹文埴、此後遇有應奏此等事件。
務留心斟酌。
毋得仍前含混。
○又谕、豫省衛輝一帶、于六月初三、初五、兩日。
連霈甘霖。
農民自可趕種晚秋。
但該處久經旱暵。
土脈乾燥。
前此所得之雨。
尚恐未能透足。
必得續霈濃膏。
方于災區有裨。
屢經降旨詢問未據該撫奏及。
朕心甚為廑念。
昨召見雲南提督鄂輝。
詢以所過衛輝一帶光景如何。
據奏災黎甯怗。
但情形甚屬拮據可憐等語。
朕聞之、深為憫恻。
該處被災甚重。
非數年豐收。
元氣不能驟複。
此時即得透雨。
趕種雜糧。
而秋成尚旱。
災民嗷嗷待哺。
安能即解其愁苦情形。
朕轸念窮檐。
無時或釋。
畢沅惟當仰體朕懷。
加意撫恤。
設法補救。
斷不可以該處已得雨澤。
民氣略蘇。
遂謂可以放心。
稍弛撫恤之念。
至河北各屬。
赈恤拊循。
諸務最關緊要畢沅委江蘭在彼往來督辦。
甚是。
近亦據該布政使。
将辦理情形奏聞。
尚屬奮勉妥協。
着傳谕江蘭、令其常駐河北。
往來災區。
督率地方官實力撫恤。
務俾窮黎均沾實惠。
不使一夫失所。
俟将來秋成後、民食稍充。
再行回省。
亦不為遲。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畢沅、并谕江蘭知之。
仍着畢沅将近日曾否續得透雨。
災地民情若何。
據實迅速由驿覆奏。
尋奏、大河南北自六月初旬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