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藝出色者。
得以及時效用。
以饬營伍而勵弁兵。
○予故理藩院尚書博清額。
祭葬如例。
谥恭勤。
○乙卯。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劉峨奏稱、查勘直屬府廳州縣官旗民各項荒地。
得旨、所有各州縣曆年報荒官旗各項地畝。
經此次派員履勘查辦。
即查出可墾地八百餘頃。
分别年限。
召墾輸租。
于旗民均有裨益。
足見從前荒廢地利。
地方官不實力查辦所緻。
但恐此後地方官因循日久。
又複視為具文。
日漸廢弛。
仍屬有名無實。
着交該督。
董率所屬。
認真辦理。
剀切勸谕。
務令小民踴躍從事。
以期沃壤日增。
至地利轉移無定。
或有此時可耕。
而日後或緻水沖沙壓者。
或此時難墾。
而日後漸成膏腴者。
并着該督随時察看。
于此次查辦後。
續有可耕者若幹。
續行報荒者若幹。
于每屆年終。
彙奏一次。
以專責成。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河南省錢糧完欠各摺。
朕逐加披閱。
内地丁項下。
已完銀一百五十萬五千七百餘兩。
未完銀二千八百餘兩。
雜稅項下、已完銀二十萬二千九百餘兩。
未完銀一萬七千七百餘兩。
帶徵項下、已完銀三萬一千六百餘兩。
未完銀四千二百餘兩。
通盤核計。
未完銀數甚少。
豫省上年衛輝、歸德、所屬。
俱有被旱被水地方。
收成歉薄。
本年旱災更廣。
已成積歉之區。
何以四十九年分應徵地丁。
及各項錢糧。
尚能按限徵完。
拖欠無多。
雖南、汝、光、等屬雨水調勻。
麥收成熟。
而歉收處所。
已居大半。
究系豫省民情淳樸。
踴躍輸将。
不至因災短缺。
但恐闾閻于完納錢糧之後。
情形不無拮據。
朕體恤窮檐。
如傷在抱。
着傳谕畢沅。
留心體察。
據實具奏。
再畢沅另摺奏、盤查藩庫。
實存正雜等款。
共銀二十一萬五千餘兩。
似覺太少。
雖據稱、兩準撥解銀一百萬兩。
另立檔案。
不入盤查款内。
但是否足敷赈恤之用。
抑或另須籌撥。
現已交戶部詳查豫省實存銀數。
并着畢沅。
将該省究竟實存銀數若幹。
是否尚須撥銀協濟之處。
詳悉查明。
據實迅速覆奏。
○丁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
據福海奏。
淮安地方。
于六月二十五日。
得雨四寸。
秋禾雜糧。
藉資長發等語。
地方雨水。
關系民瘼。
朕宵旰廑懸。
福海何不及早陳奏。
直至此時始以一奏塞責。
殊屬非是。
福海身任監督。
地方事件。
固不應幹涉。
而此等雨水情形。
乃系分内應奏之事。
況伊非督撫屬員。
何所瞻顧而不随時入告耶。
看來福海、惟一味謹饬畏懦。
全不肯實心奮勉。
着傳旨申饬。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今□山戊不□漕艘。
節節起剝。
需費甚多。
各幫旗丁。
更形拮據。
業經降旨酌量加恩。
以纾丁力。
但本年河南、山東、安徽、淮北等處。
先後共截留漕糧七十餘萬石。
各進幫船。
除未及半途即起卸回空等幫外。
其節次起剝挽運抵通者。
共若幹幫。
船若幹隻。
各船幫丁多寡不一。
應如何分别加恩。
俾各幫旗丁均沾實惠之處。
着傳谕毓奇、詳悉酌量妥議。
迅速奏聞。
候朕另降谕旨。
并着毓奇、先将朕轸念該丁等勞費情形。
欲普加恩赉之意。
明白宣谕各幫旗丁。
鹹使聞知。
俾各踴躍鼓舞。
挽運自更迅速。
于漕務有裨。
○又谕。
據留京辦事王大臣奏。
審辦宗室慶愛等、捏造假契。
讧借銀兩一案。
究出宗室福松、于本年三四月。
兩次代慶愛向鑲白旗漢軍披甲馬龍圖。
承買假契三張。
契上圖記印信。
系刑部筆帖式通義描摹。
現據步軍統領衙門、拏獲到案。
供認等語。
通義身為職官。
辄敢捏造假契。
描摹印信圖記。
冀圖覓利。
實屬可惡。
将來定案時。
自當核其所得錢文。
計贓論罪。
不得稍從<宀十見>典。
至此案情節。
業經各犯供吐。
必當徹底根究。
嚴行定拟。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
據何裕城奏。
請将丁憂知縣王垂紀、留辦西安城工一摺。
此事不可行。
奪情非所以教孝。
古人惟于軍旅之事。
不妨權宜行之。
是以向來遇軍務緊要之時。
州縣官或有在任守制者。
至城工非軍務可比。
況各省皆有工程。
又何必須一人始終經理。
而為此破例之舉。
徒令該員戀職貪榮。
緻滋物議。
所奏不可行。
着傳谕何裕城。
即饬令該員回籍守制。
○刑部議奏。
查私自淨身人犯。
情節各有不同。
或因貧圖充。
或畏罪自殘。
自應分别辦理。
請嗣後如實因貧難度日。
私自淨身。
即令自投内務府驗看。
派撥當差。
倘系畏罪情急。
私割圖免。
應按原犯科條上各加本罪一等問據。
請載入例冊。
從之。
○庚申。
工部等部議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