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巡撫闵鹗元疎稱、睢甯縣城垣。
被水沖塌。
亟應興築炮台土牛涵洞。
并建護城堤。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瑞保。
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豁貴州沉溺乾隆四十三年分運京鉛八萬六千斤有奇。
○辛酉。
谕、近有不肖旗人。
刻佐領圖記。
诓騙财物。
因八旗佐領圖記。
止镌清文。
易于假摹。
而人又難于辨别。
以緻若輩肆行無忌。
各衙門印信。
篆文兼清漢二體。
若将八旗佐領圖記。
仿照镌篆。
庶辨識了然。
自無弊窦。
着交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如改鑄便易。
即将八旗佐領圖記。
換給應用。
或銷去舊有字迹。
另行改镌。
詳酌定議具奏。
尋奏、查八旗佐領圖記。
計一千三百餘顆。
若一體另鑄。
需費較多。
應将舊有圖記。
磋去字迹。
改镌清漢兩篆。
并于一年内更番疊換。
報聞。
○又谕。
據弘<曰融>奏。
郡王銜二十三貝勒患病。
朕心轸念。
着皇八子。
帶領禦醫。
速往診視。
并酌看情形。
令其從容進城。
俾資調養。
○谕軍機大臣等。
據闵鹗元奏、淮、徐、海、三屬。
自六月下旬以來。
連次得雨。
自六七寸至一尺有餘。
極為優渥。
已種之秋禾。
足資長發等語。
江蘇淮北一帶。
本年雨澤愆期。
伏暑前後。
農田望澤孔亟。
今已于立秋前普被甘霖。
秋禾藉資長發。
可冀轉歉為豐。
覽奏為之稍慰。
至湖北迤東各府屬。
與江省境壤毗連。
前據特成額等奏、武、漢、安、襄、德、黃、等府屬。
尚未均沾渥澍。
該省農利。
全賴水田。
現在節近處暑。
正秧苗盛長之時。
若非水泉滋養。
則秋成難望豐收。
特成額等具奏後。
至今又已數日。
尚未據該督等。
将曾否得有透雨情形。
續行奏到。
朕心深為懸切。
着傳谕吳垣、即将缺雨各州縣。
曾否得有透雨之處。
查明迅速覆奏。
如有成災者。
即酌量赈恤。
妥協辦理。
毋得稍存諱飾。
○又谕。
據江蘭奏、上年睢州新築大壩。
龍門前淤成膠泥大灘。
新河汕刷<宀十見>深。
溜向北趨等語。
壩前既淤成大灘。
看來溜勢似已全入引河。
自是極好機會。
前蘭第錫等奏。
伏汛安瀾摺内。
雖亦稱高家寨以下。
因對過河形<宀十見>展。
埽工甚為平穩。
迤東新堤。
加鑲防風。
均已漸次挂淤。
而于大溜曾否全入引河之處。
未據詳晰聲叙。
着傳谕蘭第錫、畢沅、即将近日以來。
大溜既已北趨。
是否全入引河。
或入幾分。
迅速據實覆奏。
○又谕。
據畢沅奏、薯蓣向以懷慶所出為佳。
性與山蓣番薯同類。
番薯蒇種在霜降以前。
下種在清明之後。
計閩省乘時采擇。
郵寄此間。
尚不為晚。
但聞其種易爛易乾。
須用木桶裝藤。
擁土其中。
方易攜帶。
兼聞藤本須帶根者。
力厚易活等語。
前雅德來熱河召見。
曾谕以将番薯藤種采寄河南。
據奏、路過山東沂州府。
亦見該處種有番薯。
而豫省懷慶所出薯蓣。
性與同類。
此物既可充食。
又能耐旱。
河南、山東、二省。
頻□山戊不□不登。
小民艱食。
畢沅、明興、當即轉饬各屬。
勸谕民人。
仿照懷慶、沂州、廣為栽植。
接濟民食。
亦屬備荒之一法。
至豫省既産薯蓣。
則番薯一種。
閩省亦毋庸多寄。
但必須覓帶根藤本、用木桶裝盛、擁土其中。
如法送豫。
方能栽種易活。
着傳谕雅德。
即行照式妥辦。
由驿速寄。
将此各傳谕知之。
○大學士等會同刑部議覆。
河南巡撫畢沅奏、柘城縣匪犯王金等、業經分别斬決枭示。
其李二等六十七犯。
被誘同行。
持械助勢。
又戴從仲一犯。
雖未幫同搶劫。
究系要犯戴文興之子。
均屬黨惡。
應照律拟斬立決。
即行正法。
得旨、此案王金等糾聚多人。
拒傷兵役。
焚劫村莊。
情罪重大。
非尋常聚衆抗差可比。
李二等六十七犯。
曾經分受王金等所搶财物。
被誘同行。
持械助勢。
均系黨惡。
本應依拟即行正法。
但念豫省民風素稱淳樸。
李二等俱系鄉曲愚民。
被王金等誘逼入夥。
于官兵前往查拏時。
王金等給與器械。
喝令抵拒。
該犯等畏懼。
祇在胡家莊助勢。
并未拒傷官兵。
較之王金等公然抗拒官兵者。
尚屬有間。
且此案先經官兵殲斃者五十八名。
拏獲後淩遲斬枭者九十六名。
今問拟斬決之李二等。
又有六十八名之多。
若概令骈首就戮。
雖屬該犯等孽由自作。
而朕心究用恻然。
除戴從仲一犯。
系要犯戴文興之子。
應歸入緣坐案内核辦外。
其李二即李春泗、王合即王會。
李克成、隋應書、蔣子貴、王得、李舟、張悅、張智、宋仁、李東洪、李東野、任豆、盧東柱、泰幅同、王幅如、石元臣、李宗泗、王天德、藍全、張連、韓幅成、朱台隆、孫可、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