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諸奏牍。
殊屬失體。
金簡于軍機處交查時。
固不應一人獨行咨覆。
但該司員亦曾将覆片鈔錄禀知德成。
德成果另有所見。
必須商酌之處。
應即令該司員轉告金簡。
或面商。
倘金簡固執己見。
決意不從。
再行另議具奏。
亦未為遲。
而德成于當時并未明言其故。
事後補奏。
有類相讦。
殊非和衷共濟之道。
金簡、德成、均有不合。
俱着交部議處。
以為大臣不能同寅協恭。
挾小嫌而失大體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蘭第錫奏、微山湖水勢、入秋以來。
僅長一寸。
較定志尚少四尺有餘。
俟重運一過南陽。
即将東岸獨山湖、并魯橋荊溝諸泉渠之水。
由各水口單閘。
轉輸微山湖内。
以資收蓄等語。
看來微山湖水勢淺少。
而江南洪澤湖底水。
亦止存二尺六寸。
目下清口尚然阻滞。
漕艘淺擱。
來往俱不能行動。
朕于此事昕夕懸注。
至河南衛輝一帶。
本屬積歉之區。
今年亢旱異常。
秋成失望。
雖經疊降恩旨。
赈恤拊循。
闾閻是否安全。
不緻流離失所。
及續經得雨後情形若何。
朕轸念災黎。
無時或釋。
現在留京無事。
阿桂于八月十八日。
當上秋審班。
二十五六。
已可辦竣。
着不必前來行在請訓。
即可于月内起程。
先赴衛輝被災各處。
逐加覆勘。
赈恤曾否普沾。
民情是否甯貼。
據實具奏。
地方官若有辦理不到處。
即速奏聞。
再至睢州工次。
将高家寨北灘抽溝引溜之處。
及從前修做挑水攔水各壩。
與蘭第錫、畢沅、悉心講求。
設法辦理。
務使大溜日漸北趨。
新堤益加鞏固。
查勘完竣。
即由豫省赴江南淮黃交彙處所。
以及洪澤等湖。
詳悉查勘。
洪湖底水、如何止剩二尺餘寸。
并清口因何屢形淺滞。
究系因清水微弱。
或因黃水倒漾。
據實奏聞。
會同薩載。
李奉翰、設法籌辦。
務令清水暢出敵黃。
沖刷淤沙。
以期無誤新漕。
永資利濟。
其管幹珍所奏、疎浚支河。
令諸水彙流。
由幹達支。
俾脈終貫通之處。
亦即會同酌定章程。
可行與不可行。
交地方官實力辦理。
俟江南各事查辦完竣後。
回程順道山東。
會同蘭第錫、明興、将台莊閘内諸泉。
及河成三閘上下諸水。
詳悉查明濟運。
至微山湖益當令底水充裕收蓄。
以利新漕。
永資利濟。
以及南陽、駱馬、昭陽、等湖。
有無淤淺。
相機籌辦。
總之河工運務。
關系國家大計。
而民生疾苦。
尤切朕懷。
即如吳垣所奏、楚北歉收。
藉四川、江西、兩省米石接濟一事。
朕為之酌籌調劑。
訓谕周詳。
阿桂系受恩深重之人。
自當仰體朕懷。
不辭勞瘁。
詳查确勘。
妥辦熟籌。
務期事事盡善。
為一勞永逸之計。
不必欲速。
必須一路輕騎減從。
留心和衷商搉。
以期兩有利賴。
即至年底回京。
亦不為遲也。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
據蘭第錫等奏、河水續漲。
工程平穩一摺。
覽奏稍慰。
至摺内稱、現在大溜經由北灘抽溝之處。
河面益覺寬展等語。
此地是否即系從前朕朱筆标識。
令蘭第錫抽溝使溜勢全歸正河處所。
若能益加寬展。
大溜經行。
自屬極好機會。
摺内未經明晰聲叙。
着傳谕蘭第錫等、即行繪圖貼說。
據實奏聞。
○又谕、本日據特成額奏、湖南省糧價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通省雨旸順叙。
早稻現已陸續登場。
統計收成分數。
實有八分有餘等語。
是本年湖廣被旱災區。
專在湖北之武、漢、荊、襄、等府州屬。
而湖南一省。
州縣中不過有四五縣得雨稍遲。
其餘七十廳州縣。
則已早慶秋成。
米糧漸次入市。
湖廣雖分南北兩省。
實與同省無異。
今因湖北災區。
赈粜需用米石較多。
尚向四川、江西、二省越境采買。
湖南境壤毗連。
該處商民情同桑梓。
着傳谕特成額、即于湖南各屬。
出示曉谕。
不論市集鄉城。
遇有湖北商販入境。
斷不可居奇遏籴。
并勸令該處商民。
多運米石。
到湖北被旱各府州屬粜賣。
似此以南省之有餘。
補北省之不足。
于商販民食。
均有裨益。
再本年江蘇、安徽、二省。
被旱地方較廣。
該二省地狹民稠。
向來豐收之年。
米糧僅敷本地口食。
若稍遇歉收。
即須仰給于四川、湖廣、江西之米。
其四川商販。
載米至安徽、江蘇、粜賣者。
必經由湖北。
聞江西商販。
則由九江一帶。
順流迳抵安省、江甯、蘇州、等處。
鮮有逆水載往湖北上遊者。
若因湖北現在采買。
或将四川運往江南米船。
于中路邀截。
不令其東下。
或将下遊江西之米。
令其逆流赴楚售賣。
則在商販既非所願。
而安徽、江蘇、二省。
現在年成歉薄。
又無商販接濟。
該處民食必至拮據。
亦非通盤籌畫之道。
着傳谕特成額、李世傑、舒常、吳垣、止須督饬所屬。
招商出示。
一面給票采買。
一面平價應籴。
俾商賈等運回楚省。
速濟災區民食。
其四川省運往江南之米。
斷斷不可于中途攔截遏籴。
其江西下遊商販。
亦難強令其逆挽入楚。
如此通盤籌畫。
于湖北、安徽、江蘇、三省民食。
均勻接濟。
更屬有裨。
該督等務宜實力妥辦。
毋令不肖官吏奸商等、稍有遏抑攔阻。
緻滋弊窦也。
仍将如何酌籌接濟粜販之處。
會商妥協。
迅速具奏。
以慰廑念。
○又谕、據特成額奏。
湖南桑植縣民郭大至、妄編代宣聖谕廣訓一本。
詞語狂悖。
并言湖北施南府屬啯匪累民。
現在逐加究訊。
業據供認挾嫌誣控各情節等語。
該犯郭大至、因遷居湖北恩施縣地方。
佃種譚心寅田畝。
欠租退佃。
辄挾嫌誣竊。
并将口角争鬧之唐享珍等、牽控多人。
居心已屬險詐。
又膽敢編造公狀。
希圖洩忿。
并妄造序詞。
語多狂悖。
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既已審得實情。
即應迅速定拟具奏。
何尚懸案未結。
有稽時日。
着傳谕特成額、即将該犯按律速行定拟具奏。
毋任稽延。
○又谕。
特成額奏、湖南桑植縣郭大至、妄編狂悖詞語。
錄成稿本。
于本年三月間。
值學臣按試永順府屬。
該犯即将稿本呈懇轉奏等語。
郭大至狂悖不法。
将編造稿本。
于學政處投遞。
該學政有奏事之責。
此系何等事。
自應一面奏聞。
一面咨會該督撫臣查辦。
何以該學政竟未入告。
以一咨了事。
着傳谕錢沣、将接收該犯編造逆詞。
因何不即行奏聞之處。
明白回奏。
○丙戌。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杜甫伯特紮薩克台吉普爾普達爾紮等四人、及唐努烏梁海總管額林沁等二人入觐。
○谕、據特成額奏、湖北潛江、鐘祥、二縣應修民堤。
先行借項興修。
仍于有堤業戶名下、分别徵還。
共用過銀七萬八千五百餘兩。
經部駁減銀一萬九千六百餘兩。
請于承辦各員名下、勒限催追。
俟繳齊時。
發商營運生息。
以備再有工程。
動支給發等語。
工程動項興修。
自有勘估原冊。
及工竣報銷。
部中核減。
亦必有一定章程。
今湖北省借項興修堤工。
動用銀七萬八千五百餘兩。
此必因當仍徵于民之項。
地方官任意浮冒多估。
為營私之地也。
設如部中核減。
不過數千兩。
尚在情理之内。
乃竟駁減至一萬九千六百餘兩之多。
則是七分之二矣。
設遇數十萬兩之工程。
竟将核減至十餘萬兩。
有是理乎。
此在部中、非書吏婪索不遂。
藉端苛駁。
即系司員希圖漁利分肥。
與書吏串同一氣。
甚或該堂官等亦思染指。
有意苛求。
均未可定矣。
即使無此等情事。
而駁減如此之多。
若該省皆實工實料。
該督撫等當據實直奏部駁之苛求。
朕亦自有辦理之法。
今竟受之。
是承辦工程各員。
必有浮冒侵蝕之弊。
不然。
何甘受核減。
屈意認賠之理。
且向來工部遇有此等浮冒。
如海塘及韓莊□山戊不□修閘壩等工。
皆系專摺奏明。
查辦有案。
此案以七萬餘兩工程。
竟至駁減七分之二。
何不奏聞請旨饬查。
僅照例題本完結。
此事着交留京王大臣、傳集工部堂司各官。
拘提書吏。
并吊齊報銷冊籍。
駁減例案。
秉公查詢。
有無前項情弊。
據實具奏。
該督撫亦着明白回奏。
其特成額所奏、核減銀一萬九千餘兩。
追完時發商營運。
以備再有工程動支之處。
着照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曰、特成額奏。
湖北省鐘祥、潛江、二縣堤工潰決。
借官項興修。
仍于有堤業戶名下、分年立限徵收完項。
共用銀七萬八千五百四十四兩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