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淤船。
本年不能回空。
明□山戊不□新漕。
應行灑帶。
查江西、浙江、兩省漕船。
将及二千隻。
所有各淤船新漕。
不過二萬餘石。
以之搭解。
不至遲誤。
報聞。
○又谕、本日勾到浙江省情實人犯内。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五起。
朕詳加披閱。
如鄭琪、袒護伊弟。
刃斃徒手。
又江春孫、兄弟攢毆。
多傷斃命。
又丁元章、縱奸無恥。
毆斃族嬸。
又林河三、細故糾毆。
疊傷立斃。
又鄭曰周、攢毆斃命。
賄和捏報。
刑部改入情實。
均屬情真罪當。
乃該撫于此等兇犯。
概從末減。
殊失輕縱。
前因湖北省秋審人犯。
改實者共有五起。
吳垣曾任刑部司員。
不應失出。
多案。
已降旨将該撫交部議處。
福崧身任巡撫。
于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定拟。
何至寬縱若此。
但念其尚非刑部出身。
不谙律例。
着傳旨申饬。
嗣後該撫務須準情定罪。
以期刑法之平。
毋得再事姑息。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奏覆、運河一帶。
農田戽水。
遵旨照衛河例。
酌立限制。
請嗣後沿河分段。
設立志樁。
河水深至四尺以外。
許農民戽水灌田。
如消存四尺。
即不準車戽。
得旨、如所議行。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兩江總督薩載、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等奏覆、遵旨查辦通、泰、海、各場竈河道情形。
現在海州、河水暢行。
其鹽運改由高家堰過壩。
入洪湖。
最為通順。
泰州場河水少。
仍築壩引潮。
足敷浮送。
惟通州場河久涸。
查通鹽為數本少。
除呂四、餘東、二場。
奏請江運外。
餘鹽尚在可緩。
現據鹽政全德、委員抽挖河槽。
引江濟運。
得旨、知道了。
摺内稱、倘再得大雨。
各運道自可通順。
批、今續得雨澤否。
速奏來。
○乙酉、谕。
昨據孫士毅奏、前請貤封曾祖父母。
于具奏後。
接準部咨。
始知前次陳請。
與現例未符。
據實陳明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交部查核。
孫士毅四十五年。
業已請過巡撫封典。
此次不準重封。
業經該部照例扣除。
又查孫士毅四十五年恩诏後。
旋經緣事革職。
定例不準請封。
是該撫上次所請封典。
已屬違例。
而從前吏部堂司各官。
未經詳查。
率行準給。
均有不合。
孫士毅并吏部堂司官。
俱着分别察議。
孫士毅上次所請诰軸。
着繳銷。
此次照新銜另行給與封典。
○又谕、奏蒙古事三等侍衛德勒克紮布。
着授為頭等侍衛領隊大臣。
馳驿前往伊犁。
更換德甯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甯等奏。
拏獲劫盜殺人之番犯德勝保等。
審明恭請王命正法枭示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至摺内稱鄂克什土司色達克拉。
不能約束所屬。
實難辭咎。
姑念将人犯速行就獲。
從寬免議等語。
色達克拉、究系土司。
于所屬番人。
行兇盜劫後。
即同官役。
将兇犯拏獲。
起出贓物禀報。
尚知奉法。
不特寬其議處。
并應予以獎賞。
着傳谕保甯、李世傑、酌量賞給。
以示鼓勵。
○又谕、本月初八日。
據台灣鎮總兵柴大紀。
差弁赍摺。
奏報收成雨水情形。
系七月二十五日拜發。
今初九日又有該鎮奏進之摺。
朕以為必系地方要件。
故連日疊發兩摺。
及閱之。
乃系該鎮奏請貤封。
并非緊要。
而摺内則書七月二十七日。
與前摺日期不同。
因命軍機大臣傳詢該鎮差弁。
據稱起身時。
兩摺俱交伊赍進。
但令其将摺分日呈遞等語。
如此、則柴大紀用心小巧。
已可概見。
總兵為專阃大員。
台灣又地處海外。
必得持重識大體之員。
方資彈壓。
乃柴大紀将一次奏摺。
日期故為分别。
并令差弁分日呈進。
如此存心。
糊塗取巧。
于海疆要任。
尤非所宜。
着傳谕雅德、留心訪察。
如該鎮辦事局面。
果與此任非宜。
即據實奏聞。
候朕更調。
以重海疆。
不可稍存瞻徇。
○又谕、昨據柴大紀、差弁赍摺。
奏報收成雨水情形。
摺内書七月二十五日拜發。
今日又有該鎮奏到之摺。
閱之系自請貤封。
而摺内則寫七月二十七日。
與前摺日期不同。
地方遇有緊要事件。
雖遠隔重洋。
亦應随時專差奏報。
若止系尋常之件。
斷無從台灣地方。
仆仆差人赍摺者。
今所奏乃該鎮自請貤封。
非關緊要。
則其為一次拜發之摺。
該鎮令差弁分日呈進無疑。
因命軍機大臣。
傳詢該弁所稱。
果不出朕所料。
總兵為專阃大員。
且台灣地處海疆。
尤須留心大體。
彈壓撫綏。
方于地方有益。
乃柴大紀将一次奏摺。
分别書寫日期。
令差弁分日呈進。
如此用心。
糊塗取巧。
殊屬非是。
柴大紀。
着傳谕嚴行申饬。
○丙戌。
谕曰、福崧奏、仁和等十七州縣。
并杭嚴、嘉湖、二衛。
田畝歉收。
請将應徵漕米錢糧等項。
分别緩徵等語。
本年浙西一帶。
雨澤愆期。
田禾間有被旱之處。
收成不無歉薄。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仁和、錢塘、海甯、餘杭、臨安、嘉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