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海鹽、于潛、石門、桐鄉、烏程、歸安、長興、德清、武康、安吉等、十七州縣。
并杭嚴、嘉湖、二衛。
歉收田畝。
應徵地漕錢糧。
着加恩緩至五十一年麥熟後徵收。
其漕米及新舊漕截等銀。
亦着緩至次年秋成後徵收帶運。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議奏、嗣後現任官員。
繼父母已殁。
本生父母年老。
準其終養。
其兄弟同登仕版者。
無庸一概勒令歸養。
從之。
○以山海關副都統寶琳。
為杭州将軍。
署正藍旗滿洲副都統琳甯、為山海關副都統。
○丁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斬犯五人。
絞犯七人。
江蘇、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餘七十八人、予勾。
○谕曰、大學士九卿議覆、學政錢沣、酌定苗疆學額一摺。
内衡州府屬之衡陽。
清泉、二縣。
遇選拔之年。
仍照舊例。
于二學内酌取一名。
毋容添額。
固屬照例議駁。
但念該省為民苗雜處之地。
而衡陽、清泉、二學。
既據該學政奏稱、煙戶錢糧稍多。
且文風較為出色。
自應随時量為酌變。
着照錢沣所請。
準其于選拔之期。
每縣各拔一名。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
據江蘭覆奏、查勘淮源。
至淮水伏流處所。
淘浚得泉眼三個。
湧發下注。
河流旋即加長。
似系當日導淮之所。
至胎簪山腰。
有古廟一座。
前有水池一泓。
詢之土人。
據稱系淮水泉源。
旱潦總無消長等語。
淮水發源胎簪山。
伏流微細。
今既于出現處所。
淘浚泉眼。
湧往河流。
自即系當日導淮遺址。
至所稱胎簪山腰。
有古廟一座。
不知何年所建。
胎簪為桐柏支山。
當時建廟。
所奉何神。
是否即系清渎。
或系禹王神像。
摺内并未查明聲叙。
着傳谕畢沅、即查勘明确。
一并葺治。
以昭誠敬。
其廟前水池一泓。
據稱水潛行山内。
相傳至禹廟前。
流注成河。
該處既有水池潛行無涸。
自系淮水真源。
亦着畢沅略行疎浚。
毋緻淤壅。
更于全淮有益。
将此傳谕畢沅、并谕江蘭知之。
○戊子。
上幸圓明園。
○己醜。
谕曰、劉秉恬具題、□□□□爾□革石屏州舉人車為翰、推跌小功服叔車王相、緻傷身死。
問拟斬決一案。
已批交該部、及三法司核拟具奏矣。
但該撫于此案。
将□□□□爾□革舉人。
及問拟罪名之處。
分為兩本。
且系同日具題。
殊屬無謂。
舉人職分本微。
遇有應行斥革之事。
原不值特題一本。
況審辦人命重案。
或因該犯恃符。
不肯吐露實情。
自不妨先行咨革。
以便刑訊。
此案車為翰、推跌小功服叔。
緻傷身死。
業經供認不諱。
自可于問拟具題本内。
聲明革去舉人。
又何必分作兩本。
同日題達。
未免過于拘泥。
劉秉恬。
着饬行。
○又谕、前據工部奏。
江南省攔黃壩後填塘工程。
薩載等題報冊内。
所開方價。
與原奏不符。
因降旨令阿桂詳查具奏。
茲據查明該處系舊河心。
多有稀淤。
随填随蟄。
曾經該道廳請加方價。
李奉翰駁饬不準。
止給銀三千兩。
仍籌款還補。
并非将續添之銀。
列入原奏。
又據薩載、李奉翰奏、此案從前未曾分晰奏明。
具題時。
又未詳查聲叙。
請交部嚴加議處。
并請将工部所減方價分賠等語。
此項填塘工程。
所估方價。
薩載等原奏。
既未分晰。
又未于題銷時詳悉聲明。
緻與原估不符。
實難辭咎。
今既據阿桂查明。
尚無冒銷情弊。
又念薩載、李奉翰、現在應賠之項。
為數較多。
所有伊等自請交部嚴加議處。
及分賠方價之處。
着加恩寬免。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奏、攔黃壩後填塘河工。
勘量丈尺。
提查案卷。
尚無别項情弊一摺。
因念薩載、李奉翰、現在應賠之項。
為數較多。
已明降谕旨。
寬免議處。
其工部所減方價。
準其開銷。
毋庸伊等分賠矣。
至此項工程。
上年南巡時。
朕親臨閱看。
本在可辦可不辦之間。
若薩載等彼時奏明。
所費如許之多。
可以不辦。
則亦止矣。
今至糜費如許之多。
而又無當河工要務。
薩載等原不能辭咎。
但業已辦理。
亦毋庸再議。
惟現在壩後深塘。
既經填壓平實。
以系久淤之土。
地脈必肥。
既未便令百姓耕種。
緻滋争占。
若聽其閑隙。
又覺可惜。
或竟令官為召墾取租。
所收餘息。
即歸入河工項下動用。
是否可行。
着薩載等詳悉妥議。
據實具奏。
并将該處所填塘工情形。
繪圖貼說呈覽。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複勘填塘地。
共五頃七十畝零。
除緊靠壩後。
六十八畝零。
應栽柳護堤。
其餘即招墾取租。
歸入河工項下動用。
報聞。
○辛卯。
谕、京城廣甯門外普濟堂。
冬間施舍貧民。
所有經費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将京倉内之小米。
賞給三百石。
以資接濟。
卷之一千二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