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得钤用此寶。
洵為社稷靈長之福。
嗣後我子孫繼承奕<衤異>。
惟當不懈益勤。
凡遇親耕典禮。
若年在六十以内。
禮部自應照例具題。
年年躬行耕耤之禮。
若年逾六十。
令禮部先期以親莅、或遣官之處。
具本題請。
庶钜典不尚虛文。
而展禮益昭誠恪。
着為令。
所有此次禮部具題一本。
即着照此旨改繕進呈。
○又谕曰、畢沅奏、開封府屬之鄭州。
有因堤壓水沖。
不能耕種地畝。
共一百五十頃有零。
核計無着糧銀一千二百七十七兩零。
小民艱于輸納等語。
地畝既因水沖堤占。
錢糧無着。
若仍令輸将。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此項廢地錢糧一千二百七十七兩零。
着加恩概予豁除。
以示朕惠愛黎元。
體恤民隐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特通額家人郭三、挾帶私玉一案。
已于葉爾羌正法示衆。
此時特通額、恩患病昏沉。
旋即病故。
未經治罪。
新疆大臣。
各當以此為戒。
嚴行管束家奴。
如有似郭三作弊者。
即應從重定拟具奏。
倘或容隐。
必一并治罪。
着将此旨□□奇與新疆大臣等、令各存一分。
作為曆任交代事件。
仍交該部照樣刊刻。
遇有派往新疆大臣。
照發給勘合例。
各給一分。
以為炯戒。
○兵部議準、山西學政戴衢亨奏稱、右玉縣應試武童。
較五台縣人數減半。
請将右玉縣武童原額十五名内。
裁撥五台縣三名。
從之。
○戊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八人。
絞犯十人。
餘五十六人。
予勾。
○禮部奏。
冬至節。
應行慶賀禮儀。
得旨。
今年冬至着停止行禮。
○己亥。
谕、前據富勒渾查奏、廣西新甯州知州金垍、将應徵西稅、虧缺一千七百餘兩。
原任鹽道周廷俊。
并不揭報。
乃于金垍卓異時。
代為捏報全完。
聽其請咨送部。
□□□□爾□請革審等語。
已降旨将周廷俊革職。
交刑部審訊。
并派伊齡阿、将其家産查抄。
茲據伊齡阿查封周廷俊。
及伊弟周廷元家産具奏。
周廷俊本案。
祇系徇庇屬員。
各省地方官。
似此者不一而足。
即被上司劾□□□□爾□後。
其罪亦不至查抄家産。
因周廷俊前于熱河召見時。
面奏伊弟周廷元、在甘肅知州任内。
并未折色報捐。
及經查明。
周廷元、實有捏結折捐之事。
所奏已屬欺飾。
今在鹽道任内。
複代屬員捏報稅項全完。
實屬有心徇庇。
且在道府任内。
于地方正務。
從未見認真辦理。
伊系包衣世仆。
欺隐營私至此。
非尋常徇庇屬員者可比。
是以加倍懲治。
将其家産查抄。
刑部審訊定案時。
仍應按律治罪。
不必因有此旨。
從重問拟。
至伊弟周廷元、于此案尚無關涉。
所有伊齡阿另單查封家産。
仍着賞還。
以昭平允。
○禮部等部議覆、陝甘總督福康安疎稱、循化廳設立學校。
請建文廟一所。
祭器舞器。
動項制造。
每年額設祭祀銀四十五兩。
于公項内動撥。
應貯書籍。
由部頒發。
新設訓導。
定為調缺。
條記、由部鑄給。
衙署。
将裁汰河州訓導署移建。
□山戊不□科考、各取進文童四名。
□山戊不□考、取進武童四名。
應設廪增。
于河州州學廪增内。
各撥二名。
作為額缺。
六年一貢。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嵩縣民張朋妻趙氏。
○庚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一人。
絞犯十二人。
餘八十七人、予勾。
○谕曰、德文、在和阗已逾四載。
今複緣事議處。
理藩院郎中博興。
着授為頭等侍衛領隊大臣。
馳驿前往更換。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徵瑞奏請備造剝船一事。
已交江西、湖廣、二省。
趕緊成造。
分别運送直省。
其剝運漕糧銅鉛麥豆等項時。
船戶水手工食。
及逐年修艌之處。
早經降旨。
令劉峨會同徵瑞。
詳悉妥議。
何以至今尚未據該督等議奏。
向來漕船水手。
俱系官給工食。
至此項剝船。
起運漕糧。
及銅鉛麥豆等項。
既例有貼費。
空閑時。
又準攬載營生。
盡可得有餘赀用資養贍黏修。
自無須照漕船水手之例。
官為發給。
再此項船隻成造。
送到直省之後。
應交該地方官。
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