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究明聲叙。
即草率定案。
已屬非是。
又本年刑部核覆、浙江省已革金衢嚴道德克進布。
侵盜海塘樁木銀兩一案。
伊家人劉三、扣銀至一千二百兩之多。
即與實犯竊盜滿貫無異。
該省僅将劉三問拟杖流。
該部即應按律駁改。
乃僅加定外遣。
亦屬輕縱。
其已經發遣之三達子。
着刑部提回。
另行審拟。
該犯系聽從主人指使。
所侵用錢亦不多。
但吳國祥之歇工、觸怒永芝。
釀成人命。
實由該犯侵用錢文。
以緻伊主犯殺人之罪。
三達子自應問拟絞候。
朕原其情。
亦不至予勾。
其已發伊犁之劉三、侵扣木商銀兩。
數至盈千。
該犯以旗下家奴。
膽敢肆行克扣。
愍不畏法。
與特通額家人、私販玉石。
骩法圖利之郭三無異。
自應嚴加懲治。
且劉三指稱伊主名色。
向木商诓騙。
以緻德克進布、受其所愚。
身罹重辟。
該犯實為此案罪魁。
劉三本系家奴。
若僅發遣新疆。
亦不過止于為奴。
更複何所畏懼。
着刑部将該犯另行定拟具奏後。
行知伊犁将軍奎林、将劉三即于該處正法。
以為家奴藐法釀事者戒。
朕辦理庶獄。
從不稍存成見。
并非輕于三達子、而重于劉三。
惟在準情定谳。
務期刑法之平。
所有承辦此二案錯誤之刑部堂官。
及浙江之督撫。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桑阿奏、承辦陝西鹹甯、韓城、等處引地商人應永豐、欠課一千六百五十餘兩。
正在嚴追拘比間。
該商于九月二十五日潛逃等語。
應永豐既欠引課。
又複潛逃。
殊難輕縱。
該犯籍隸浙江慈溪縣。
計其逃逸後。
自必潛回本籍。
着傳谕福崧、饬屬嚴密查拏。
務期弋獲。
毋使遠揚匿迹。
就獲後。
即解交晉省。
歸案審辦。
至河東鹽務。
自農起設法整頓後。
已有起色。
何以複有欠課逃逸之事。
即應永豐不知撙節。
任意花消。
該鹽運使亦應随時管束。
勿令欠帑誤課。
且該商等辦理引務。
如果漸形疲乏。
即應另行簽派。
乃聽其充辦。
并不豫為更換。
該鹽運使司何事。
着伊桑阿詳晰查明。
據實具奏。
将此各傳谕知之。
尋奏、應永豐所欠課項。
已據保商尉世隆等代繳。
得旨、覽。
摺内稱、該運司有無容隐情弊。
已饬河東道景安、馳赴詳查。
批、何不□□□□爾□奏。
又稱、各商情形。
惟有留心體察查辦。
又批、是。
農起所辦頗好。
何緻有此。
或因其病故。
另有别故乎。
○又谕、晉省舊刻清涼山志内。
采輯經典。
多有纰缪之處。
現在另行纂辦。
所有該省流傳刻本。
着傳谕伊桑阿、饬屬查明。
将闆片一并解交軍機處。
至清涼山原委。
五台縣志内所載。
自當詳悉。
并着該撫查明縣志。
一并送京備查。
○赈恤兩淮闆浦、中正、臨興、富安、安豐、梁垛、何垛、東台、廟灣、栟茶、角斛、丁溪、草堰、劉莊。
伍佑、新興等、十六場。
本年旱災竈民。
并予緩徵。
○丙午。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是月。
湖廣總督特成額奏、湖南省城。
藩庫暨各獄。
額設防兵五十名。
向于長沙協派撥。
嗣因額兵不敷。
遂在撫标左右二營撥濟。
查現在标兵充裕。
請即将代防庫獄兵五十名。
歸入長沙協管轄。
得旨、好。
如所議行。
○又奏、前因湖北□山戊不□歉。
奏請于湖南撥谷十萬石。
碾運平粜。
現在催趱碾竣。
運交武、漢、二府。
各一萬七千石。
荊州府一萬石。
黃州府六千石。
至沿江客米。
自九月後。
到過湖南船九百餘隻。
四川船二百餘隻。
米價較前漸減。
得旨、覽奏稍慰。
該部知道。
○調任陝西巡撫何裕城奏、陝西省城。
設有軍器局。
存貯炮位槍刀等項。
年久多有損壞。
臣派員清厘。
分作可用。
可修。
及不堪用。
三項。
即以不堪用項内之銅鐵變價。
作為修補之費。
得旨、好知道了。
○四川總督李世傑奏、浙省杭、嘉、湖、三府歉收。
奏請來川采買。
查委員到川。
于民間購買。
未免遲滞。
請将奏定碾備楚籴倉米十五萬石。
先撥十萬石。
兌交浙省。
俟湖北官商到時。
除存米五萬外。
如不敷用。
再籌動碾。
得旨、所辦好。
該部知道。
卷之一千二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