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時即令起卸。
毋許南下。
一、剝船原為濟運。
倘南漕與銅鉛等項。
同時需剝。
以一千一百号專剝漕糧。
一面号分剝銅鉛。
一、漕運既有剝船。
一切民船。
不許封雇。
一、船戶舵工水手人等。
平時即以水腳為工食。
其剝運漕糧。
自楊村至通州。
除給飯米一石二鬥外。
向例腳價六千文。
減半發給。
餘一千文為□山戊不□修。
二千文給還旗丁。
一。
□山戊不□修每船油艌銀五兩。
三年小修銀二十兩。
即于扣存剝價動用。
一、剝船到壩後。
限三日兌收。
即令回空輪運。
一、剝船責成船戶照管。
以期經久。
至十年排造時。
即在直隸艌修。
分三年折造。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蠲免遭風沉溺貴州運京白鉛七各五十斤。
○辛亥。
谕、前因樂部所用樂章。
僅以五六工尺上為音。
問以宮商角徵羽。
茫然不知為何事。
因命德保、莊存與、将律呂正義一書。
取要節繁。
輯為簡要。
會同軍機大臣、酌定繕寫進呈。
今據将各樂章酌定按語。
開單呈覽。
朕詳加披閱。
與從前張照所論。
原屬相合。
不過拘泥黃鐘為宮之說。
各調俱以羽字起。
羽字止。
其實如郊壇、及禦殿、萬壽、所用樂章。
自應以黃鐘為宮。
羽字起止。
至每月所用樂章。
則應以每月本律為宮。
如太簇為正月主宮。
正合人生于寅之義。
其餘逐月。
皆依律呂相生。
所謂旋相為宮者此也。
今閱所進清單。
按照樂章。
将五音配合兼注。
已屬明晰。
毋庸另為一編。
着與旋宮圖。
俱附入律呂正義後編。
并于四庫書内。
一體補入。
并将前降谕旨。
及此旨。
冠于律呂正義後編篇首。
俾講求樂律之士。
及肄習伶官。
俱曉然于宮商角徵羽五音。
共知避俗趨雅。
援今入古。
而仍不禁其五六工尺上。
俾雅頌各得其所雲爾。
○又谕、前因留京王大臣等、審拟宗室珠豐阿、慶愛、及松筠等捏造假契。
诓騙銀兩一案。
定拟罪名。
失之寬縱。
曾經降旨申饬。
珠豐阿、慶愛、身系宗室。
乃不思安分自愛。
辄敢捏契诓借。
騙至回子錢文。
如此敗類。
豈容其仍列宗支。
又旗人永清等、既已知情分用銀兩。
何得止照例折枷。
經朕降旨。
逐一分别加重問拟定案。
茲閱刑部所進松筠朝審黃冊。
該犯與珠豐阿等。
捏造假契。
串通诓騙。
是珠豐阿、慶愛等、寡廉辱宗。
莫此為甚。
朕心深為憤懑。
細閱情形。
從前定拟之處。
尚覺罪浮于法。
因複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堂官。
詳核案犯情罪。
以次遞加。
除宗室昙林、奎璧、雖經作保。
究不知情。
仍照前拟圈禁一年。
毋庸加增外。
其餘各犯。
從重加拟。
始足蔽辜。
似此定罪。
方足以懲詐僞而安良善。
且辦理刑名案件。
自應會同刑部堂官、于律例較為谙悉。
留京王大臣、及宗人府堂官等、辦理此案。
未經會同刑部。
殊屬非是。
況緣情定罪。
經朕兩次核改。
始為平允。
所有承辦此案之王大臣等。
俱着交各該衙門議處。
○又谕曰、各部院衙門。
保送京察一等人員。
例應比照上屆之數。
咨送吏部。
向來辦理。
未能畫一。
殊失慎重程材之意。
夫三年京察一次。
原以激揚黜陟。
期于無濫無遺。
現屆明年京察之期。
着各該堂官、将屬員才具賢否。
秉公察看。
照上屆四十八年保送一等之數。
出考送部。
毋許溢額。
緻啟濫觞。
以後即定以為例。
但向來有人數比上次多者。
吏部必駁之語。
此則不可。
或該堂官因一等人少。
不能足額填送。
即于咨部時。
聲明缺額幾員何妨。
至下次京察。
若果出色之員較多。
仍許其補還原額。
吏部亦不必以上次既經缺額。
即行予駁也。
若一次少一次。
則将來無人可舉。
成何政體。
若各部恐緻數少。
勉強足數。
以符上次。
是又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