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虛應故事。
總成笑談矣。
今應定例。
率以不溢四十八年一等原額為準。
至各省舉行大計。
與京察事同一例。
前屆甘肅、湖北、江西、等省分。
因各屬内處分人員較多。
是以比曆次卓薦人少。
自不可援以為例。
而向來各督撫保薦人員。
本未明定限制。
亦非慎重考績之道。
且各省卓異人員。
有正薦附薦之名。
同一卓薦而分正附。
是名為區别。
實易開僥幸之漸。
殊不足以澄叙官方。
着吏部詳核各省大小。
缺分多寡。
酌中定制。
除有處分不合例人員。
毋許保薦外。
其某省應行卓薦幾員之處。
按其缺分多寡定額。
并将附薦之名裁去。
勿使庸材濫膺薦剡。
而才能之員。
不緻稍有沉抑。
該部即詳晰妥議具奏。
尋議、嗣後大計卓異人員。
計省分大小。
缺分多寡。
分州縣以上至道員為一項。
佐雜教職為一項。
俱比照上三次。
酌中定額。
至附薦一項。
即歸入正薦數内。
不得仍存附薦為名目。
如不敷原額。
準其聲明。
下次仍照定額辦理。
倘保舉不實。
将原保上司議處。
從之。
○又谕、正紅旗漢軍原任雲騎尉德明、心疑其妻與人通奸。
妄用小刀紮。
傷他人。
情罪較重。
伊身原有世襲雲騎尉。
本應予銷。
但念德明高祖李如通、軍功所得世職。
而德明近支。
又無應襲之人。
此官着暫行存記。
俟德明身故後。
該旗再行請旨。
令伊子李時绶承襲。
○廣東巡撫孫士毅疎報、清遠、恩平、陽春等三縣。
開墾額外水田十三頃六十九畝有奇。
○壬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八人。
絞犯四人。
常犯、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餘二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朝審官犯。
内故殺妻之海昇一案。
該犯情節。
與尋常毆妻至死者不同。
朝審情實黃冊。
新舊各案。
朕無不詳加披閱。
如舊事内殺妻之滿成、素蔔東阿等。
或因妻忤逆伊母。
或因伊妻持刀撒潑。
死者本屬理曲。
是以量為寬減。
即不予勾。
海昇之妻。
并無此等情罪。
即雲有詈罵之語。
不過夫妻角口。
亦毫無憑據。
況因争鬧細故。
一時氣忿。
緻死伊妻。
尚屬情理所有。
乃海昇既已殺妻。
仍複裝點自缢情形。
希圖避重就輕。
居心已為狡詐。
伊系阿桂姻親。
阿桂又不免意存袒庇。
以緻刑部堂司各官。
均有瞻徇回護之見。
若非屢次派員覆檢。
幾緻始終朦混。
且由此釀成重案。
衆人皆因之獲罪。
該犯殺妻。
雖非必死之罪。
而實有必勾之情。
外間無識之徒。
或以現在勾到時。
阿桂尚未到京。
無人為之解救。
以緻予勾。
則更屬可笑。
試思朕何如主。
豈阿桂在朕前。
竟能骩法救人。
而朕即聽信其言。
竟置人命重案于不問耶。
是海昇之死。
阿桂非惟不能救之。
而适足以殺之也。
朕于谳獄大典。
斷不肯稍有偏聽。
務期刑法之平。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原任将軍伊勒圖、委任封疆。
宣力有年。
今伊靈柩将屆到京。
着加恩于入城之前一日。
出派散秩大臣一員。
帶領侍衛十員。
迎接伊勒圖靈柩入城。
俟其到家之後。
仍派十七阿哥。
前往奠祭。
以示朕轸念功臣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成奏稱、審訊多連拏獲賊犯和紮什供稱、盜馬人衆。
系燕起帶來之人。
燕起現在阿赉地方。
力甚困窮。
已密遣雅斯、潛覓與燕起有隙之占圖爾。
令其擒獻等語。
此等賊犯。
既非從前來歸之布魯特。
又非薩木薩克伯爾克之黨羽。
從前流言。
竟屬荒唐。
今燕起力竭技窮。
仍敢前來盜馬。
實乃天奪其魄。
若能乘此拏獲。
即可盡絕根株。
前聞喀什噶爾傳播流言。
朕尚恐鄂斯璊妄生疑懼。
因特派福康安前往酌量調遣。
今據保成審出情節。
鄂斯璊竟可不必更調。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