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餘。
固由朕豫饬籌辦。
始能迅速。
而直隸、山東、二省。
于接奉谕旨後。
能實力趱催。
尚屬認真。
所有該二省派出催漕文武員弁。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
分别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奏、雲南提标。
向有大會等五莊田畝。
收存租息。
為養贍營中孤寡兵丁眷屬之用。
嗣因木邦土司線甕團等投誠。
安插大理府。
将漾濞上下二莊田畝撥給。
另于營中積存租谷變價銀内。
酌留銀六千五百兩。
另買田畝。
取租贍給。
今線甕團。
已經改遷東川府安插。
所有年徵租息。
既經報部充公。
而前項租息。
因無田可買。
久未買足。
營中提存銀兩。
孤寡不敷贍給。
請将漾濞上莊田畝。
仍撥還提标。
為贍恤之用。
即以提存藩庫田價銀兩。
作抵上莊原價等語。
此項田畝。
本系該營自置。
今仍舊發還提标。
而以提存藩庫銀兩。
抵還原價。
其事尚非不可。
但摺内稱、提标現在年收租米。
孤寡兵眷。
不能普給。
有實屬支口糧而不得者。
尚有一百數十戶等語。
果如所言。
則購買未得田畝。
已經十有餘年。
此百數十戶孤寡不得口糧。
又何所賴以存活。
情節殊未明晰。
難以遽準。
着傳谕富綱、再行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查該标自乾隆三十八年。
按所買莊田
□山戊不□科定額。
每孤寡兵眷。
月給米一鬥五升。
其時祇有一百八十戶。
此複遞年增添。
後有一百三十餘戶。
除動支租米外。
餘系營員捐辦。
是以奏請将漾濞上莊田賞還。
為贍恤之用。
得旨、依議可也。
○戶部尚書、兼管順天府府尹曹文埴奏、遵旨派撥順天府樂舞生。
肄習禦制補笙詩樂章。
查春秋丁祭。
及鄉飲酒禮。
因順天府樂舞乏人。
久系太常寺樂舞生、及樂部署史承應。
殊于體制未協。
且鄉飲酒禮。
自乾隆二十六年以後。
久未舉行。
亦屬廢弛。
現饬大宛兩縣。
挑取樂舞生四十名。
送太常寺按譜肄習。
其鄉飲典禮。
仍照例舉行。
請自五十一年丁祭、及舉行鄉飲時。
即令新選樂舞生承值。
報聞。
○己未。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滹沱河。
向來經行正定城外。
相距甚近。
曾經修築泊岸保護。
今□山戊不□河水漲發。
距城遠近。
究有若幹裡。
着傳谕劉峨、即行查明該處情形。
據實覆奏。
并繪圖呈覽。
朕明春巡幸五台。
至正定後。
尚駐跸一日。
或就近親臨閱視。
亦未可定。
尋奏、現在河身。
離府城南門四百餘丈。
計二裡二分。
報聞。
○庚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兵部尚書王傑、充經筵講官。
○以通政使張若渟、為左副都禦史。
光祿寺卿吳省欽。
為順天府府尹。
○辛酉。
谕、據奎林等奏、厄魯特副長額穆齊碩通病故等語。
額穆齊碩通、行走多年。
頗屬奮勉。
今經病故。
深為可憫。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以作好事。
将伊子丹巴策璘、即作為佐領。
交奎林、遇有彼處缺出坐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永清奏、審拟□□□□爾□革新甯州知州金垍。
代商辦埠。
拖欠稅項未完。
旋于計典卓異。
經前任鹽江道周廷俊。
代為捏報全完。
将金垍照例問拟杖徒一摺。
已批交部議矣。
金垍既有稅項未完。
即不應于計典内卓異。
其保舉之各上司。
并不詳查該員經手錢糧。
有無未清。
任憑捏報。
濫列薦剡。
自有應得處分。
何以該撫摺内。
并未叙及。
着傳谕孫永清。
即将濫舉金垍之督、撫、司道。
及該管知府。
詳悉查明。
據實□□□□爾□奏。
交部分别議處。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星子縣民段英發妻蕭氏。
卷之一千二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