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問拟滿流。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西高平縣捐職未入流陳銑、呈控該縣富戶朱秉春等六十一家。
藉修本縣鼓樓。
私斂錢文二千餘串。
止用錢四百八十串。
其餘盡行侵蝕。
又戶書宋廷彥等、串通銀匠申嘉錫等、包收錢糧。
每銀一錢。
收制錢一百二十七文。
又鄉長崔雁峰、指官勒派每裡捐銀二百兩各款。
從前曾在本府、及巡撫、藩司、臬司。
衙門控告。
經本府看押訊問。
逼出誣告甘結。
情急來京控告等語。
陳銑所控各款。
如系屬實。
自應嚴審究治。
以安地方。
該府縣何得僅令出結完案。
而巡撫藩臬。
亦竟置之不問。
但該縣既有此等殃累之事。
合縣民人均受其害。
何獨陳銑一人。
挺身蓦越來京控訴。
其中保無包攬誣捏情事。
亦須徹底根究。
以儆刁風。
着傳谕伊桑阿、即将案内人犯提集。
秉公嚴審。
據實定拟具奏。
不可稍存回護将就之見。
步軍統領衙門摺。
并着一并鈔寄閱看。
○以革職陝甘總督李侍堯、署正黃旗漢軍都統。
○庚辰。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伊桑阿奏、承辦陝西鹹甯、韓城、等處引商應永豐、欠課潛逃。
該犯籍隸浙江。
恐其潛回本籍。
當經傳谕福崧、饬屬查拏。
本日據該撫奏、應永豐即應鬥文。
訊據應鬥文之弟應鬥魁。
供稱應鬥文三十餘年。
并未回家。
有四川定遠令薄宗榘、系應鬥文之子應德麟妻父。
應鬥文、現攜子前往該處就婚等語。
應鬥文、前因有心遲繳伊祖未完官項。
斥革捐納道銜。
今又欠課潛逃殊難輕縱。
着傳谕李士傑、即将應鬥文一犯。
嚴密查拏。
解交晉省。
歸案審辦。
毋任聞信遠揚匿迹。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李世傑、并谕伊桑阿、福崧、知之。
○旌表守玤捐軀山東菏澤縣民陳遂妻趙氏。
○辛巳。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據特成額等奏。
派委漢陽府知府德泰、承造剝船。
已于十一月十五日造竣二百隻。
其餘一百五十隻。
十二月初間。
即可一律完工。
又湖南長沙等縣。
陸續造竣一百三十六隻等語。
此項剝船。
該督等饬委知府德泰、趕緊成造。
于十二月初間。
即可全竣。
辦理甚為妥速。
德泰、現經該督派令押船運送直省。
俟送至北河。
着就近來京。
交該部帶領引見。
特成額、吳垣、并着交部議叙。
其該督等派出在工出力人員。
亦着查明咨部。
分别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吉林将軍都爾嘉等、□□□
□爾□奏派往巡查和林山之佐領和善等、扣留兵丁錢糧。
夾帶偷挖人參米石一案。
審拟不明。
甚屬含糊。
請交該将軍另行審明。
送部定拟具奏等語。
所駁甚是。
都爾嘉未曾經曆此等案件。
是以審拟未能妥協。
所有刑部奏駁一摺。
着鈔寄都爾嘉等。
照依該部指駁之處。
另行詳審拟定。
送部完結。
○又谕、上年回匪滋事。
攻擾靖遠縣城時。
城内軍流人犯。
幫同守城禦賊。
并拏獲内應賊犯多人。
尚屬出力。
自應酌量加恩。
以示獎勵。
着傳谕慶桂、即查明該犯等情節。
奏明于軍流罪上。
分别量予寬減。
至各處城堡。
被賊滋擾時。
如有似此守禦出力之軍流人犯。
亦着一并查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