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圓明園。
○辛未。
谕曰、彭元瑞、前于侍郎任内遇覃恩。
例不準請尚書封典。
但念其在公勤勉。
所有應得封典。
着加恩準其照尚書請封。
○又谕、前據福崧奏、浙省各屬倉庫。
虧缺尚多。
難以依限全補。
請分别展限。
并于新正傳齊司道各府。
公同立誓。
共砥廉隅等語。
所奏殊不成語。
并恐該省、竟有别項虧空情弊。
因命尚書曹文埴、侍郎姜晟、伊齡阿、前往徹底查辦。
昨據曹文埴等奏、浙省虧空。
據福崧等開報、從前共一百三四十萬兩。
除已彌補九十六萬餘兩。
未完三十三萬二千餘兩。
拟俟分投盤查。
再行具奏等語。
浙省倉庫。
業經曹文埴等。
委員先行盤查。
并親自抽盤。
虛實無難立見。
如查有别項虧短情弊。
自應将福松等。
從重治罪。
即無别項情弊。
該省虧缺。
自前次清查之後。
該撫等果能督饬所屬。
上緊籌備。
自當依限全完。
何至以巡撫、而與屬員公堂立誓。
實屬不成政體。
此而得邀寬宥。
不特福崧腼顔留任。
莫知愧懼。
将來封疆大吏。
益複無所儆畏。
至盛住、身任藩司。
錢糧是其專責。
于該省虧缺。
既不能督饬所屬。
依限全完。
又複随同設誓。
亦不可仍留藩司之任。
福崧、才來京候旨。
其浙江巡撫員缺。
着伊齡阿補授。
盛住、着革去藩司。
留内務府郎中之職。
專辦杭州織造事務。
其浙江布政使員缺。
着顧學潮補授。
所遺直隸清河道員缺。
着朱瀾補授。
浙省範公塘一帶。
改建石工。
尚未告竣。
此事原系盛住承辦。
應仍令監修。
以贖前愆。
○又谕曰、劉墫年力就衰。
着來京、以京堂補用。
江甯布政使員缺。
着袁鑒補授。
所遺山西按察使員缺。
着虔禮寶補授。
○又谕曰、禦前侍衛副都統台蒙阿。
因足疾不能行走當差。
着原品休緻。
令回本處。
台蒙阿、效力多年。
着加恩、賞銀五十兩。
以資調理。
○又谕、前已降旨、将柴大紀仍留台灣鎮總兵之任。
其汀州鎮總兵。
即着陸廷柱調補矣。
陸廷柱、原系南澳鎮總兵。
武隆阿、原系汀州鎮總兵。
今柴大紀、已留台灣。
武隆阿、着仍回汀州。
陸廷柱、着仍回南澳各本任。
武隆阿、且不必來京陛見。
俟屆三年時。
再行奏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崧奏、籌備柴塘坦水□山戊不
□修經費一摺。
業經降旨、令曹文埴等、會同地方官。
親往履勘。
将該處情形。
據實具奏矣。
浙省海塘工程。
改建石工。
既可保障民生。
且可節省□山戊不□修柴塘。
亦無須采辦薪刍。
于民間更為有益。
實屬一勞永逸之計。
前于四十九年南巡時。
親臨閱視。
見章家庵一帶。
石塘之前。
土塘之後。
有溝槽一道。
中存積水。
并無去路。
恐石塘根腳。
勢必淹浸滲刷。
特令即取後層土備塘之土。
将溝槽填築堅實。
于其上截種樹株。
俾石塘、土塘、聯絡一勢。
即以為石塘之坦水。
而此外複有舊有之柴塘。
柴塘之外。
又有舊有之竹簍。
是重重保障。
又何慮海潮之遽行沖刷至石塘耶。
況潮汐往來。
向有定候。
來急退速。
非如黃河伏秋大汛。
水長至數丈。
溜勢湍急。
逼近堤根。
晝夜射注者可比也。
若如該撫所言。
添築石工後。
仍須□山戊不□修柴塘坦水。
則前後所建石塘。
竟屬無益。
徒費千百萬帑金。
虛擲無用之地。
又曷若不修石塘。
祇照舊□山戊不□修柴塘坦水。
為補偏救弊之計。
亦可以資抵禦之為省便耶。
至範公塘一帶。
本系土塘。
向曆多年。
并未聞沖塌之事。
今複于柴塘後。
亦一律添建石工。
即以舊範公塘為坦水。
足資重門鞏護。
更無須另砌坦水。
且海塘本設有塘兵。
即使稍有坍損。
塘兵即應随時修葺。
亦如京師步軍、修理街道。
設有用費。
地方官不過略為補苴。
乃福崧所奏。
竟須每年□山戊不□修柴塘坦水。
且籌及商借商捐。
欲每年生息五萬餘兩。
作為□山戊不□修經費。
從前□山戊不□修柴塘。
每年報銷數千兩。
至二三萬兩不等。
今既費此千百萬帑金。
改建石塘。
而□山戊不□修之費。
轉多于前。
此明系福崧、受屬員慫恿。
為将來浮冒開銷地步。
殊屬不成事體。
況福崧、于屬員虧空。
不能依限彌補全完。
乃與屬員公同立誓。
有乖政體。
難勝封疆之任。
業經明降谕旨。
令福崧來京候旨。
将伊齡阿、補授浙江巡撫矣。
總之浙省改建石塘後。
柴塘坦水。
不加□山戊不□修。
十年之内。
朕可保安然無事。
伊齡阿、既任浙江巡撫。
海塘是其專責。
不可不實力妥辦。
伊系内務府人員。
久任鹽政。
俸廉甚厚。
自必積有餘赀。
今既擢用浙江巡撫。
若再于地方鹽務内。
稍思染指。
不但不能承受朕恩。
并恐不能保其素有。
伊齡阿受朕委任。
伊尚明白曉事。
務須仰體朕意。
實力整頓。
以福崧為前車之鑒也。
前于途次、屢經降旨。
傳谕曹文埴等。
令其親往履勘。
據實籌辦。
但恐曹文埴等。
不能有一定主見。
有費周章。
着再傳谕曹文埴。
茲示以大端。
伊等務須親往。
秉公詳細熟籌妥議。
據實具奏。
曹文埴等、皆系曉事之人。
必能善會朕意也。
至曹文埴等、接奉查辦海塘谕旨。
何以尚未将勘辦情形。
迅速覆奏。
前雖有旨。
令曹文埴、于查辦虧空海塘。
諸事完竣後。
回籍為伊母祝壽。
但浙省盤查虧空。
既須逐細清厘。
而海塘事宜。
尤關緊要。
着傳谕曹文埴。
務須悉心籌畫。
一切查辦周妥。
覆奏後、再行回籍。
即使稍逾伊母壽期。
于六月内回籍補祝。
多住數日。
亦無不可。
先公後私。
為分所當然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東民人李友梅、呈控伊母、在王鵬家身死不明一案。
因派琅玕前往、秉公查審。
該侍郎于本月初三日。
自京起程。
迄今幾及一月。
東省距京不遠。
何以尚未見具奏。
即或因案涉疑似。
遽難定拟。
亦應将現在審訊大概情形。
先行奏聞。
着傳谕該侍郎。
将此